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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感在社会运行中的作用:论荣誉感体系的三个定律

荣誉感在社会运行中的作用:论荣誉感体系的三个定律荣誉感是驱使人追求卓越和创造力的内在动力,是责任心和使命感的源泉,也是守住底线的人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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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感是驱使人追求卓越和创造力的内在动力,是责任心和使命感的源泉,也是守住底线的人格保障。

一个追求荣誉感的人可以形成天然的威信,而威信是领导力的社会基础,有一种天然的凝聚力。

荣誉感既是道德规范的内化,也是同类对自己的最高认可。

丧失荣誉感会让人变得面目模糊,蝇营狗苟,纵然用于权力也会因失去道德感召力,而使领导力打折扣。

失去荣誉也将失去同类的信任,这也是引咎辞职制度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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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感其实是一种社会制度。

不仅是名留青史,比这要直接。

古罗马就极为重视荣誉对一个人的激励作用,他甚至会将一个人的功绩直接纳入这个人名字里,使人一提到这个人名字就知道他的成就。比如大西庇阿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打败汉尼拔征服迦太基之后,就被命名为西庇阿·阿非利加努斯,也就是非洲征服者西庇阿,并从此就作为其正式的名字载入史册。

再比如,法案以提出者的名字命名,就叫做XX法案。所有人援引这个法案都会提到这个名字,将提出者与法案连在了一起。这是对法案提出者一个极大的激励,我们所谓的青史留名只是一种可能性,因为你也不知道后世历史会怎么写,会不会还有人记得你。但是这个制度非常直接,你在提出法案直接之前就知道这个规则,同时也会激励后来的提出者。

法案署名制度其实也是一种双刃剑,他既是对提出者工作的肯定,也是一种质量保证。如果这个法案最后被证明是一部恶法,甚至被废除。人们也会在法案前面加上“臭名昭著”四个字。比如臭名昭著的“麦卡锡法案”。这就提醒了立法者要真正的追求正义,而不是博得一时的虚名。

而在科学领域,很多理论定律直接就以发现者的名字命名,比如牛顿第一定律、第二定律、第三定律,也就是三大运动定律,即经典力学规律。为什么不直接说第一、第二、第三运动定律,一定要加上牛顿呢?这是为了纪念牛顿的科学功绩,是对他最大的褒奖,是科学同行共同给予他的荣誉。也说明这些定律太有意义了,发现者功劳太大了,他应该被铭记。这种命名方式不是牛顿自己设置的,他自己设定同行不认也没有用。这是科学界的荣誉规则,这是比任何金钱、头衔更大的荣誉,他将你的名字直接融入到了科学体系当中。类似的还有一系列的科学计量单位,都是一系列伟大科学家的名字,包括欧姆、赫兹、法拉、伏特、焦耳、特斯拉当然还有牛顿。

他们的功绩就融入了科学活动甚至日常生活当中,会被一代一代的人类学习、使用,也因此融入了人类的文明当中。当然这都是开宗立派的科学先贤,最近的还有霍金发现的霍金辐射,我们知道霍金的葬礼也是极为隆重的,其被安葬在达尔文和牛顿之间,这本身也有着巨大的象征意义。巴黎的先贤祠也供奉着很多伟大的知识巨匠。

我们很多时候也说对科学家不够尊重,鼓励科学创新的机制有待完善,所白了也就是给予其名与利的回报不够大。

但是我们懂得什么叫荣誉吗?一个奖项、一个头衔当然是很大的荣誉。将他的声名融入科学体系当中那才是对其最大的尊重。

当然我们首先是要能够创造出这些原创性和颠覆性的理论,发现前人没有发现的科学规律,真正在科学史上留下自己的足迹。当然这需要踏踏实实的工作,认认真真的发表有价值的论文。当然还得有地方发表,署名也公平。

荣誉从来不是简单的名誉授予,他必须建立在公平的科学同行评价基础之上。如果牛顿发现的规律,署在张三的名字之下,新的牛顿还愿意努力研究么?它首先是对真实成就的褒奖。

荣誉感必须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这也是荣誉感体系的第一定律。

而且这种褒奖机制是贯穿于整个科学研究体系当中的。从小的积累直到终身的成就,贯穿于始终的,它是一套规则体系。

就比如瑞典植物学家林奈所创造的双命名法,现在已经成为动植物命名的通用规则。它要求每一种动物、植物的名称都是由两个拉丁单词组成的,比如向日葵的拉丁名是Helianthus annuus L.。其中,第一个单词是该植物的属名,第二个单词是该植物的种加词。属名和种加词后面则是该植物命名者的名字,所以,“L.”就是18世纪瑞典的植物学家卡尔•林奈的名字缩写。只要能够证明是其首先发现的,都可以在物种上属上自己的名字,这就意味着用于的在生物学体系上刻上了自己的烙印。

这也激励了一代一代生物学家冒着生命危险和毕生的精力去发现和探索,即使他仍然一生清贫,但他知道这种规则的存在,可以有机会让自己的声名永存。这就是一套荣誉规则,它巧妙的激发了人性的进取心。

而且它具有开放性和竞争性,任何一个人首先发现并命名了物种,他就可以摘得此荣誉,获得这些荣誉的也有中国学者。

1946年,中国植物分类学的开创者胡先骕与中国著名林学家郑万钧发现并命名了“活化石”水杉,水杉的拉丁文全名就是Metasequoia glyptostroboides Hu & W. C. Cheng,Hu就是胡先骕,由于英文发音问题,W. C. Cheng指的就是郑万钧。

这些荣誉都是实实在在的,比等着史书来记录要可靠。这些可靠的荣誉制度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科学家贡献出他们的才华和智慧。

不仅是自然科学,在社会科学领域一样。比如我们熟悉的科斯定律,就是由这一理论的提出者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的名字命名,相似的还有帕累托最优。

为了纪念很多重要人物的功绩,还有一种荣誉记载方式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城市、街道、大厦、舰船等等不一而足。

在学术界很多讲席、奖项也是人的名字命名,最富盛名的就是诺贝尔奖,这不仅是对他的纪念,也是一种荣誉传承。

除了对智慧贡献的褒奖,荣誉也可以激励对社会公益的资助。大到以出资者、创始人命名的大学,小到一个奖学金,甚至为社区公园捐一把椅子。

以夫妻名义在社区公园捐一把椅子,不需要高额投入,但是可以刻上两人的名字,甚至自己刻上一句自己想说的话,不能说是多大的荣誉,但也是一份纪念。将社区与自己连在了一起。对捐赠者也是一个激励,虽然微小但是这份激励是直接的。

这种直接性会刺激他们再做更多的公益,会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这些所有的或大或小的贡献,都可以通过荣誉规则以适当的方式被铭记,这就激励着其他人也不断的参与到社会进步中来,这些点滴的贡献慢慢的就会汇集为社会发展的滔滔江海,而且源源不断。

表面上,这些只是一些虚名,但是人就是一种社会化的动物,追求的不就是同类的认可么?这些都是同类的认可,而且是有形的、直接的,有规则可循的,这些就构成了荣誉规则,这些规则实际上是引导着人类进取的规则。

林肯说,专利制度就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专利制度就是荣誉制度的一种。

事实上,在商业领域很多公司和品牌也是以人命名的,福特、波音、奔驰、迪斯尼比比皆是,更不要说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了,很多都是XX&XX律师事务所的方式。但我们除了一些老字号采用人名或绰号命名的方式之外,现在很少以人名命名,即使是律师事务所都要起一个比较抽象的名字。我们习惯于将名字隐于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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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不希望突出个人。我们认为荣誉往往属于集体,要将自我尽量的淡化掉。

比如我在检索“大西庇阿”词条的时候,《大英百科全书》显示的是,Scipio Africanus, also called Scipio Africanus the Elder, Latin Scipio Africanus Major, in full Publius Cornelius Scipio Africanus。西庇阿·阿菲利亚努斯是正式名,但是不管什么称呼都包含阿菲利亚努斯。

而《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注明的人名是西庇阿(大),又译斯皮奇奥,外文名Scipio the Elder,完全没有提到阿菲利亚努斯。

百度百科中的大西庇阿,全名为普布利乌斯·科尔内利乌斯·西庇阿,西庇阿因此得到他那著名的绰号:“阿非利加征服者”。在这里“阿菲利亚努斯”成为了一个绰号。

事实上,“阿菲利亚努斯”不是绰号,而是正式的名字,普布利乌斯·科尔内利乌斯·西庇阿是其建立功勋之前的名字,严格上应该是曾用名。他正式名字就是西庇阿·阿菲利亚努斯,名字即包含荣耀,古罗马正式通过改名的方式给予其巨大的荣耀。

这一现象也体现了我们对荣誉体系的误解,将大西庇阿改回原名,就等于剥夺了他的荣誉了,也违背了荣誉体系的运行规则,事实上也与历史记载和国际通行叫法不符。事实上,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称谓。

实际上,主要是暴露了我们不突出个人的这种集体无意识。但是我们却仍然管郑和叫郑和,虽然他本姓马,郑只是赐姓。

荣誉感体系的第二定律就是人是个体。

荣誉一定要给到个人才有效。就像我们经常说的,要责任到人,这样任务才能落实到位。荣誉的时候为什么不讲到人了?荣誉也一样,只有到人,才能激励到位。

虽然诺贝尔奖得主的很多成绩,都离不可同事、学生共同的努力和付出,为什么不是奖励一个团队或者一个学校,而一定要奖励到个人,其科学奖最多只能有三人分享。

理由是很简单,人是个体。创造力是通过个体实现的。再多的人不能组合成一个牛顿,一个爱因斯坦。创造力不是简单相加,创造力是通过单独的大脑意识的一种涌现。

就比如文学,那些经典作品都是每一个单个大师的创造。在学术也,我们将独著,或者独立署名的论文作为最重要的学术载体,如果是两三个人署名就有点不知道是谁写的了,主编的就更不要说了。

荣誉给到个人才会施加于一种内在的使命感,为之倾注心力。如果弄了半天,没有自己的署名,或者明明大部分活都是你干的,但你署名在最后,你能倾注多少创造性,这样的学术作品质量能有保证吗?这些都没有保障,创新又如何实现。

当然荣誉不限于学术,在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是。那些光明磊落、敢于担当负责的领导者、改革者,也是我们心目中的英雄。只是我们不习惯于将他们的名字命名为街道、广场或者大厦。我们还没有在科学、社会、经济、公益等领域建立完善的荣誉体系。

那些创造之火、风险之火续不上利益的灯油,火光自然就会显得忽明忽暗。

我们必须承认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人是自己命运的主宰。

在创造性劳动中要想持续不断的付出、贡献,仅靠自觉性是不够的,还必须给一个说法。物质利益是一方面,荣誉作为精神利益是也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干了半天要有一个说法,人才愿意干。干好干坏,要有不同的说法,人才愿意好好干。

这就是荣誉体系最朴实的底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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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感既是内在的,也是外在的评价体系,这是荣誉感体系的第三定律。

一个人失去了荣誉,应该感觉抬不起头来,这样才会有羞耻心。

因为荣誉从根本上,还是同类的评价。这个评价有好,就有坏。

如果是好的评价,大家就要向他学习,他的精神就会成为榜样,他活着的时候就有号召力,他去世的时候,人们也会对他缅怀,会激励一代又一代人。

但是对于那些不诚实、不认真、不靠谱,尤其是关键时刻掉链子、耽误事的人,就会违背基本的荣誉规则,就会受到同类的负面评价。也必然失去了道义上的感受力。

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也。

因为权力并不仅仅是书面意义上的,行政意义上的,也是内心意义上的。发自内心的跟你干,和不得不干你干,绝对不是一个劲,你自己也会感觉不得劲。

这也是引咎辞职的根源。

由于严重失职,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没有免职之前,就自动请辞,表明的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这是一种荣誉规则,表明自己还是有荣誉感的,知羞耻、懂进退,知道保留尊严。只有懂得这个规则,才会有机会再次赢得同类的信任。

这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讲,从整体上来说最重要的其实是,为了保证组织更加顺畅的运行。出了大事,荣誉受损就意味着失去了道义上感召力,在实际操作上不太好管了,对自身的能力也有质疑了,这时候主动让出来由其他依然保有荣誉,甚至能力更适合的人干,是有利于整体利益的。

不要忘了权力的本源来自于信任,信任是权力的道义基础。荣誉感就是在尊重这种道义基础。

如果将职位置于荣誉、尊严之前,就很难激发自身的内在动力,反正不管怎么着都能凑合干。凑合干还能干好么?对于其他人可能也可能引发反向激励,既然凑合干也能干,还那么卖力干什么?而其他跟着干的人,由于看不到正面努力所赢得的荣誉感,也容易出工不出力,连续犯错可能就在所难免了,整体就容易陷入恶性循环。

荣誉感的目的是为了打破这个恶性循环,从而使其尽快扭转为正向循环。

荣誉感并不是空泛的口号,它是实实在在的社会激励体系,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制度。它是推动人类进步的无形之手,是点亮创造、勇气、责任之火的灯油,在危机之中我们在呼唤荣誉感的同时,不要忘记其背后的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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