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月1日,德令哈市卫健委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德令哈某企业职工杨某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例,其他信息不详。后市卫健委多次尝试与举报人联系,但电话一直未能接通。市卫健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德令哈市公安局,并由德令哈市公安局协助核查。接到警情后,德令哈市公安局立即通过警务大数据平台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进行全面核查。通过轨迹研判,发现被举报人杨某已驱车赶往德令哈,遂立即组织警力配合卫生部门前往杨某家中,对其进行检测。经核实:举报人杨某新系被举报人杨某之子,13岁,甘肃省敦煌市人。2020年2月1日,其为阻止被举报人杨某前来德令哈工作,遂拨打电话谎报被举报人杨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此前,被举报人并无病例接触史,无疫区过往记录且身体检测结果正常。杨某新谎报疫情,此行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但因其未达到法定年龄,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本人及父母进行批评教育,现已责令严加看管。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本人及父母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杨某新编造虚假疫情向公安机关报假警,导致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投入大量的警力和精力进行核实调查,其行为显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扰乱。但鉴于杨某新年仅13周岁,系未成年人,故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律师提醒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本案中,杨某新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其行为已经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因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本人及父母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鉴于此,邓律师建议大家:面对疫情要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评论时事、发表言论要时刻保持清醒、冷静和理性;对未经核实的信息决不“人云亦云”、盲目跟风、随意转发,否则待到触犯法律时已然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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