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乎现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及其规律、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共同富裕推进实践,追求的不是整齐划一的“同时富裕、同步富裕、同等富裕”,而是一种避免两极分化且不断缩小贫富差距的渐进实现的共同富裕,是在消除绝对贫困基础上,逐步减少相对贫困人口数量进而实现贫富差距最小化的过程。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同人群不仅实现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不同地区富裕程度还会存在一定差异。”显然,科学看待和正确理解新时代的共同富裕,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辩证法,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把共同富裕的实现看成“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
共同富裕渐进实现合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
共同富裕不仅具有人类美好社会价值追求的应然性,而且也具有社会经济基础支撑的实然性。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物质需要的社会财富,并非天然育成,而是人类劳动创造的产物。财富创造的有限性既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构成矛盾,也与社会成员占有量的均等化构成矛盾,它意味着,社会财富惠及的人群广度以及社会个体财富的占有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因之预示在一定的社会分配体制下,会因社会个体劳动质量的差异性,出现财富占有的非均等化现象。众所周知,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中,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这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占有形式以及分配方式要契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速度相适应。为此,基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状况,我国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无疑,承认共同富裕程度的差异性是对客观规律的尊重。我们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要避免超越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急躁冒进想法和做法。
共同富裕渐进实现合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客观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中国式现代化的共同富裕,绝非仅是单纯的理论探讨,归根结底,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所揭示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突出表现为不同地区居民之间和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较大差距。众所周知,我国在地理结构上历史上形成的“胡焕庸线”,不仅是人口密疏程度的分布线,也是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分割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1》提供的数据,我国在2021年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与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GDP产值及其人均收入,最低值与最高值相差近60倍。这种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无疑在客观上拉开了东、西部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尚未完全破除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也是影响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的一个客观制约因素。尽管我国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在改革和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促进城乡要素流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目前城乡居民在收入以及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社会福利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为2.45。显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共同富裕推进中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上述分析表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先天条件与社会环境,如资源禀赋、人才资源、科技创新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非均衡发展态势,以及“城乡二元结构壁垒”的惯性,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进言之,在公平公正的分配体制下,社会成员财富获取的正义性,预示了合理限度内富裕程度差异化存在的客观性。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其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有充分估计,办好这件事,等不得,也急不得。”
共同富裕渐进实现合乎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原则和激励机制
创造社会财富的效率,既受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的制约,也与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运行体制密切相关。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市场经济,不仅经济资源商品化、市场价格自由化、经济关系货币化和经济系统开放化,而且在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作用下,形成了激发市场主体奋斗与创造活力的利益驱动机制,表现为以劳动效率、创新能力以及生产要素贡献率为基础的奖罚机制。撇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复杂情况,单就按劳分配而言,社会成员的财富积累也会具有一定的差别。在财富创造中,社会成员会因体力、知识、能力、态度、技能、经验、品质等个性差异,价值创造的贡献率不同。按照贡献与得到的“应得”正义分配逻辑,价值创造大的社会个体理当获得较多的报酬。进言之,人们投入到生产劳动中的体力(身体的力量和体能)、智力(知识和技能)和心力(心理素质、理想信念、品德情操等)的人力资源不同,必然会因工作绩效的高低产生收入水平的差异。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乎公平的收入差别在所难免,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我们所要做的是基于客观规律构建好合理差别的“限度”,既保护能力强的个体具有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也保障好能力弱的社会成员,有机会参与财富创造并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缩小与先富人群的贫富差距。“平等”作为衡量人类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价值标准,既包括人格、权利方面的平等享有,也包括人们拥有社会财富创造的均等机会和财富公平分配的权利。社会成员在平等视域下,享有创造财富的公平机会,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共同富裕目标渐进实现的前提保障。同样需要强调的是,实现共同富裕既是中华儿女的不懈追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和民族伟大复兴实践的社会治理目标,所以,我们务必要认识到,在发挥市场机制激励作用的同时,必须要使经济增长成果惠及社会全体成员尤其是困难群体,在社会发展中不断缩小贫富差距,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把握好新时代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和构建可行的有效路径,需要理想与现实的辩证统一,既承认共富过程中的合理差距,尊重先富与后富差异关系的客观性,也要全面理解共同富裕的道德期待与社会治理目标的一致性。正因如此,“我们要实现14亿人共同富裕,必须脚踏实地、久久为功”。
(作者:王淑芹,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