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交换
商品是物,不能自己到市场去,更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商品要进行交换,就必须找个“监护人”,即商品所有者。通过“监护人”的意愿,商品之间彼此发生关系,即交换。
交换是双方的事,只有双方彼此尊重对方的意愿,才能出让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来完成交换过程。
所以,商品“监护人”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互不侵犯对方对自己商品的占有权。这种契约式的法权关系,也是商品所有者之间的意志关系,其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在这里,商品“监护人”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存在,因此,商品的交换必须以商品所有者的行为为媒介。
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有很大区别。最大区别在于:一个是人,一个是物。人有感觉器官,有思维;物则没有。
就商品而言,每个个别的商品只是它本身的价值的表现形式,不管对方是美是丑,是方是圆,只要价值量相等,商品之间就可以互相交换。
然而商品所有者与此不同,他用自己的感觉器官和思维,来弥补商品所缺乏的感知其他商品具体属性的能力。
对商品所有者来说,他所占有的商品对他自己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他就不会把它拿到市场上去交换,但他的商品对别人有使用价值。
在商品所有者看来,商品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只是一种交换手段,所以,他愿意出让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来换取另一方的对他来说有使用价值的商品。
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来说,都是非使用价值;而对非所有者来说,都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转让就形成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则使商品之间发生价值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
所以,商品在实现使用价值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
商品在实现价值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有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他人有使用价值的基础上,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但是,这种劳动对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木梳能梳头发,别人才愿意去交换;馒头能吃,才能被买走……
每个商品所有者都想出用自己的商品来换取另一种具有使用价值并能够满足本人需要的商品,从这一点看,交换只是商品所有者个人的交换过程。
但是交换过程不是一个人就可以完成的,必须通过他所中意的其他任何一种具有同等价值的商品来实现,不管自己的商品是否能为另一所有者提供使用价值。
就这一点说,交换又是一般社会的过程。
我们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对每一个商品所有者来说,任何其他商品都是他现有商品的特殊等价物,他的商品则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物。
一切商品所有者都这样做,因此就没有一种商品能够成为一般等价物,商品也就不具有能够互相比较价值量的、一般的相对价值形式。
所以,它们并不是作为商品,而只是以产品或使用价值的形式相互对立着。
商品的本质特征通过商品所有者的天然本能表现出来。
他们只有使自己的商品同任何一种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相对立,才能使自有的商品以价值的形式与其他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分析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只有社会的商品交换活动才能使一种特定的商品成为一般等价物。
因此,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所有者会通过他们的社会行动使某种特定的商品从其他商品中分离出来,并通过这种商品来全面表现其他商品的价值。
于是,这一商品的自然形式就成为社会公认的等价形式,而充当一般等价物就成为这个被分离出来的商品的特殊社会职能,这种商品就成为货币。
商品拜物教
从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说,商品是依靠其自然属性来满足人的需要的,而这种属性是人类劳动的产品(木梳满足人梳头的需要,是人通过劳动做出来的)。
由此看来,商品本是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产品,毫无神秘可言。
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是通过物与物的关系,即商品与商品的关系来表现的。劳动产品受生产者支配。
可是,一旦这些劳动产品成了商品,就不听生产者的支配了,因为它们是要被拿到市场上出卖的,至于能否卖掉,卖时是赔还是赚,就不由生产者决定了。
相反,生产者则要受市场上一种无形力量的支配。这样,商品就成为一种独立于商品生产者之外的神秘力量,并支配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因而商品生产者就像崇拜偶像一样崇拜商品。
那么商品的神秘性质是从哪里产生的呢?
商品的神秘性质是由商品形式本身产生的。劳动产品一旦变成为商品,一般人类劳动就表现为商品价值,用劳动时间来算劳动力耗费的劳动量,也就表现为用价值来计量商品的价值量。
从而人类劳动社会关系也就表现为商品交换的生产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虚幻关系。
可见,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
给劳动产品加上一件叫“商品”的外衣,神秘性质就产生了。它是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所谓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是指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
劳动产品之所以成为商品,是因为它是私人劳动的产品,并对产品实行交换。另外,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这种私人劳动又是整个社会总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
这种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在生产过程中是表现不出来的,只有发生社会经济交往,在商品交换中才能表现出来。因此,在生产者面前,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就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
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既具有私人性质又具有社会性质。它直接表现出来的是私人劳动,其社会性质,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间接地表现出来。
通过商品交换,商品生产者之间才发生社会联系,他们的私人劳动才在事实上转化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
商品本是劳动者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现在却成为人们命运的主宰,这就必然使商品具有一种神秘的性质,商品拜物教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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