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本文从共建共治共享的内涵、构建多元参与共建共治共享革局面临的问题及应解决方案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主体多元;共建共治共享
一、深刻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格局是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那么,究竟什么是共建共治共享?
1、社会治理参与的“主体多元”。社会治理是由具有一定社会基础的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所构成,社会治理既包括自上而下的管理也包括自下而上的自治。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既有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也有自下而上的“社会参与”。这表明,传统的“单中心”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日渐式微,代之以“多中心治理”理念的多元主体参与模式日渐增多。即现代社会治理除了政府主体外,还包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公众等社会治理主体,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形成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从而推动政府与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
2、社会格局的“全民共建共治共享”。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多元主体在政府的主导下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治理目标,全民共建共治共享体现了在政府主导下推动全民参与社会治理,彰显了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理念,体现了前沿公共服务理论中无缝隙服务的做法。因此,政府在打造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的作用尤为关键。共建共治是共享的前提,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政府引导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推动社会发展;共享是目的,共享需要政府公正引导和公平分配共建共治的成果,真正推动社会多元主体共享社会共建共治成果。
3、社会治理过程中“上下有机互动”。创新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不仅需要多元主体的有效参与,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与社会力量、社会力量与社会力量间的良性互动。这一良性互动模式要求政府改变传统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管理模式,完善政府与多元社会力量及时、顺畅、有效的反馈机制与上下有机衔接的合作网络,从而使得政府在与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中解决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时化解社会隐性或显性矛盾,真正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二、问题
1、现实视野多,历史视野少。多数研究从社区变化的现状思考基层治理,缺乏对于纵向历史视野的洞察。如果从大历史转型的背景来看当前的基层治理现象,会发现它反映的是传统中国向现代中国转型过程中产生的一体化危机问题,是“传统—现代—流动的现代”的变化过程。只关注现实视野,容易把基层治理看作是特定空间的治理问题;而在历史视野中探寻,基层治理就是一个开放性社会中多元主体的一体化问题。
2、对标思维多,扎根思维少。对标思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论建构中对标西方治理理论,二是实践探索中对标改革样板或推行所谓的“标准化”。基层治理是一个具体的实践过程,好的做法值得参考,但各地区情况不同,还是要立足本地发展实际。理论建构也一样,不能仅停留在对于西方理论的反思批判上,还需反观中国地方性知识、产生扎根于中国情景的基层治理理论。
3、割裂思维多,联动思维少。当前关于城市基层治理的研究很少关注乡村,关于乡村的研究也很不重视基层治理。然而,中国近几十年所经历的最重要的变迁与转型是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中国的城市既有自己发展和管理的问题,也有城乡流动产生的新现实,它与乡村存在强烈的内在关系。中国的城市不仅仅是容纳了59.58%的全国大陆总人口,而且相当多农村家庭都有家庭成员生活在城市,他们与城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且受着城市的影响;同时,这些农村群体的价值观也在持续影响着城市观念。流动性使得割裂的地域性治理的局限性越来越凸显,因此要从流动的乡土性这一视角重新认识中国的城市
三、建议
1、明确什么是基层
“基层”主要指地理空间,或泛指县、区、乡、镇、街道等,或狭义地指社区。然而,从地理空间理解基层却导致了明显的现实困境。比如,看似公平均等的基层社区资源配置正在形成新的“基层不公平”现象:有些社区依然资源短缺,而另一些社区却因为资源闲置而容易产生资源浪费现象,因为资源是按照社区进行配置的。如前所述,基层治理的重点是要解决一个开放性社会中多元主体一体化的问题,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不是简单地向社区空间下移,而是向能承担得起多元主体一体化功能的“基层单元”下移。这个单元不应以街道或社区等地理空间来界定,而应在人的“聚合意义”上进行界定,即它可能落在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地理空间上,也可能落在超越地理空间的组织化单元格上。总之,多元分化的城市社会的基层不是一个固定的内部空间概念,而是开放的、跨空间的、跨组织的。
2、明确还权、让权还是赋权
当前理论和实践中都流行还权、让权与赋权的说法。其实,这不是还权与让权的问题,而是一个相互适应的问题。在城市中,无论是社会还是政府都要学会适应新的角色变化。“还权与让权”,并不利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单纯强调还权与让权给社会主体,容易出现两种极端状态:一是“恐惧独立自主”,认为没有了政府的资源支持,自己很难做事,这种认知状况在社会组织领域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和代表性;二是“破坏倾向”,认为独立自主意味着可以脱离政府的所有规制,从而一再试探政府规制的底线。很显然,这两种状态都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赋权看似更为合理,但它体现的是被赋权主体的主体性缺失,仍然是对变化的开放性社会的不恰当理解。因此,多元主体之间的动态相互适应更有利于秩序社会的形成。政府与社会各主体都要明白,社会发展到目前阶段除了通过暴力之外谁也控制不了谁,谁也不能完全脱离谁,只有彼此相互适应才能更好地发展。以“动态相互适应”的思维来看,基层就是一个多元行动者如国家、各系统、组织、人际网络和个人构成的互相连通、又有变化与冲突的信息交换系统。国家的意图和政策通过各系统传递并释放影响力,基层组织与空间以及个人接收讯息后转化为认知效果和行为效果,有时候也会带上情感效果,这些反应又会通过组织和各系统反馈到国家层面。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治理成为连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效界面,而治理最重要的是信息交换和对信息的理解和共识,其次才是具体的手段和方式方法。
3、明确差异性与共同性哪个更重要
这是从单一社会转变到多元社会后一直困扰基层治理的问题。对多样性成为常态的社会来讲,对差异性的把握更为关键。一是因为行动的变异通常不是趋同点造成的,而是差异点造成的;二是因为多元化、差异性的现实中共同性测量的数值通常不会很高,只要不是冲突性的差异都是可以多元共存的。多元化和多样性社会的内在粘连机制形成的基础不是通过相似性达成的,而是通过差异性共存来实现的。多个相互独立的行动主体相互承认彼此的主体性,通过某种方式达成包容和合作,是一种内在有机、而非外力控制的互动过程,具有稳定性和自我调节能力。在多元权力解构和重构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合成谬误”。因此,在基层治理实践中要善于发现并特别关注哪些差异性是“关键的”,学习从差异性中甄别哪些是可以共存的、哪些是对立的,而不是简单地把差异性拒之门外。这是当前城市基层治理的基本修炼,政府、社会和居民都要学会与差别共处。
4、明确什么是公共性
公共性不等同于共同性。地方政府以提高公众参与为目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尤其是社区层面,经常想尽一切办法动员居民参与。但事实证明,公众除了会对最直接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行动之外,对公共事务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这就是公共性缺乏。社会越分化,需要协调的公共问题就越多,解决公共性问题的任务就越突出。对多群体多组织多层级表现出的公共性进行管理,是政府与其他多元主体共同面临的时代课题。那么,什么是公共性?各种不同的解释已经存在。笔者的理解是,公共性是公与私两个极端结合过程的彰显。公共领域其实是各种极端私利的汇聚场,基层治理中的公共性更是由各种具有私利的他者汇聚在一起而形成的。具体来讲,公共性体现为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共建共治共享;二是关切大多数人;三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利人利己。因此,多元主体需要处理好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自身行为,二是由他者构成的公共。
随着时代的变迁,城市从相对统一的社会发展到多组织、流动性加剧、主体多元分化的社会,三种转型同时发生且势不可挡:城市政府组织自身的转型,政府与其他组织关系的转型,政府之外的各类组织彼此之间关系的转型。这三种转型彼此相关,但不可替代。打造“三共”治理格局是对这三种转型性质的深刻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从而使政府能够在开放式、互动性、自我管理之上体现权威,其实就是旧问题遇到了新现实。从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整体性社会转型到一个分散、多元化的社会,多元主体的目标诉求差异很大,党和政府需要掌握多元主体共同谱就的这一变奏曲的“主旋律”。新现实下,秩序和团结是通过差异性的共生共存来表达的。秉承生活的历史和个体经验的历史来思考基层治理中的多元体,重视人民生活经验和体验的反馈与沉淀,形成内部的有机连接,会比任何理性设计的边界界定更为有效和持久。
进一步来看,体现在共建共治共享中的公共性,归根到底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开宗明义强调的“初心和使命”,即“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种公共性在本质上规定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九大报告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提出到2035年“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的战略目标,其基本特征是: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的高度,人民生活更为宽裕,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可以说,这一战略目标本身,就是对社会治理公共性的充分彰显。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访欧洲时表达的“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境界,既是最高层次的向内体认和向外担当的统一,也是对以仁为本、天下为公的公共性的最好诠释。
因此,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公共性规定了多元主体的利益指向必然是超越各方不同利益的公共利益,惟其公共利益才有多元主体共建之据,共治之由,共享之依,也才有多元主体超越各自利益谋求共同发展的基础;公共性明确了多元主体应在公共领域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只有公共领域才是多元主体谋求共建之平台,探索共治之场域,实现共享之家园。共建共治共享的上限和下限,一方面与法治保障有关,即不断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社会共治规定了越来越清晰的法律和制度下限;另一方面,共建共治共享的上限则取决于多元主体的内在良知、里仁与公共价值。人之为人,君子之为君子,其本质特征也在于此。说到底,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非君子而不为也。惟君子斯可与共建,惟君子斯适与共治,惟君子斯当能共享。公共性乃社会治理之道,亦是新时代的君子之道。“君子谋道不谋食”,惟其谋道,君子之公共性才得以彰显,社会治理的公共性才最终有所归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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