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点在于个体的人的地位与价值受到尊重、凸显和强化,这一点并不会因近来西方世界出现了对个体责任意识的关注与呼吁而有所改变;这一点在我们中国这个传统以来高度重视共同体的文化土壤上,更具有一种剧烈的观念转向的积极意义。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个体作为行为主体的作用却出现了逐渐式微的趋向,从个体德性向整体伦理的位势改变,构成了当代社会道德形态的一个基本特征。换言之,从价值上讲,我们重视个体的人的地位;然而从道德上讲,我们却不能依靠个体的人的作用,而是需要立足于作为行为主体的社会整体的力量。
这样一种道德行为的主体从个体向整体的显著位移,恰恰是源于个体的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所发生的自身价值图景的巨大变迁。在重视共同体的传统社会,伦理道德会将个体界定为仅仅以整体为价值依归、终生为共同体的福祉和目标发挥角色作用的行为主体,个体存在的意义就体现在为社会整体的永续持存及和谐稳定贡献力量上。而在尊重每一位个体的人自身价值的现代社会,伦理道德会将个体首先定义为需求的主体与自由的主体。人之所以是需求的主体,是因为人从出生时起首先并不是行为主体,而是脆弱的、拥有保护需求的对象。道德对于新生儿而言,并不意味着发现或要求该当事人心地善良,而是应向他提供其生命不受侵犯、其身体完整性不受损害的周全保护;换言之,要尊重和保障他的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是每一位刚刚降临在世的人所能接触到的第一个道德概念;尽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不论东方还是西方的伦理学教科书里,都不曾出现“人权”这样的字眼与表述。人之所以也是自由的主体,是因为人作为行动者区别于动物世界的地方,在于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体现在生理冲动上的自然界必然性的前定约束,运用自己的理性智慧对各种不同的行为选项做出独立自主的抉择。恰恰是人的自由选择的能力构成了人之所以为人所独有的尊严以及这种尊严所确定的人在精神上的绝对不可强制性,也构成了人所有的道德判断及道德行为的基础与出发点;尽管我们人类拥有很长的道德哲学发展史,但以人的意志自由为前提来进行道德的论证和实现道德的奠基,却是直到近代启蒙的思想家那里才可以想象并完成的事情。
如前所述,现代社会把个体的人不是视为为了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行为工具,而是拥有自身利益与独特价值的需求主体及自由主体。个体的人的情况千差万别、难以统一。从需求主体的角度讲,有的人由于病患的缘故或许永远也不能成为行为主体为社会尽力。从自由主体的角度讲,有的人囿于认知的局限会自由自主地选择不道德的举动而长期成为社会的负能量。这样,指望每位具体的个人都能够变成道德的行为主体,在一个视自由先于道德且精神强制为根本之恶的现代社会看来,就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近代以来发生的重视个体价值的观念变化,催生了伦理道德在现代文明世界运作机制的巨大改观,从个体德性走向整体伦理,构成了当代社会道德形态的基本特征。诚然,道德作为行为规范标示和映射着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道德以人为载体,而人则都是个体之人。个体之人毫无疑问构成了道德行为的主体。然而,人类历史一个最重要的经验教训就在于,人的不可靠性和可错性。由于个体的人的这种局限性,道德发挥作用显然就无法完全依赖于个体之人本身,而是要靠个体的人之组合所创建的刚性稳定的规制的功能,靠个体之人所聚集在一起的整体的力量,这就如同手工产品在工艺标准及质量水平上与机造产品完全不可同日而语那样。这样一种当代社会中道德从个体转向整体的运作与实现方式,是通过下述三个层面体现出来的。
第一,从个体榜样的示范效应转向规制中的道德渗透与伦理涵蕴。传统社会注重树立道德样板,正如“见贤思齐”的古训,说明孔子很早就体验到榜样教化万民的作用。但是,榜样的引领示范却并没有确定的约束效力。见义勇为的事例的确感动人心,但当遇到老人跌倒该不该扶的难题之时,阻碍并不在于当事人没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同情心,而在于一旦被讹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救助者并没有提供强力的道德支撑,从而使好人陷入既流血汗又流泪水的窘境。人人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老人真正的终极依靠决不是子女孝心的觉醒,而是健全的覆盖所有的人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刚性构建。一人有病,众人捐款,这的确体现了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良好传统,但让受困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在不丧失其尊严的前提下获得及时和稳定的援助,则有赖于惠及全社会的医疗保险制度。商品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法制不够健全,一些跨国公司在环保标准上遭遇到两难:要么按照中国国内的低要求运作,但显然有悖于自身道德良心的底线。要么按照严格的国际标准,则经济上的损失就会使本企业大败于同其他低道德要求的企业的激烈竞争。个别道德榜样的力量未必能够改变弥漫性的不道德的环境,不道德的环境却肯定能使道德好人身心受损而令有德之行难以持续。在现代宏大的陌生人社会,道德运作的寓所主要不在于行使示范引领功效的个体榜样身上,而在于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地起规范制约作用的严密的制度框架之中。总之,不论涉及到扶贫济困的善举,还是关切到勇斗恶徒的义行,道德样板的引领与约束性力量都十分有限,个体的良心自觉构不成值得依傍的有效着力点。正如在一个价值观念日趋复杂、利益诉求逐渐多元化的宏大的陌生人世界里,只有固化的宪制规章才能使万千公民凝聚在一起成为社会整体那样,伦理道德要发挥切实的作用,就必须渗透到经由民主程序形成的制度框架之中,通过刚性的典章实现规范性的效能,只有法治的恢恢巨网才能给每一位社会成员以最严密的道德保障。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制度是人建构的,但由外在的道德规范所浸润的制度框架反过来又会对人的作为内在规范的品质德性的塑造产生影响。由于体现道德要求的法规典章的制约作用,人们久而久之就会把外在规范转变为自身的内在品德,把规定动作自觉内化为自选动作,使道德行动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习惯性选项,从而实现所谓道德法律化之后,法律又重新道德化的良好逆转。
第二,从个体德性的培育转向社会主导价值的建构。人类社会的道德意识最初是通过个体的素质品性体现出来的,不论是古代东方还是西方都拥有注重个体美德培育的历史传统。这种品质表现为慷慨、审慎、勇敢与节制,表现为孝敬、诚实、关心弱者与顾及同类,表现为做事认真负责与在两极中把握中庸中道。这类良好的习性是人际交往重要的润滑剂,也是个人踏上人生成功坦途的不可或缺的积极因素。但是这些品德也存在着局限与不足。例如有些德性根植于人类天然的血亲关系,从而造成来源的直接性与适用对象的差异性等缺憾。仅仅专注于个体品德是远远不够的。希特勒从个人德性上讲似乎并非乏善可陈。他素食、不抽烟不酗酒,物质要求极低,痛恨纵欲,热爱自然,保护动物,近乎清教徒的私人生活使他几乎被视为把全部精力都贡献给民族的典范与楷模。然而实际上所有这一切却并不能让希特勒成为道德上值得颂扬的形象。原因在于他在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念上,站到了历史潮流的反面。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个体的品性美德仅仅代表了一个方面,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则是社会主导价值规范的塑造。这种普遍的价值规范超越了某些德性的直接性、差异性的缺陷,它们是人类在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汲取中,通过契约的方式,自由自主地建构出来的,这就是自由、人权、民主、正义以及尊严、法治等价值规范,它们具有超越时空限制的广谱的适用性,体现了现代文明的基本特征与应有境界,作为珍贵的历史传承和精神遗产,它们为全人类所共同分享,承担和履行着为所有的人的根本利益提供保障的神圣使命。这样一些普遍的伦理理念的作用发挥,不仅需要根植于现代公民一般的思想意识和政治常识当中,而且更需要内化为国家的宪法法律的塑造和社会根本制度的形构,从而成为立国之本以及在观念立场与利益格局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中使民众能够凝聚在一起的核心价值。如果说,像慷慨、诚信、中道、责任等个体的道德品质十分重要,但毕竟仅仅属于所谓二线伦理的话,那么主导国家的宪法建构及社会制度的整体塑造的核心的政治伦理价值,如自由、人权、民主、正义、法治等等,则属于更为根本的所谓一线伦理。从个体德性向普遍价值的转变,从二线伦理向一线伦理的过渡,体现了人类道德从初期的直接性、差异性的特质向成熟的平等性、普遍性的进化,展示出人类社会在自我治理模式上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第三,从精英的道德导引转向民主的伦理商谈程序的运作。传统社会里,圣人与上帝被尊奉为芸芸众生的道德导师,《论语》和《圣经》为人们指明前行路径提供了不竭的智慧源泉。然而在当今的科技时代,人类活动在深度与广度上的突破性延展所带来的道德难题的新颖性和复杂性却大大超越了古人的视野与想像空间。传统以来一直受到珍视的道德圣典中,无法找到解决现实伦理问题的现成答案。从古至今一向受到尊崇的个体性的道德导师,难以承担为现代社会的道德困境指点迷津的历史重任。在当今的时代,人们在对待诸如不伤害他者、公正处事、仁爱待人以及自由自主等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原则上并不存在立场分歧,差异与分歧出现在这些不同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之间、相应的不同道德理论之间以及同一规范原则或理论在应用到不同的人群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这里还交织着国内与海外、同代与后代、现世与未来等不同利益诉求间的紧张关系以及政治与经济、理性与信仰、定见与预测之间的矛盾与对立,并且无法忽视的是当代人的认知与眼界的限度、人类行为长远后果的未知性、不确定性、无可掌控性以及相关损害所具有的不可逆性等复杂因素的叠加作用。更重要的在于,在一个自由民主的时代,任何道德义务与责任都源自于当事人自身体现在自主意愿和自由抉择上的道德权利,因而在遭遇伦理冲突和道德困境时,每个人作为利益相关者和行为选择后果的承担者,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与地位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态度、伸张自己的诉求。
具体途径,是直接或者通过合法委托人及民意代表参与到旨在解决道德难题的民主的商谈程序之中。这一商谈程序的构建体现了民主时代道德的一种基本面貌,即解决伦理困境的方案已不再是个别精英人物可以垄断的专利,而是取决于每一位作为利益当事人的行为主体自身自由自主的意愿,这些意愿支撑着在没有任何强制因素的民主商谈程序中所提出的各种理据,这些理据又通过一种所有的商谈参与者均事先认同的规则而凝聚成一道最终的道德解答。这一解答方案并不代表着传统意义上的道德真理,而仅仅是民主时代拥有不同观念背景与复杂的利益诉求的人们经过一定程序所能达成的道德共识。这种共识由于产生其程序的形式上的合法性的传导而拥有内容上的合法性,但这样一种内容却无法享有道德正确意义上的绝对担保。这一道德共识不是个体性的,而是整体性的,它无法归溯为任何一位个体性的责任者。在这样一种有关道德共识的民主决策程序中,每个人的权益与价值,特别是那些没有机会出场参与商谈但其切身利益势必蒙受牵连和影响的未来世代的权益与价值,都应受到尊重和顾及,但没有任何一人能够主导道德方案的终极性质。这样一种从个体的探究道德真理到整体的寻求道德共识的程序转变,是民主时代协调伦理冲突、破解道德难题的唯一出路,也是价值观念多元化以及行为后果高度不确定的社会人们在道德思维上发生一种质的变化的鲜明体现。
综上,我们从产生渊源、运作方式和内容延展等三个层面,论述了当代社会道德形态从个体德性走向整体伦理转变的基本特征。一种整体性的伦理在一个民主的时代将无可逆转地定义着我们的道德世界,表现着我们道德的生存方式与运作方式。我们发现,在现代世界里对个体价值的重视与个体在道德上发挥作用的能力,正好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当代社会从个体德性向整体伦理的这种道德形态的改变,反映着在这个宏大的现代民主时代里个体力量的衰落与整体力量的强盛。这当然并不意味着个体德性的培育及道德榜样对社会的示范效能完全可以忽视,而是说人类在面临像气候灾难、后代权利、科技风险、人类命运等紧迫的现实问题之时,通过道德共识的塑造而确立一种整体性、机制性的伦理,似乎应被视为更为重大的任务。另一方面,这种整体性伦理的产生,决不意味着个体价值本身的退却与式微,恰恰相反,整体伦理要从程序设置、内容延展与制度建构等层面,对每一位公民的价值表达与利益诉求提供一种更为规范、稳定和整全性的保障,从而以某种新的质量与规模发挥人类道德的功能和作用并且体现文明水平的全面提升。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
(原载《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4期)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