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A:
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1月23日,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斗争进行动员部署。
Q:
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A:
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2018年,打击遏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深挖根治,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长效长治,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Q: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A: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Q: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A:
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Q: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A: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Q:
六、“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A: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Q: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十二种“黑恶势力”是哪些?
A: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影响油田安全生产、划分势力领地争井霸井、内外勾结侵蚀油田资源、盗窃破坏油田生产设施的“井霸”“油霸”等黑恶势力。
Q:
八、“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有什么区别?
A: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虽然一字之差,但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Q:
九、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
A: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担任;副组长分别为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分管负责同志。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中央政法委委员、秘书长陈一新同志担任。
Q: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A: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扫黑除恶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Q:
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落实“一案三查”是什么?
A: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一案三查”,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Q:
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做到“三个一律”是什么?
A:
凡涉黑恶问题,一律深查“关系网”“保护伞”;凡“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优先处置、一查到底;凡政法干警充当“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养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Q:
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三个紧盯”是什么?
A:
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紧盯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紧盯背后“关系网”“保护伞”。
Q:
十四、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五个搞清楚”指什么?
A:
(一)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轨迹要搞清楚;
(二)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涉案情况要搞清楚;
(三)犯罪嫌疑人未伏法的原因要搞清楚;
(四)涉案财产由非法转变为合法的手段要搞清楚;
(五)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帮助的公职人员要搞清楚。
Q:
十五、大庆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网”“打伞”要做到“三个不放过”是什么?
A:
切实做到对背后“关系网”“保护伞”没查清的不放过,对背后腐败问题没查清的不放过,对失职渎职问题没查清的不放过。
Q: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线索“十必查”、黑恶势力“十必打”是指什么?
A:
涉黑涉恶线索“十必查”
1.针对农村地区,必查操纵换届选举、侵蚀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财产、聚众滋事、欺压残害村民的“黑村官”“黑村恶”和宗族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线索。
2.针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必查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破坏一方治安的违法犯罪线索。
3.针对校园、企业周边,必查欺压在校学生、扰乱教学和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利益、破坏投资环境的团伙违法犯罪线索。
4.针对信息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物流公司、物业公司等新兴行业和网络传销、网络赌博,必查放高利贷、暴力讨债、“摆队形”或以其他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线索。
5.针对房地产开发、矿产开采、工程建设等领域,必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暴力拆迁、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违法犯罪线索。
6.针对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装潢材料等各类市场,必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进场费和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线索。
7.针对建筑工地、新建居民小区,必查强揽工程、强销建材、强装强卸的违法犯罪线索。
8.针对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必查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违法犯罪线索。
9.针对车站、“跑线车”等场所,必查控制出租车、“跑线车”、漫天要价、打骂乘客的违法犯罪线索。
10.针对宾馆、洗浴中心、歌厅、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必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黑恶势力“十必打”
1.严厉打击为牟取不法利益,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插手各类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2.严厉打击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3.严厉打击威胁、利诱、纠集失辍学生、外来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危害一方治安的黑恶势力。
4.严厉打击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活动,通过高利放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巧取豪夺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5.严厉打击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严厉打击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站点、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在长途客运、货运物流行业强拉客源、抢占货源、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暴力控制运营线路的黑恶势力。
7.严厉打击操纵娱乐场所、地下钱庄、地下黑彩,从事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严厉打击操纵网络传销、涉众型经济犯罪,从事强迫交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9.严厉打击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其他不法人员,沆瀣一气,利用互联网、举报信采取匿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诽谤、诬告、陷害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黑恶势力。
10.严厉打击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Q:
十七、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A:
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Q:
十八、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A: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Q:
十九、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Q:
二十、什么是“恶势力”?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Q:
二十一、什么是“软暴力”?
A:
“软暴力”的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Q:
二十二、什么是“套路贷”?
A: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惑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正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Q:
二十三、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的六个重点方面是什么?
A: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Q:
二十四、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A: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Q:
二十五、扫黑除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追责方式是什么?
A: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的突出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Q:
二十六、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A: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Q:
二十七、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A:
1.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和政治功能,广泛组织发动党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形成基层治理长效机制,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3.加强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严格人选和程序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Q:
二十八、“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个?
A: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Q:
二十九、2018年我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用人“一好四强”“十禁止”指什么?
A:
“一好四强”:新一届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听党话、跟党走,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带头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
2.带领致富能力强。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市场观念和开拓意识,有头脑、懂经营、会管理,能够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发展富民产业、落实扶贫政策、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在脱贫攻坚中能打硬仗,走共同富裕道路。
3.服务群众能力强。与农民群众有深厚感情,心系群众,乐于助人,积极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依法治理能力强。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办事公道,作风民主,敢于碰硬,工作有方法,善于做群众工作和协调处理矛盾。
5.廉洁自律意识强。为人正派,遵规守纪,诚实守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统美德。
“十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被提名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
1.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或者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
2.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犯罪,正在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按照规定未满有关期限的。
4.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破坏治安稳定、侵蚀基层政权等“村霸”行为的。
5.侵占村集体资产资源,涉嫌职务侵占,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妨害选举的。
7.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8.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纠纷的。
9.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10.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Q:
三十、村“两委”换届中,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A: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统一征求县(市、区)纪检(监察)、综治、信访、公安、司法、农业等部门的意见,严把入口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进入村“两委”班子。要在村“两委”班子任期考核时,增加谈话推荐换届人选环节,推荐结果作为乡(镇)对候选人审查把关的重要依据。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内纪律处分未满有关期限的人选,由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形从严把握、慎重对待,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组织、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后,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可提名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
Q:
三十一、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存在问题主要表现有哪些?
A:
1.党组织班子配备不齐、书记长期缺职离岗、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的;
2.党组织书记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在状态、严重影响班子整体战斗力的;
3.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4.基本组织制度形同虚设、不开展党组织活动的;
5.村务居务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混乱;
6.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严重、社会治安问题和信访矛盾纠纷集中的;
7.无固定办公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设施;
8.党组织服务意识差、服务能力弱,群众意见大的。
Q:
三十二、扫黑除恶如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A:
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Q:
三十三、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A:
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Q:
三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参考宣传口号有哪些?
A:
1.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扫黑除恶,利国利民,举报黑恶,人人有责。
3.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4.严惩黑恶势力,共享平安成果。
5.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6.扫黑除恶清隐患,提升群众安全感。
7.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8.把扫黑除恶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背后势力的“保护伞”。
9.重拳出击“扫黑除恶”,依法严惩违法犯罪。
10.积极举报有功、隐瞒包庇违法。
11.全民动员、全党动员,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12.扫黑除恶,扫出声威,除出成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3.积极检举揭发黑恶霸痞犯罪,警民联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4.积极行动起来,坚决同“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
15.深入开展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摸排工作,发动群众积极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16.全民动员,坚决铲除黑恶犯罪“毒瘤”。
17.扫黑除恶,净化社会,构建和谐,创建平安。
18.深化“扫黑除恶”,建设平安大庆。
19.依法严打“村霸”、“乡霸”等恶势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0.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Q:
三十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方式是什么?
A:
2019年6月5日至7月4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进驻黑龙江省开展督导并接受群众举报。
举报邮箱:hljshjb@163.com
举报信箱:哈尔滨市A300号邮政信箱
受理举报时间为每天0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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