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就拟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谈判时,其内容一般会涉及施工范围、工期、质量、违约责任等条款,但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最关注的还是工程价款条款,也就是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与确定形式、工程价款计价依据、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以及其他影响工程价款的内容,这是与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的部分。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大多数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而其中主要涉及的就是涉案工程造价几何的问题。因而,从律师代理工程款纠纷案件来说,厘清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也就抓住或者掌握了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的核心点、关键点。
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讲,究竟何为工程造价?在周利明先生所著的《解构与重塑》一书中这样写道:“工程造价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的承包人施工的已完成合格工程的价格,具有议定性、可预测性、唯一性。签约合同价是暂计价格,多数情况下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工程造价具有较高的弹性,包括双发约定的索赔、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计价方式的变更、调整的计价范围、协商增加或扣除部分,甚至包括极端情况下的政府指导与干预。”从中能够看得出工程造价含义的复杂性,但是其强调的核心内容依然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格形成的合意,强调的是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尊重。
对于工程造价的含义,王乾应先生的《建设工程造价专项法律实务》中也有介绍,工程造价的含义之一是从投资者(建设单位)的角度来看,其要开发建设一项工程项目,应对项目进行相应的投资,形成建设项目总投资。工程造价的含义之二是从施工单位角度来看,是指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设备市场、技术劳动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的总费用,也就是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工程款的总和。从中可以看到,站在不同的角度,工程造价具有不同的含义。而且,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也有不同的体现,工程造价通过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进行确定与控制,逐步体现最终的工程造价。
在此,我们还可以通过与相关联概念的区分来认识工程造价的法律意义。例如,工程造价与工程价款就是一对经常被混淆的概念。做案子在某种意义上如同做题,当然做案子比做题要难得多,但其相似性也不可否认。二者联系在于工程造价是工程价款的前提(预付款除外),工程价款是工程造价的归宿,也是承包人承包的根本目的。当然,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工程造价与工程价款的区别。其一,工程造价进入应付的状态才成为工程价款,工程造价是发承包人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取费方式、计算方法等,结合实际完成的情况所确定的工程价款,包含双方协商确定的计价项、量、价等。而工程价款指的是工程造价相对应部分的应付部分工程款债权。
其二,工程造价具有连续性,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渐累积增高,直至竣工后达到峰值,双方结算后予以确定。而工程价款则具有阶段性,有的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还有的分为按照月进度报表、形象进度报表等确定工程价款,但都体现为一定周期下已完工部分造价金额。其三,在甲供料、甲供设备情况下,其相应的甲供料、甲供设备价值计算进入工程造价,成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但是在计算工程价款时应予以剔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该部分的造价。而甲供料、甲供设备保管费、调试费、安装费等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计取。其四,在结算时,工程造价扣减相应的已付款金额、应扣款金额后的欠付部分,才是工程价款,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造价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之中展开体现的。而对于一个工程价款纠纷的案子而言,就如同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工程实体一样,是结果,这是争议的。而工程造价提供给我的视角则是还原这个建设工程的过程,通过对过程的梳理来确定结果,解决争议。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其称谓不同,其法律意义也有所差异。因而,理解工程造价的法律意义仅仅是一个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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