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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连平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等文件的要求,广东致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受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对《连平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一、方案概况

根据连平县水务局《关于制定连平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的函》的申请,为建立健全连平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确保供水工程建成后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促进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按连平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实际运行成本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拟定连平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方案:

(一)用水价格

1.居民用水执行“两部制”水价(即由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分组成)。根据连平县实际情况,全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水户(单位)按6立方米/月为基数计算水费,即每月用水量不足6立方米的用水户按6立方米/月标准收取水费,用水量超过6立方米/月的用水户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居民用水最高限价1.10元/立方米,各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价格,本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水资源费。

2.居民合表用水户水价最高限价1.20元/立方米,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价格,但不得低于“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本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水资源费。

3.非居民用水最高限价1.30元/立方米,各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价格,但不得低于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水户价格,本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水资源费。

(二)建立水资源费调整联动机制

水资源费属供水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权限属省政府。发展和改革局拟建立联动机制,即省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后,增(减)部分按公式计算联动调整,计入基本水价。

联动计算公式为:平均每立方米新增(减)水资源费=上一年取水量(立方米)×新增(减)水资源费(元/立方米)/上一年有效供水量(立方米)。

新增(减)水资源费区分用水种类,分别计入各类用水基本水价,相应调整各类用水水价。

(三)优惠措施及相关事项

1.村镇低保、农村五保、村镇三无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每月每户用水量12立方米内(含本数)的免费,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

2.未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以及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公益性用水户)用水,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1.20元/立方米内制定具体价格,但不得低于“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3.千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的水价,由当地村(居)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与管水组织、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水价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鼓励执行“两部制”水价(即由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分组成)。

4.目前连平县正在实施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攻坚行动,各镇供水管网在升级改造,积极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规模化。由于连平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城乡一体化尚未健全,按《河源市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攻坚行动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连平县实际,上述拟定用水价格拟分两步实施。第一步2023年1月1日前各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原供需双方协议价格执行;第二步从2023年1月1日起,按连平县人民政府批复后供水价格执行。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公示对象为连平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主要征求公众对连平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方案的态度,征求公众对制定供水价格的看法,制定价格后关注的主要社会稳定问题,对制定价格后拟采用社会维稳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及其他要求。公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1、制定供水价格对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影响;

2、制定供水价格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3、对本决策决定的态度、实施后关注的主要社会稳定问题、对决策拟采用社会维稳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及其它相关要求;

4、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及时间

1.公示期: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9日。

2.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反馈。

3.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评估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4.公众对连平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方案有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稳定评估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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