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为我们看待和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理论遵循和思想方法。同时,也启示我们必须秉持敬畏自然的科学态度,遵循自然发展的内在规律,在实践中积极推动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才能获得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解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 人与自然 生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在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中,自然界先于人存在,具有客观性、先在性和前提性。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深入,人通过劳动改造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从同一走向对立。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本质上与自然界是无法分割的,当人重新认识这种互为一体的共同体关系时,人和自然关系将最终走向融合统一。其所蕴含和体现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于当代我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效推进生态保护具有长足而深远的影响。
人类的生存延续以自然界为前提和条件
自然界是客观的物质世界。就唯物主义观点而言,世界是物质的世界,物质是世界的本原,世界万物统一于它的物质性。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界也就是这个世界,一切都是物质的表现形式,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实在”,具有客观实在性。早在有意识的人类产生之前,自然界就存在着,它自起源开始就是“实际的、可以通过感觉直观的”客观存在,它一直遵循着自己特有的生成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是“自在自然”,不依赖于物质之外其他任何东西而存在。现代的天文学、生物学、地质学等自然科学的最新发展已证明了这一点。
人来源于自然界。在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中,自然界先于人类存在,具有先在性和本原地位。人在最初的原始状态下,就与自然界是直接同一的,人本身就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是自然界演化过程中的一个产物,没有自然界也就不可能有人类的产生,更谈不上自由全面发展,二者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马克思认为,“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与自然界之间,“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可见,在马克思看来,人本身就是自然存在物,两者是客观存在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人依赖于自然界。马克思强调,人作为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与动植物一样,是受自然界所制约和限制的存在物,自然界是人类肉体生存的物质源泉,人单向依赖于自然界。同时,马克思还认为,人同自然界的动植物乃至石头、空气一样,“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无机界”。由此可见,人类的生存延续以及精神活动都无法与自然界剥离,必须以自然界为前提和条件,任何脱离自然界的纯粹的人是虚无的、不存在的。
人类通过实践活动创造的“人化自然”与“自在自然”是对立统一的
人的实践活动是人与自然联系的中介。在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中,人的实践劳动是人与自然界相联系的中介,人是通过劳动和人周围的自然界发生关系的。随着人类文明的出现和社会进步需要,人类开始进行有意识的实践活动,能动地认识自然界和改造自然界,以获取衣食住行等生活需要。这些需要在自然界中并不是直接存在的,而是必须通过实践活动改变自然界的存在方式而获得的,这也是人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的过程。
人的实践活动创造出“人化自然”。有学者指出,人类社会历史就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凝固化。人类通过实践活动创造了人化的自然界或者说“人化自然”,也就是人类社会。“人化自然”是人类通过实践改造过的、具有人类认识和活动实践印记的、受人类支配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真正的、人本学的自然界”,它与先天存在的、不受人类制约的、纯天然的“自在自然”共同组成了整个自然界。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的实践活动从根本上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从同一走向异化与分裂,并将整个自然界划分为了“自在自然”和“人化自然”。然而,“人化自然”并非人与自然关系的正常状态,自然界只不过被人类当作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存在的对象物,当作可以随意处置的对象,人类自顾地将自然界置于自己的对立面,并不顾及因此给自然界带来的破坏性影响。
人的实践活动受自然界制约。“人化自然”与“自在自然”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人通过实践活动作用于自然界,自然界也同时反作用于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中,人类既是能动的存在物,极大地影响和改变着自然,特别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工业文明的迅速扩张,使“人化自然”的范围空前扩大。人类也是受动的存在物,一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存在状况,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人类的生存发展,并且制约着人类为了生存发展而实施的所有实践活动,同时这种制约会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深入而不断加大,而由于自然界的客观性,人类永远也无法摆脱这种制约。正是由于这种制约和受动,人类的实践活动一旦超出自然界承受范围,将必然会遭受自然界的“报复”。
破除人与自然的对立需彻底改变人与人的关系
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在阐明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指出,“人对自然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人的关系”。可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实质上是内在统一的,一方总是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基础。从本质上讲,人与人的关系,其实就是一种社会关系,它也决定着一种社会形态的性质。人与自然关系的建立,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范围内进行的,人类的历史在本质上就是自然史和社会史的统一,这两个方面既密切相连、不可分割,又彼此制约、相互影响。人离开了自然界就会失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而自然界离开了人就成为孤立的、毫无意义的存在。而在此基础之上,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也受到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形态的制约,两者始终都是辩证统一关系。
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根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蕴含着这样的一个深层次逻辑:人与自然之所以会产生对立冲突,其根源就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是以资本为核心的,总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反映的是人对人剥削奴役的社会关系。在马克思观点中,“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正是这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其反作用于自然界,表现出来的就是肆无忌惮的、毫无节制的征服和控制,资本的逐利性使自然界沦为完全服务于资本生产的工具,人们本末倒置地把自然界看作完全依赖于人类的存在物,颠覆了人与自然关系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破坏了自然界的平衡规律,导致了一系列环境恶化与生态危机的发生。
人与自然的和解之路是达到共产主义。我们可以看到,在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中,蕴藏着消弭人与自然对立的独特理论视角和价值立场。马克思认为,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相互融合,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相统一,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归宿。这样可以看出,如果要破除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最终实现两者的和解,就必须彻底改变人与人的关系。因此,马克思就强调,“需要对我们的直到目前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同这种生产方式一起对我们的现今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也就是说从根本上变革资本主义制度以及由此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价值理念,以推动整个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阶段,人与自然的对立冲突才可能真正解决,而人与人的矛盾才会被彻底消灭,从而也就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解。
在实践中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为我们如何看待和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理论遵循和思想方法。同时启示我们,应当始终对自然怀有感恩之情、报答之意,秉持敬畏自然的科学态度,遵循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实践中坚持保护自然、回报自然,只有这样才能获得人与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必须尊重自然,秉持敬畏自然的科学态度。当代愈演愈烈的环境恶化,频频出现的生态危机,归根到底是人类在认识上僭越了自然界的“先在性”,进而在实践中将自己独立于在自然界之外所导致的结果。因此,我们应当尊重自然的客观性,正确认识自然界的先在性和前提性,认清自然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看清人对自然界的依赖性以及人类永远无法离开自然界这个客观事实。应当尊重自然的主体地位,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不是单向的,不应仅仅把自然界当成人类存续和发展的工具,把改造自然、征服自然当作展示自身力量的手段。应当尊重人与自然的平等和共生关系,始终把人与自然当作一个有机整体,始终对自然怀有敬畏之心、感恩之情、报恩之意,任何时候绝不能凌驾于自然界之上。这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解关系的思想前提。
必须顺应自然,遵循自然发展的内在规律。自然界有其脱离于人而单独存在的自我发展演化的客观规律,人类应当顺应自然规律、科学利用自然规律;相反,藐视自然规律必然会遭到自然界的“反噬”。所以,我们应当克服资本生产的逐利性,不能把自然界当成实现价值增殖的一个具体环节,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和手段反哺自然界。应当克服生产实践的过度化,认清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拒绝无止境的扩张社会生产,达到“取”与“予”的平衡,追求人类繁衍发展的可持续。应当克服改造世界的破坏性,摒弃毁灭性地开发自然、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给予自然界充足的自我恢复、休养生息的时间空间。这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必须保护自然,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能否实现完全的融合统一,最终取决于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和解。在当前特定的社会历史进程中,我们应当立足现有的历史条件和经济背景,充分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勇敢承担起应担的责任,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界。有计划有节制地向自然界索取生存发展之需的同时,应当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关注民生福祉,倡导“环境就是民生”,以人民内部关系的和谐推进人与自然的融合统一。应当自觉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内涵,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转变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革新价值观念,着力回报自然,大力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应当建立健全制度保障体系,加快完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持续强化制度监管和法治保护力度,始终坚持用保护生命的态度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作者为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沈阳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王东红、王雪:《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及对中国道路的启示》,《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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