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必须经历一个过渡时期的原因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还没有调整好。
一、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和特点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基本结束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开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而是由新民主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性的社会形态。
新民主主义社会存在着五种经济成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其中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个体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过渡的形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过渡的形式。所以,主要的经济成分是三种:社会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在这些经济成分中,通过没收官僚资本而形成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掌握了主要经济命脉,居于领导地位。而以农业和手工业为主体的个体经济,则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新民主主义社会要继续向前发展,就要不断扩大国营经济,同时逐步将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改变为社会主义经济,使社会主义经济逐步成为我国的经济基础。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阶级构成。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其他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基本的阶级力量。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既可以自发地走向资本主义,也可以被引导走向社会主义,其本身并不代表一种独立的发展方向。因此,这三种基本的经济成分及与之相联系的三种基本的阶级力量之间的矛盾,就集中表现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两个阶级的矛盾。随着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逐步成为国内的主要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必然使中国社会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转变。这一时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仍然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阶级:既有剥削工人的一面,又有接受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的一面。因此,民族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矛盾也具有两重性,既有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的阶级利益相互对立的对抗性的一面,又有相互合作、具有相同利益的非对抗性的一面。对于工人阶级和社会主义革命来说,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剥削阶级是被消灭的对象,作为可以接受共产党和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力量,又是团结和改造的对象。
新民主主义社会属于社会主义体系。在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中,虽然非社会主义因素仍有很大的比重,但社会主义的因素不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都已经居于领导地位。由于社会主义因素的优越性和领导地位,加上当时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国际条件,决定了社会主义因素将不断增长并获得最终胜利,非社会主义因素将不断受到限制和改造,新民主主义社会将最终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经历了一个过程。党和毛泽东对于何时向社会主义过渡、怎样过渡的问题,经历了一个从先搞工业化建设再一举过渡,到建设和改造同时并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逐步过渡的发展变化过程。
1951年前后,党内大体形成了先用三个五年计划搞工业化建设,再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共识。
从1949年至1952年,党领导人民集中力量恢复国民经济,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与此同时,实际上开始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这主要是:没收官僚资本,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在完成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地区及时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在调整工商业的过程中,采取对私营工商业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方式,广泛发展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
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主要内容被概括为“一化三改”。“一化”即社会主义工业化,“三改”即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化”是“主体”,“三改”是“两翼”,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这是一条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路线,体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紧密结合,体现了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变革生产关系与发展生产力的有机统一。
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之所以实行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不能离开对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改造而孤立地进行,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的必然性。
第一,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是国家独立和富强的必然要求和必要条件。
第二,对个体经济和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客观需要。
党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充分考虑了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第一,我国已经有了相对强大和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
第二,土地改革完成后,为发展生产、抵御自然灾害,广大农民具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
第三,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在合理调整工商业的过程中,出现了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统购包销、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
第四,当时的国际形势也有利于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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