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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公民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括的基本路径

国家与公民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括的基本路径文稿/01.04◎杨明国家与公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括的基本路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

文稿 /2012.04◎ 杨 明国家与公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括的基本路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 《决定》指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 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 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正如社会各界所认识到的,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 概括出简明扼要、便于传播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 当前社会各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确实见仁见智。 我以为, 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具体实践探索、有针对性的具体概括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出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很有必要的。 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从 “安邦定国”的角度展示对国家发展理念、目 标、路径的基本选择, 又要从 “安身立命”的角度展示全体公民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 换言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从国家和公民这两个基本路径加以概括。一、两种基本路径的提出依据其所以要从国家和公民这两个基本路径来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首先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价值和价值观的基本理论。价值总是与一定的主体相联系的。 马克思说过: “Value, Valeur, 这两个词表示物的一种属性。

的确, 它们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 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 ……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 只有客体及其属性或功能的存在而没有主体及其意愿的存在便不存在着价值, 且同一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在二者建立的关系和交互作用中展露出来的价值也有所不同。 这正如没有病人或瘾君子的存在, 麻醉剂尽管有镇静作用, 其价值却无法展露一样; 但对于一个病人和一个瘾君子而言, 麻醉剂的价值显然又是不同的。价值观是主体在社会生活和现实实践中对于各种价值现象的主观反映, 即在价值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价值信念、价值标准、价值目标、价值规范等相对稳定的观念。 价值观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个的个体, 也可以是一个群体、民族、社会、国家等。 当前, 人们之所以会有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同表述, 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就是, 这些概括往往是基于不同的主体而言的。 有的着眼于国家这个主体, 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制度层面等方面加以概括, 有的着眼于公民这个主体, 从精神追求、道德规范、行为方式等方面加以概括, 这样势必造成“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仅要体现国家的价值追求, 也要体现公民的价值追求, 二者的有机整合, 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其次, 从国家和公民这两个基本路径来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也可以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表述中得到充分证明。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来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是得到广泛共识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文 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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