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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女性”理论的起源与研究困境

“物化女性”理论的起源与研究困境“物化女性”这一概念自1970年代起就散见于很多社会学学者、特别是女性主义社会学者的各类著述中。芭芭拉·弗雷德里克森和汤米·安-罗伯茨于1997正式提出了“物化女性”的理论框架。

“物化女性”这一概念自1970年代起就散见于很多社会学学者、特别是女性主义社会学者的各类著述中。芭芭拉·弗雷德里克森和汤米·安-罗伯茨于1997正式提出了“物化女性”的理论框架。时至今日,关于“物化女性”理论依然有两个问题需进一步探讨,即物化女性的理论概念是否涉及、或者到底如何回应消费主义;物化女性的根源是什么,是不是可以从根本上加以克服?

■张骏

“物化女性”这一概念自1970年代起就散在于很多社会学学者、特别是女性主义社会学者的各类著述中。但直到1997年之前,“物化女性”的讨论更多地显现出媒体纪实、文学批评,以及社会运动倡议的色彩。当下,关于“物化女性”理论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物化女性理论的背景和定义

“物化女性”是指将女性的人格属性从其个人的整体中剥离,仅仅以其身体属性,尤其是与性功能相关的身体属性来看待她。这一概念并不新鲜,相关讨论自1970年代起就散见于很多社会学学者,特别是女性主义社会学者的各类发表中。但纵使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世界范围内的性别平权运动此起彼伏,直到1997年之前,对于“物化女性”这一关键理论的学术化阐述始终比较有限。比起理论构建和实证检验,“物化女性”的讨论更多地显现出媒体纪实、文学批评,以及社会运动倡议的色彩。

鉴于这种情况,芭芭拉·弗雷德里克森(BarbaraL.Fredrickson)和汤米·安-罗伯茨(Tomi-AnnRoberts)于1997年在学术期刊《女性心理学季刊》上发表了论文《物化理论:了解妇女的生活经历和心理健康风险》。在她们的论文中,弗雷德里克森和罗伯茨正式提出了“物化女性”的理论框架,以理解女性在性别物化这种社会文化现象中的经历。

理论贡献和对新领域的开启

就理论贡献而言,较之于此前一些学者对于物化概念的零散解释和使用,弗雷德里克森和罗伯茨构建了更为系统性和学理化的理论框架,解释了物化女性的过程,尤其详细论述了该社会现象通过实现女性的“自我物化”而最终奏效的机理。“物化女性”经典理论能够有效帮助我们对很多直到今天都还在广为流传的误解做出更加准确和贴近现实的理解。比如既然“物化女性”本来就要通过实现女性的“自我物化”来最终奏效,那么就不应当将“物化女性”与“女性的自我物化”这对一体两面的概念割裂开来,所谓到底是“男性物化女性”还是“女性自我物化”争论的其实就是个伪问题。

然而,从后来的实际状况来看,弗雷德里克森和罗伯茨的贡献恐怕更多的是为之后的相关研究指明了一些可以持续深入的方向。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建立了“物化女性”这一社会现象和临床症状间的联系,从而开启了这一领域内实证研究的大门。必须明确的是,在其1997年的论述中,弗雷德里克森和罗伯茨没有开展实证研究,她们只是在总结他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经历“性别物化”很可能会对女性的三种临床指标产生影响,即导致抑郁、性功能障碍、饮食失调。但是这一尝试足以让后来的学者们看到机会——既然学界普遍表示接受弗雷德里克森和罗伯茨构建的理论,那么“物化女性”这个原本在相当程度上依赖概念诠释的议题就可以具体化在三个可观察、可量度、可重复的临床数据指标上。于是,只要把临床医学其他领域内早已成熟的各类量化手段都拿来收集和分析这三个指标的数据,就可以稳步产出一批成果。事实上中外学者此后的研究也确实依循了这一路径。就英文发表而言,2005年以后,有关“物化女性”议题的高影响因子论文就逐渐扎堆在临床心理学领域,而这一现象在2010年后也在中文学术圈呈现。

两个重要问题形成的困境

公允地说,2000年后兴起的这一波对“物化女性”的临床表现进行量化研究的风潮中涌现出很多数据扎实、分析严谨的论文。这当然是好的,也很必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实证研究对纯理论研究的挤出效应,从而使得如今学界在“物化女性”问题上呈现出偏废的局面。比如对于两个重要理论问题的回应,比起二十多年前几乎可以说是没有任何进步。首先,物化女性的理论概念是否涉及、或者到底如何回应消费主义;其次,物化女性固然不好,但作为一种长期普遍存在而难以克服的社会现象,其根源到底是什么,是不是可以从根本上加以克服?

关于第一个问题,1997年弗雷德里克森和罗伯茨创立经典的物化女性理论时,并没有涉及到“物化女性”与消费主义之间的关系。换而言之,如今很多人对把“物化女性”理解为消费主义价值观鼓励女性用消费来证明自己的价值,或者鼓励男性通过给女性消费来认可其价值,如果严格参照原理论的边界,应该属于不当引申,或者至少是过度引申。但事实上,这种理解很可能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对“物化女性”这个概念最为主要的运用。所以即便该情况是由对经典概念不当引申所造成,学界至少也应当肩负起澄清误解的社会责任,更何况事变境迁之后,考虑在经典理论未有着墨的问题上进行讨论也未尝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

第二个问题是一个“物化女性”经典理论构建时就被回避,但是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即到底是什么导致了“物化”现象的存在,以及这个底层原因意味着我们对“物化女性”到底该采取什么对策。事实上,在1997年的论文中,弗雷德里克森和罗伯茨明确表示并不试图证明“物化”存在,而是假定其就存在于社会文化当中,其论文的重点在于讨论“物化”的社会影响。所以弗雷德里克森和罗伯茨只是轻描淡写地例举了两种关于“物化”现象起源的解释。第一种是巴斯(Buss)和辛格(Singh)为代表的学者以进化(Evolution)为基础的解释;第二个是康奈尔(Connell)、库恩(Kuhn)和施托尔滕贝格(Stoltenber)等学者以文化实践为基础的解释。至于到底哪一种更具解释力,根据弗雷德里克森和罗伯茨的初衷,不是“物化”理论本身所要讨论的。

到底哪一种理论更能解释“物化女性”的根本原因,应该是很有价值,也很有挑战性的议题。如果“进化”解释更有道理,则意味着对“物化女性”的道德除罪,因为这种普遍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社会现象就是一种生物本能。即便当今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认为要对这种生物本能加之限制,从操作角度讲,恐怕也很难找到十分有效的办法。而如果“文化实践”解释更有道理,则意味着“物化女性”是人类文化发展到某个阶段(特别是构建了“父权制”后)才出现的现象。这类人类后天构建的文化现象不存在基因那样的天然的“正确性”,完全可能通过构建新的文化来予以有效克服。

笔者相信,只要将该问题再次点出,读者们就不难看出这其中潜藏的困境。如今西方学界鲜有学者聚焦于此。学者们不妨在此问题上进行一些研究和讨论。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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