网民的光荣时代,最终需要兑现为良好充分的公民社会。只有在这种前提之下,网民才能成为公民参与的途径之一,网络社会才能成为公民社会的形态之一。
不久前,洛阳网民“老牛”当选该市人大代表,被称为“全国第一个网民人大代表”;“躲猫猫”事件中,由官方组建的网民调查委员会第一次“惊艳亮相”。随着真相大白,受害人李荞明的父亲真诚地“感谢网友和媒体”。
在2006年的美国《时代周刊》上,“网民”被评为年度人物。《时代周刊》写道:“他们的做法不仅仅改变了世界,也改变了世界改变的方式。”不可否认,当互联网以不可阻挡的姿势,网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网民似乎也正在迎来他们的光荣时代。
然而,在一切都生机勃发之中,更需要理性地思考:网民的光荣是不是意味着公民的光荣?网民和网络有没有被神化的趋势?
必须强调的是,网民首先是公民。不仅因为每一个马甲与ID都对应一个真实的人,而且因为网民的权利亦超不出公民应有之权利。但与此同时,“网民”却并不是公民以及公民权利存在的惟一方式,网络社会亦非公民社会的全部。必须看到,网民其实是公众通过匿名以及网聚的力量,获得其在常态社会生活中所欠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这表明,网民之作为公民,尚是“隐身的公民”。如果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隐身公民”,而不是以真实姓名与身份参与社会事务之时,这未尝不是公民社会的遗憾。因此网民的光荣之处,也许是公民正当权利失落之地。
必须看到,在网民越来越被重视、网络舆情越来越受到关注的当下,公民并非一旦姓“网”,就具有天然的先进性与代表性。因为网民不能替代公民,网络社会不能替代公民社会,这不光因网民群体不能等同于公民群体,还在于网络社会之公共议程,无法像公民社会所关注之事无巨细与无微不至。
事实上,如果没有“俯卧撑”之意外,“躲猫猫”之离奇,很难想像它们会受到网民超乎热情的关注。与此同时,所有的人都不可能持续地生活在激情与狂热之中,虚拟的网络社会也就注定只能呈现出广场政治的特征。更何况,在缺少规束的情形之下,网络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愈锋利可能愈伤人。
网络不应只是公民权利的神话,网络社会不应只是虚拟的江湖。网络上的中国,需要由广场政治向公民社会的深刻转型。这意味着,我们最终需要以法律制度明确公民权利,并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从这个意义上说,就不能够一味地神话网络和网民,而一定要看到网络和网民背后的东西,让虚拟回归现实,让网民回归公民。
网民的光荣时代,最终需要兑现为良好充分的公民社会。只有在这种前提之下,网民才能成为公民参与的途径之一,网络社会才能成为公民社会的形态之一。而在有关公民社会的定义里,公民社会通常体现于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等之中。成熟的公民社会是一个更加开放的领域,也是一种更加笃定的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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