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联组会议形式,组织省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住建厅、卫健委、应急厅、医保局就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询问。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林中麟就财政保障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接受询问。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预算工委主任张炯佳:
社会救助是兜底性、基础性的社会保障措施,主要的保障责任在政府、在财政。我省各级财政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不断增长,保障标准和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近些年一些县市区财政支出压力很大,如何保障社会救助标准和水平不降,而且能够切实落到实处,我想询问财政厅,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政策措施加以保障?
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林中麟:
社会救助,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在制定全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中,将社会救助列为省与市县的共同事权,支出责任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并要求省级财政切实履行职能,加大投入,增强服务保障能力。省财政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部署要求,重点做好以下三件事。
第一,千方百计加大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一直以来,我省对市县的财力保障是按照“8642”原则执行,即:综合考虑各地的财力状况,把全省现有市县分为四档,分别按照80%、60%、40%、20%的比例予以补助,2022年达到80%的有51个县,涵盖了绝大部分的山区县。
考虑到近期部分山区县、老区苏区等财力仍然较弱,我们今年在原有“8642”财力分档的基础上,叠加了三类政策:一是在原享受80%补助比例的县中,将28个财力比较困难的县补助比例提高至85%。二是叠加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助政策,在原补助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三是叠加老区苏区的补助政策,将老区苏区县低保、特困供养资金补助比例再提高10%。按照以上原则叠加后,对全省新出台的社会救助政策,有8个县补助比例达到100%,32个县达到95%以上,50个县达到90%以上,尽最大可能减轻市县的负担。
第二,积极构建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通过几年来接续不断的建设发展,我省目前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备,下一步要继续保持财政的持续投入、稳定增长:
首先,要建立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就是说只要达到触发条件,就必须提高标准,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提、迟提或提不到位,如果存在财力不足问题,也要通过调整其他支出结构给予保障。比如,我们把城乡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水平相挂钩,按照最低工资的42%~48%区间确定,最低工资如有变动,低保标准也要随之调整。按照这项机制,我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逐年提高,目前已达每人每年10099元,比2020年增长了22.3%。
此外,在提标的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受众群体,目标就是让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应享尽享。这方面我们采取了很多细化措施,比如,在全国先行探索救助对象从“收入型困难”向“支出型困难”扩展,低保对象在认定时执行“刚性支出扣除”,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等等。
综上,只有把“提标”“扩面”这两篇文章都做好了,才能实现财政投入的稳定可持续增长。
第三,公开透明让救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社会救助金是为困难群众“雪中送炭”,每一分钱都要落到真正需要的人身上。为此,我们会同省民政厅专门出台了《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社会救助行为和救助资金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资金,加大对骗取套取社会救助金的打击力度,坚决守护好困难群众的每一笔“救助款”、每一分“保命钱”。
同时,我们积极借助数字化手段,加大协同监督治理效能。2017年起,我省在全国率先部署了惠民资金在线监管信息平台〔2021年更名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将约40亿元社会救助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主动公开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资金到人到户情况,方便群众在线查询,实时监督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监督基层是否存在雁过拔毛、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等违规行为。
据统计,“十四五”以来,省财政累计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92.26亿元,年均增幅达8.6%,显著高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速。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建议,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扛牢财政保障责任,努力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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