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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全面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自由的全面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自由的全面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胡锦涛同志“七一”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崇高的社会理想”。这一论述精辟地阐明了共产主义社会的三大特征。应该说前两个特征的论述,与“老祖宗”的论断基本是一致的,而第三个特征的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发展。这不仅“表明我们对共产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理论高度”。(“七一”讲话)而且具有强烈的时代感。“时代是理论创新的依据。这里所说的时代,是指世界历史的大时代,即按社会主要矛盾和基本特征所划分的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新实质上就是回答时代的重大问题”。“自由、平等、博爱”不再是也不应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了,而是人类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和享有的权利。为此,有的学者高度评价了胡锦涛同志的这一论述,认为是中国共产党的人权宣言,不无道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断创造条件”。

一、自由的全面发展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深刻地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即“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强调了主权在民。而这民意、民权、民利的充分保障,就是人的自由的充分体现,同时也只有人的自由得到充分的发展,民意、民权、民利才能得以充分地实现。然而自由应以法定自由为基本内容,法定自由是一个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自由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和确认。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始终把民主、自由作为自己的崇高理想之一。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公民的自由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每个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都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护。同时,每个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又必将推动法律的废、改、立,以不断丰富自由的内涵和完善自由的保障措施。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必须依赖于法治,法治是实现自由的途径。在我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二、自由的全面发展必须推进民主政治。“在民主制度下,自由比民主更加可贵;在非民主的制度下,获得民主比获得自由更具有逻辑上的紧迫性”。自由和民主是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的。没有民主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自由只能在民主的制度下得到健康的发展。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就是说不发展社会民主,社会主义事业就不可能成功。“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遭受挫折的一些大党、老党相继丧失执政地位的教训看,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是死路一条;不改革政治体制、不实行人民民主同样是死路一条”。这两个“死路一条”说明有三:一是反映了人民的需求和意愿,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饥饿感已不局限于物质,而且包括政治和精神;二是阐述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辩证关系,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三是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无论哪个国家还是哪个执政者都必须遵循这一客观规律,即三个文明必须一起抓,缺一不可,否则就会被历史所淘汰。实行人民民主,建立民主政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目标。这里的“重要目标”和“最终目标”其目的是一致的,即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推进民主政治关键在于强化党内民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所以,这就“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以执政党自身的民主化为前提。没有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就不会有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然而,如果不实现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必然会动摇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乃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正如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可见,没有党内民主,也就没有人民民主,没有人民民主,也就谈不上“三个代表”。因为“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必须放到推动当代中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中去考察,放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奋斗中去考察”。在一定意义上说,民主、自由的进程反映了社会发展的状况,体现了执政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推进民主政治,确保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必须加速政治体制改革,“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而促进和保障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

三、自由的全面发展必须不断提高人的自身素质。自由和民主一样,并不是纯粹的理论演绎,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实践。“通过实践来把握的自由在种类上主要表现为,人在自然面前的自由、人与人之间相处的自由、人的身与心相协调的自由以及人的心与心相协调的自由”。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是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的产物,因此无论是对自由的把握、发展,还是对自由的享有和行使,均离不开人的因素。人的素质的高低影响甚至决定着自由的存在和发展。而人的自由绝不是人的任性,相反“人创造的自由却可以彻底消灭的自由,也就是说,自由就是最大的不自由,过度自由就是不自由。这是自由最基本的辩证特性”。例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掌握了一定的权力,本来可以自由地为国家和人民事业谋利益,可它却过度地行使了“自由”,自觉或不自觉地谋取不该得的东西,导致其失去了不该失去的东西——自由。可见如何把握自由的度,这就决定或体现人的素质。在一定意义上说,自由是一种平衡,是一种内在平衡和外在平衡的统一,包括主观与客观的平衡、利己与利人的平衡、自尊与自律的平衡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在争取自由的实践中,坚持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认真的把握自我、超越自我、完善自我,从而使自由真正得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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