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观察家
编者语
区块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区块链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其自身的理论逻辑。真正将区块链作用发挥出来的落地应用目前还没有出现,联盟链是当前监管思路下中国区块链发展的主要方向。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视角看,推动中国区块链发展应探索基于内生秩序的区块链治理模式及区块链的应用方向。充分发挥区块链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中的关键作用,在区块链治理中要保持政策连贯性、政府参与区块链系统、完善多元治理体系、对相关术语正本清源。敬请阅读。
文/郭滕达(科技治理与人才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中国历来重视区块链技术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并把区块链技术看作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的战略手段。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领域已经构建了良好的政策体系架构。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区块链技术首次被列入了国家信息化规划。工信部牵头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银发〔2017〕140号),均明确提出要加强区块链技术的基础研发和前沿布局。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将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列为新一代信息技术。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2021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推动智能合约、共识算法、加密算法、分布式系统等区块链技术创新,以联盟链为重点发展区块链服务平台和金融科技、供应链管理、政府服务等领域应用方案,完善监管机制。202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发〔2021〕62号),首次为区块链发展制定明确的发展路线图和时间表,提出从标准体系、技术平台、质量品牌、网络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着力提升区块链产业基础能力。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区块链领域的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2022年2月,在福布斯公布的2022年全球区块链50强企业榜单中,中国企业占比达到14%,蚂蚁集团、百度、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安(壹账通)、腾讯、微众银行7家中国企业上榜。而在2019年,全球区块链50强企业中,只有2%来自中国。
十多年来,中国坚持“强链去币、有扶有控”的原则,严禁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扶持法定数字货币和联盟链技术创新,大力发展区块链技术和相关产业,区块链技术正向各行各业赋能。本文基于大量调研,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角度,探讨我国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现状,并从治理的视角提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方向。
01
区块链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逻辑与本质澄清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明确指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的体制和机制决定了市场主体运行的轨迹与行为,当市场主体都能按照信用制度和规范进行交易时,社会信用体系便会愈加完善。区块链内含了平等、开放、共惠等思想,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
关于区块链与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关系,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袁勇等认为,广义的区块链是利用加密链式区块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自动化脚本代码(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去中心化基础架构与分布式计算范式。梁官宵认为,区块链凭借自身技术特性生成了一种分布式共享型信任形式,构建了重“信”轻“诚”的社会秩序。刘露等认为,信用传递功能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应用最为广泛,区块链供应链金融模式能够为供应链创造更大的价值。王志诚认为,联盟链对于解决互联网数据面对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难点具有优势,提出了基于多中心、分布式联盟区块链的个人征信体系框架。还有学者基于区块链的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场景探讨。张毅提出,建立基于区块链的征信模式,并利用人工智能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画像,进而应用于政府监管等领域。但总体来看,上述研究并未真正触及区块链传递信用的深层机理。当前,我国利用区块链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已经展开,必须从区块链本质出发,深入挖掘区块链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后的逻辑和路径,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系统性的建议。戴昕从自由主义叙事的“法治分散”逻辑、国家主义叙事的“德治集中”逻辑、发展和现代化叙事的“规制优化”逻辑三个方面,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了整体性阐释。本文借鉴上述思路,主要围绕“规制优化”这一主线展开,探讨利用区块链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逻辑及本质。
1.1 区块链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逻辑
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借助信息技术对社会的组织运行机制进行合理安排,区块链可以发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动力作用。
(1)促进经济利益最大化
马克思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研究信用理论,认为信用关系是人们在经济实践中对利益追求的必然结果。当社会交易成本大于交易收益时,交易活动可能因背离利益最大化原则而被迫中断。区块链通过其所集成的密码学等知识体系,综合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以相对较低的交易成本为交易主体提供多种信息,并实现信用的无损失传递,促成信用体系生态中各组织之间的协同,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
(2)提高政府公信力
信用和信任是政府与社会秩序的主要原则基础。Sztompka、Gibson等学者的研究表明,政府公信力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由于中国市场机制、法律规章制度和社会自治体系等尚处于建立和完善阶段,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区块链内含的平等思想可以将政府与信用体系参与者的二元对立关系(监管与被监管)变成利益互斥下的统一关系,让所有参与方的信用积累有真实意义,在确保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可信度的同时,也能提升政府公信力,这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
(3)清晰界定产权
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明晰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产权关系模糊化是社会出现失信行为的根源之一。当产权界定不清晰时,交易主体的收益预期也不明确。区块链的设计初衷是利用技术手段清晰地界定和传递责权,保证参与主体可以持有和支配自己的信息、数据及其所产生的价值,降低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进而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
1.2 区块链的本质澄清
区块链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进展,在某些领域部分实现了“规制优化”的效果,但其应用仍然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从全球范围来看,在过去几年里,以微软、IBM等为代表的全球科技巨头,先后在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领域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但自2021年以来,开始大幅裁减区块链业务。据区块链新闻资讯网站CoinDesk报道,IBM已对其区块链团队进行裁员,只有大概不到原有10%的人员在开发区块链。其实,除交易所、挖矿、炒币等之外,区块链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应用步履维艰。因此,需要探究推动区块链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区块链的本质进行梳理。
(1)区块链记录和传递的是权利和责任,匿名是利用区块链实现责权对等的特殊解
区块链的核心在于确保数据有责任人,即数据确权,而非数据不可篡改。区块链并不是在记录和传递数据,而是在记录和传递责权。如区块链记录谁为哪一个行为(抽象成数据)负责,用区块链保存的是当事人的行为以便积累信用。因此,区块链不应只被当作一个数据库。从这个角度来看,匿名是利用区块链实现责权对等的特殊解,既无责任也无权利。因此,不应过度强调区块链与匿名、隐匿身份的关联。匿名和实名都是区块链的架构形式,且实名化后的区块链是一个责权透明体系,体系中每一个行为都可以找到对应的责任人。当责权透明体系积累了大量行为证据后,就形成了通用的社会信用平台,可以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2)区块链是开放的、需要人群参与的共识系统,去中心化是对区块链的片面理解
Decentralized的原意是分散、分权,而理解成去中心化易与中心化形成“二元论”,容易陷入区块链不需要人的参与、不需要监管等误区。区块链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涉及大规模的人群参与共识,取得共识的过程即是熵减。一般情况下,越靠近开放的场景,参与共识的节点越多、算力越大,区块链系统的整体容错能力就越强,系统也会更加有序。可以认为,区块链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中发挥作用的要义并非主要因于技术,而是源于人群共识。没有规模保障、充分共识协同、去除人为因素的区块链并无价值,无法建构起全过程社会监督机制。
(3)区块链属于社会学或系统科学研究范畴,不能简单将其看作计算机技术
区块链涉及法律、管理、金融、社会、哲学等多学科领域的研究内容,因此,不能仅把区块链限于技术层面来思考。利用区块链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关乎人类社会的权利和责任传递、群体博弈等问题,属于社会学或系统科学研究范畴。区块链也可能成为社会学或系统科学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量化工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社会学意义远大于技术意义。
02
制约区块链落地应用的根本因素
界定与区块链兴起相关的阶段对于理解区块链的发展现状非常重要。基于Phaal等关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轨迹的通用模型,结合全球区块链产业的发展现状,区块链发展阶段如图1所示。
当前,如果以技术与生产生活相融合为落地标准,以太坊等知名项目至今没有真正落地应用(此处不包括交易所、炒币等)。推动区块链发展,使其更好地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中发挥应有作用,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2.1 全球范围来看,区块链落地应用尚未解决好两大根本性问题
(1)无法传递权利和责任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等对区块链的定义,公链对公众可见,任何人都可以加入或离开区块链,并可以验证和向区块链添加业务。公链完全继承了比特币的逻辑,国外公链技术已经深入未来网络、Web3.0、数字化资产等颠覆性和变革性前沿领域。前文已经提到,比特币、以太坊看似繁荣,但一旦应用于实际生产生活,即存在很多“基因”上的缺陷。因为匿名公链的底层设计不具备传递权利和责任的能力,很多落地应用是为了区块链而区块链,利用中心化的影响力来把业务简单地搬到链上。
ITU等部门同时指出,联盟链是指由一组成员组成的、由联盟控制的区块链,验证和向区块链添加记录是基于预选节点集的共识机制。联盟链上的信息对每个人都是只读的,只有节点有权利进行发布或验证交易,这些节点组成了一个联盟。普通用户如果想发布或验证交易,则需获得联盟的许可。从上述定义来看,联盟链属于被修正过的区块链,由一群具有共同目标或利益的成员组成,这些成员很有可能逐渐形成单一的利益体,导致联盟链无法从利益互斥的角度积累信用。联盟链的应用必然会削弱区块链传递权利和责任的功能。
(2)没有引入人群共识
为了使技术—经济范式发生变化,新技术必须具有持续降低成本、无限供应和几乎普遍适用的特点。目前,区块链的应用还不完全具备上述特征。IBM推动了一系列基于超级账本(Hyperledger)子项目Fabric构建的区块链网络。沃尔玛支持的从农场到超市的跟踪系统FoodTrust、马士基支持的集装箱物流区块链TradeLens、中国海关总署推动建立的天津口岸区块链试点验证项目,都选择了Hyperledge Fabric架构。然而,Hyperledger Fabric对体系的设计是一个“中心化的体系+分布式数据库”,没有涉及广泛人群参与和权力架构的改变,缺少相互监督和利益制衡机制,只是一个封闭的“我的”系统。上述项目无一例外,都没有太多真实的应用进展。
2.2 中国区块链发展还需要正视两个现象
在当前监管思路下,联盟链是中国区块链发展的主要方向。除前文提到的问题之外,中国区块链发展还需要正视以下现象。
(1)从技术角度看,联盟链没有在原创性上作出突破
目前,在中国多家企业共建的联盟链中,参与主体和各自部署的节点偏少,大多数产业区块链技术直接追求应用落地,没有深入地从网络层、存储层、架构层进行原始创新,多是基于Fabric、以太坊技术,走“云化”的集中式部署技术路线。与此同时,需要认识到,区块链从一开始就是以开源社区的形式出现的。中国区块链企业的基本生存问题尚没有解决,经常是用其他生产线去贴补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投入,还不具备类似国外开源发展的土壤。尽管国内开源社区中的FISCO BCOS、CITAHub、长安链等作了很多积极探索,但影响力依然有限。
(2)从监管特性看,联盟链在人类生产生活中的应用有限
联盟链运转的基本逻辑是利用一系列应用程序接口(API)封住节点,不让系统接受新的未知地址,不涉及深层次的技术底层重构。其监管逻辑主要是“堵”,因此,联盟链除在政务系统应用之外,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价值有限。2018年2月,广州仲裁委基于仲裁链出具了业内首个裁决书,该仲裁链是由微众银行联合广州仲裁委、杭州亦笔科技三方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的联盟链。该仲裁链的核心业务是进行数据验证、盖时间戳和备案,更像是政府的信息化项目,即“数据库+区块链”。
03
充分发挥区块链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中的关键作用需注意两个发展方向
美国大力发展公链,在比特币矿业、去中心化金融(DeFi)创新、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等方面都已经走到了全球前列,而中国在推动区块链发展方面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参考、借鉴、遵循,需要在不断探索、试错中推动区块链技术发展和应用逐渐深入。
3.1 探索基于内生秩序的治理模式
在众多信息技术发展过程中,标准或者治理秩序往往不是自上而下产生的,而是由参与者在参与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如英国芯片设计公司ARM开放的架构为其赢得了众多市场空间,芯片生产商按照ARM架构进行设计制造,软件商也按照ARM架构进行软件设计,经过多年的迭代,逐渐形成了完整的生态链,建立了事实标准。
当前,中国政府对区块链的监管往往基于结果数据,属于事后治理范畴。政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或区块链系统的重要节点,需要真正参与区块链治理过程,获得更多的过程数据,由管理职能角色向服务职能角色转变。这种以开放心态逐渐形成的内生秩序,才能真正促进区块链发展。中国区块链应用机制一旦形成,将迅速建立事实标准。当其逐渐外溢时,便可构筑牢不可破的终极话语权,这是区块链天然垄断性的根本所在。
3.2 探索区块链与交易相关的应用方向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司托克斯教授在《基础科学与技术创新:巴斯德象限》一书中提出,一项新技术要花很多年才能找到其最重要的商业用途,如蒸汽机最初被视为从矿井抽水的装置,多年之后才被视为船舶的动力装置。事实上,这几乎是新兴技术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从比特币出现算起,区块链距今有14年的发展历史,属于新生事物,需要在不断发展中探索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价值。但是,就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而言,必须探索出与交易相关的大发展方向。因此,区块链如果想要真正落地,成为推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技术,就需要与交易钩稽,吸引社会资源进入。政府政务领域是中国区块链应用的重要方向,但属于单向管理,而非相互交易,也不可能抓住区块链应用产生的“网络效应”本质。
04
政策建议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方法论、体系结构、基础设施、服务规范、数据规范、互联互通等方面进行顶层规划。
4.1 保持政策连贯性
信用的累积需要较长时间,政府部门对于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也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连贯性,鼓励创新,完善相关法律保护机制。一是科技部、工信部可适度超前布局与Web3.0等相关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方向;二是支持科技界、产业界将区块链作为可信基础设施的一种组件或机制融入IP网络体系,进行系统搭建。
4.2 探索政府参与区块链系统的方法
在基于区块链的国家级基础设施或信用平台建设中,设置政府角色作为利益互斥体参与其中。一方面,区块链本身带有制约权威的能力,参与人群更加信任权威,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是最大的信用源,只有对接政府信用的区块链体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与此同时,对于国家层面的区块链技术应用,相关政府部门应充分研判技术的合理性,构建逻辑自洽证明,进行合理性认证,防止国家资源浪费,通过合理性认证的项目才可以继续开发。这样,政府部门可以为社会信用的积累进行背书,充当“技术仲裁”身份,这是政府参与区块链治理的非常重要的途径。
此外,政府部门对公链的监管应遵循以下逻辑:是否可以避免金融风险、是否能够维护信用体系、是否有合理的激励机制等。对联盟链的监管要更加注重隐私保护与监管的平衡。
4.3 完善多元治理体系
全球主要国家在设计和制定公共政策时,通常都会在局部地区或领域先行试点和实验。其实,政策试点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政策实验,因为试点地区和单位并非严格随机选取,往往没有可比的对照组加以比较。政策实验则试图通过基于科学的证据和设计思维来支持公共政策的创新。英国政策实验室主要有城市层面、区域层面、国家层面三种类型。其中,英国国家层面的政策实验室较为著名,由设计师、研究人员和决策者组成,并与广泛的专家网络合作,使用设计、数据和数字工具,充当政府政策创新的实验场。截至目前,政策实验室已经参与实施了20多个大型项目,涉及警务、住房、健康与工作、儿童保育等一系列政策领域。从相关实践来看,这种政策实验室与传统智库有所不同。智库更多的是“思想库”,而政策实验室更多的可理解为“证据库或设计库”。建议借鉴英国政策实验室模式,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智库、企业等建立合作网络,通过情景开发方法探索区块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模式,利用公众参与来研判区块链对经济社会的价值,并用于服务决策。同时,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引入人文学者来促进对话交流,寻求更好的拓宽技术应用范围的方法。
4.4 对相关术语正本清源
当前,关于“公链就是匿名的”“匿名的就是公链”等表述并不准确,极易混淆视听。许可型公链(即带准入机制、身份认证的底层实名的公链)或公众联盟链等或许是中国更加值得推进的一种技术发展方向。建议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相关准确概念,起到正确引导作用。
完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