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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征集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通告

关于向社会征集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通告关于向社会征集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通告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公安厅党委、盟委行署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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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征集生态环境领域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公安厅党委、盟委行署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按照《全区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在全盟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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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索征集范围:

1.在集体土地使用方面,垄断集体土地资源,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破坏农用地等涉黑涉恶行为。

2.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非法勘查、开采、破坏矿产资源(非法采矿、非法采砂)等涉黑涉恶行为。

3.在河湖治理保护方面,非法侵占河道、非法占用库区等涉黑涉恶行为。

4.把持基层政权、垄断森林和草原资源,侵占国有、集体林地、草地、湿地、森林资源等涉黑涉恶行为。

5.涉及企业废水及废气治理、固废(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倾倒和生态环境污染整治等工作中存在的黑恶势力。

6.工业集中区企业偷排、暗排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7.在森林资源保护中存在的盗伐、滥伐林木及破坏各类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黑恶势力。

8.在生态环境工程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或聚众造势、威胁恐吓、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9.以环境污染为由策划、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要道,妨害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从中牟利,严重影响正常办公、教学、生产、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

10.其他参与侵占和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二、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于举报线索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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