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五大原则。其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就是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一、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法治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底线,是社会公德的固化和外化,作为他律对人的社会行为发挥强制作用;德治是通过道德建设来指引、教育人们的行为。道德作为更高的行为标准,像看不见的软性法律在人的内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起着自律的作用。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行为规则。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治具有刚性和强制性,德治具有柔性和非强制性;法治侧重于惩戒,德治侧重于教化;法治具有滞后性,德治具有超前性;法治主要是外在约束,德治主要是自我约束。由此可见法治和德治作用互补,并行不悖,共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挥作用。
二、依法治国需要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共同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决定》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这既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要求,也是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为此我们要在立法、执法、守法方面大力体现与提倡道德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必须体现道德要求和精神。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需要大力增强法律形成的道德底蕴。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先要有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的核心是法,无法谈不上法治,但法的形成离不开道德,法律的制定必须体现道德要求和精神。法律的形成如果偏离了道德的要求,背离了道德的精神,则法律难以实施,法治也难以实现,所以,要推进法治建设,必须首先从法律形成这个源头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增强法律形成的道德底蕴,就是要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使法治得以实现。“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司法人员自己都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增强法律实施的道德底蕴,关键是要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这是增强法治道德底蕴的主要环节和举措。如果执法司法人员没有过硬的思想道德素质,凭自己的好恶去执法,甚至知法犯法,见利忘法,再好的法律也无法得以实施,更谈不上实现法治。
要在全社会形成守法的道德环境。法律是外在约束,是他律;道德是内在自觉,是自律。治理国家和社会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曲阜孔府时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所以要深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持久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这是增强法治道德底蕴的社会基础。没有全社会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法治建设的道德底蕴就不会深厚,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就会失去坚实基础。如果连基本的道德底线都把持不住,法律再完善也只能是徒手无力。所以,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社会思想道德水平。
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决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完备的法律规范,也离不开有力的道德配合和约束。现代市场经济都是以相应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价值观念为前提的。这种观念形态的内涵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价值取向。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一种社会秩序和为社会大多数人认同的自律准则,对保证市场运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利于解决市场经济中的利益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出来,生产力得以较大地解放,但也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大等现象,人们对物质生活、文化生活要求的多样化,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难免出现。对法律难以约束或尚无法律约束的某些角落及某些依法惩处有显失公平的问题必须运用道德规范来协调和治理。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科学总结。建国初我党就进行了法制建设的探索并于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同时注意用革命理论和高尚的道德教育人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民主法制不断发展完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进而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强调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观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科学总结了我党治国理政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助于反腐倡廉,改良社会风气。《决定》强调,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这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领导的迫切需要,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腐败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没有盲区,不留死角,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形成巨大震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绩显著,得到全党全社会拥护。在严厉打击的同时,要强调道德的作用,形成腐败可耻的社会氛围,改良社会风气。
总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依法治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以德治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从而使法治与德治共同发挥其调控作用的社会治理模式树立起来。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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