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当君主抵制对自身权力的侵犯时,往往会失去王位——有时甚至会失去脑袋。当他们屈服时,他们就成了虚君,但同时也向保守派发出信号,表明他们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
英国是近代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共和国,人们称它为“虚君共和”(虚君共和,为梁启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宪制时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当时革命党支持的共和制竞争公共性),因为君主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法律规定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因此孟德斯鸠认为“英国是个裹着君主制外衣的共和国”。
英国民主法治精神的起源要追溯到中世纪的金雀花王朝时期。1215年6月15日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王(1199—1216在位)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大宪章》。大宪章也称《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该文件把王权限制在了法律之下,确立了私有财产和人身自由不可被随意侵犯的原则。《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其中主要反映西欧封建政治制度的特点,即国王只是贵族“同等中的第一个”,没有更多的权力。
《大宪章》开启了民主、法治的先河,为后世埋下了民主与法治的种子。《大宪章》不仅影响了整个英语系国家以及欧洲大陆,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后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美国的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也都包含有《大宪章》的思想。
《大宪章》是一个世界法治的标志,它代表着人权和民主,代表着公正审判,代表着法治和个人自由。它跨越了英格兰岛,成为世界上一切反对种族主义、独裁专制主义的一面旗帜。在西方宪法传统的发展中,从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权利法案》、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到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它(指英国1215年《大宪章》)都起到了关键作用。有些原则历经多少世纪,而《大宪章》的主题是永恒的。
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是英国继《自由大宪章》之后,又一份由下而上的带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权利请愿书》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彰显了议会的权力和王在法下的要求,而第三条则彰显了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权利请愿书》的诞生为1688年的光荣革命以及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奠定了基础。
十七世纪的英国经过20年的革命起义、克伦威尔的军事专政等风风雨雨之后,到了60—80年代,中下层人民既没有自己的组织,贵族、资产阶级也对暴力流血深感畏惧。当时的英国,不论是主张君主专制者或主张议会主权者,都不可能取得决定性的胜利。至于矛盾的解决方式,也不可能是暴力革命,因而,在当时的英国,不经暴力而经过妥协来解决上述的基本矛盾,是唯一可能的道路。1688年的“光荣革命”,实质上就是走的这样的道路。所谓“光荣革命”是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的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统治、防止天主教复辟的非暴力政变。这场革命没有发生流血冲突,他们的革命很绅士,因此历史学家将其称之为“光荣革命”。
1689年2月13日,威廉与玛丽的加冕仪式在白厅举行。在接受王冠后,威廉国王发表了承认《权利宣言》的致辞,赢得现场热烈的欢呼。在许多史家看来,这无疑是英国历史上的“高光时刻”——在这一刻,“国王与人民自由地达成了一个彼此都同意的契约”。至此,议会重掌大权,英国议会与国王近半个世纪的斗争以议会的胜利而告结束。英国终于在“光荣革命”时找到了一个新的重心。以后的英国就以这个重心为新的起点,以徐缓渐进的方式向前发展。
英国的“光荣革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开启了先例。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不采用共和政体。议会制君主立宪也称“虚君共和”,和“虚君共和”相反的是“虚位议会”制度。“虚位议会”多存在于二元君主政体中,但在实践中,二元君主制因无法同时兼顾君主和议会权力之争,往往沦为了第三方的武装革命或政变的牺牲品,被认为是权责不明的制度。
光荣革命意味着英国建立了资本主义的国家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资产阶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措施,并积极开拓海外的殖民地。加上当时欧洲的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思想解放运动的发展,为工业革命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并非是宪法。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权利法案》奠定了国王统而不治的宪政基础,确立了议会的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
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最重大的意义是: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同年,为解决这场革命的重要起因——宗教问题,《容忍法》通过,用于解决教派间的矛盾。其对于宗教容忍的精神对于后世有更广阔的影响。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可以被认为是英国类宪法的前身。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宪法在英国是一种政治惯例。
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无疑是世界历史上最著名的宪法性文件之一。在各种版本的历史教科书中,《权利法案》都作为世界历史上划时代的法律文件占据重要的位置,与《人权宣言》《美国宪法》等宪法性文件一起共同构成西方法律文明的象征。
在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权利的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光荣革命把近100年来困扰英国不休的主权问题解决了,既然议会创造了国王,主权当然在议会。《权利法案》的诞生实质上是资产阶级新贵族和部分大土地所有者之间所达成的政治妥协。《权利法案》的颁布使得法律权利高于国王权利,确立了君主立宪制,为英国的现代化开辟了道路,对世界资本主义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英国的内战与革命,根源于新兴有产者阶层的夺权行动。也正因为这一革命的目标本身旨在维护有产者的财产安全,因此也必然是“有限”的革命。事实上,光荣革命后的辉格党人也并未接受洛克的人民主权理论,而是将英国的主权置于乡绅们牢牢掌控的议会之中,以最大程度建立稳定的秩序,以建立能够更好满足有产者安全的世界。而在辉格派看来,较之一个不受约束的国王,一个由有产者自己构成的议会显然更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在有产者的革命世界观中,英国革命也自然构成了所谓成功革命的典范——它们既完成了政治秩序的重建,又避免了类似法国大革命的剧烈暴力与动荡。用梅特兰的话来说,“主导这场革命的人力图使这场革命看起来尽可能波澜不惊,使之看起来像是进行了一道法律程序”。英国宪法史也由此呈现出“阿尔戈之船”(阿尔戈号是希腊神话中的一艘船。它在雅典娜女神的祝福下,由船匠阿尔戈斯建造而成。古希腊神话英雄伊阿宋、赫拉克勒斯驾驶着这条“神船”开启了一段传奇的冒险)式的变革,在“古老的神圣服装”之下“演出世界历史的新场面”。
更深入的分析表明,《权利法案》借助全新的话语完成了议会主权的理论证成。在《权利法案》的条款中,最重要的内容即是对国王特权——法律中止与赦免、税收、征召军队、召集议会的系统性限制。这些国王特权产生的根源,来自于国家治理中应对战争与危机等紧急情况的需要。从中世纪以来,国王就拥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一是“依法律的统治”,一是“个人决断的统治”。所谓“依法律的统治”即国王的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动;而所谓“个人决断的统治”,则是国王不受法律约束、依据个人意志决策的权力,即国王的“特权”。或者说,国王权力中包含“日常”与“绝对”的“双重权力”。总之,《权利法案》关注的焦点,即在于如何系统性地限制国王的特权——这些特权在《权利法案》中开始被转移到议会的控制之下。
这种具备强大变革能力的最高权威,正是现代主权的诞生。有如亨廷顿指出的,现代社会的本质是一种变动社会;而主权的本质,正是为了应对变动社会挑战而产生的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法案》对于税收、军事、立法等权力的重塑,同样服务于在变动社会中寻求稳定秩序的总目标。议会主权的诞生,首先意味着主权的诞生,是一种全新的“至上权力”对于“根本法至上”的传统宪制的取代。有如前述,在传统宪制中,国王权力主要表现为“依法律统治”的日常权力;只有在“例外”状态下,国王才行使“依个人决断”的特权。但议会主权的诞生,却意味着这种传统二元权力结构被打破;传统旨在应对危机的国王特权,逐渐为常规性的、具备持续变革能力的现代主权所取代。
同时,这种新宪制的革命性,还体现在主权的归属上。与欧陆流行的君主主权不同,《权利法案》在创设新主权的同时,将其置于议会,而非国王。在17世纪的英国,君主主权也曾作为可能的方案出现过,并一度成为重要的宪制话语。但面对充满不确定性的新时代,在新兴“市场社会”中形成的新中产阶级,较之传统的土地贵族,更依赖议会来保护自身的财产和自由。正如麦克弗森指出的,这些新兴有产阶级具有强大的阶级凝聚力,其共同利益意识足以支持一个稳定的主权政府,同时保留选举主权机构的权利。而较之世袭的君主,一个能够被“周期性选择”的议会,显然更有利于有产阶级控制主权政府,也更有利于维护其财产安全与自由。
所以,1689年《权利法案》的制定,绝非“古代权利与自由”的重申;相反,这是一场具有“双重革命”意义的制宪行动。一方面,《权利法案》对议会权力的塑造,宣告了主权政治这一现代宪制的诞生,也宣告了以根本法至上为特征的古代宪制的终结。另一方面,《权利法案》也重新塑造了国王特权与议会权力的边界,在限制国王传统的“非常权力”的同时,第一次明确将主权权力置于较之君主更可靠、也更具稳定性的议会之上,从而开创了议会主权的新宪制。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法案》构成了对“古代宪法”与“君权神授”两种宪制传统的“双重否定”,是一部真正具有革命性的新作品。不同于作为封建协议的《大宪章》,《权利法案》首次构建了足以应对总体危机的主体性权力,并将“议会视作统一政治体的代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1689年的《权利法案》才有理由被视作英国“现代宪法”的开端,乃至世界宪法史上的新篇章。
英国素享民主母国美誉,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英国建立的“西敏寺制度”民主政治中,世袭产生的君主、非民选产生的上院、与选举产生的下院,共同组成英国宪政的核心。
在英国辉格派历史学家看来,1688年的“光荣革命”为以后民主的议会制政府和宗教自由奠定了基础。英国议会,被人们称为议会之母。议会君主制的主要特点是:议会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还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掌握行政权,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光荣革命”之后,议会的宪法地位上升了,英国的两个主要政党也起源于此时。两党在政治上既互相斗争又互相制约,使政局得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平衡;两种互相矛盾和制约的因素包含在一个统一体内,既避免了大一统的呆板、停滞、毫无生气的弊端,也避免了破坏性的冲突和内战的危险。
此外,世袭君主非民选产生,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然而,君主虽然无实权,但在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宗教、及国协等层面,却扮演着统而不治的宪政守护神角色。
非民选产生的君主,不受政党利益牵绊,得以调和、补充民主的不足。君主还提供某种形式的政治保险,能在国家危机期间介入。在将政府授予议会制度的过程中,君主有时会四两拨千斤,帮助政党克服僵局。在其他危机中,君主可以充当国家抵抗侵略者的焦点。君主也可以在危机期间保护少数民族。摩洛哥、丹麦和保加利亚的立宪君主,在二战期间特别重视保护他们的犹太臣民。摩洛哥国王穆罕默德五世拒绝遵守维希法国在战争期间围捕犹太人的命令;丹麦国王据说戴上了黄色的犹太六角星。然而,众所周知,一些所谓的立宪君主会教唆军人对本国政府发动政变。
在现代,君主制所提供的象征性团结,可以限制最有问题的民粹主义政治。民粹主义煽动家,通常声称与“人民”有一种独有的、近乎神秘的联系,只有他们才能保护人民免受精英的侵害,并将他们的对手妖魔化为“人民的敌人”。然而,这种主张在君主立宪制下是无效的。代表人民的工作已有人在打理,这限制了任何其他人可以积累的象征性力量。因此,很难看到独裁人物在英国、丹麦或挪威出现,而且让人信服。有了君主位于制度之巅,君主立宪制国家在政治演讲中的民粹主义言论较少。
在司法领域,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已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从价值选择来看,不难发现,这实际上也是人为地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法律固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固有矛盾从未消失过;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机械执法、无视情理的可能性。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却懂社会情理。一个人难以代表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来自方方面面的12个人应当说差不多了。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结合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巧妙的组合。这不等于诟病没有陪审团的诉讼模式,更不等于说不设陪审制度就必然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陪审团,定然有别的结合方式,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理念应是相近的,即刚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统筹兼顾。有一点还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体的,但吸纳情理的途径和范围应是刚性的和具体的,严防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历史长河中,君主成为英国历史延续、民族情感寄托、国家团结与政治稳定运作的基石。诚然,立宪君主是一份地狱般的工作。立宪君主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的囚徒,只扮演礼仪角色,整天剪彩、发表平淡的演讲,一举一动都被解剖以供娱乐。难怪一些王室成员退出了家族事业。但君主立宪制不会消失。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在保留古老的宪政传统和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传承与创新,正是英国政治的特色与魅力;新与旧,始终是英国君主的一体两面。一方面,透过岁月累积,英国政治保留蕴藏历史智慧与庄严;另一方面,透过制度改革,英国政治不拘泥窠臼而与时俱进。世界上一些最发达国家,君主立宪制依然存在且运行良好。在抛弃它之前,应该仔细考虑一下它的显著好处。
“光荣革命”,在英国及以外的史学界也引起广泛关注。麦考莱的名著《英国史》就是从1688年开始的。在这本书的一开头,著者就指出,英国无疑是全世界最伟大的国家,而英国之所以伟大,其渊源就在于1688年的光荣革命。对1688年革命所能作的最高赞颂乃是:“它是我们的最后一次革命。自从任何一个聪明的和爱国的英国人试图反抗当权的政府以来,已有几代人过去了。在所有诚实的、善于思考的头脑中,有一种随着经验的积累而与日俱增的信念,即影响宪法所需的每种改进都可在宪法本身内部找到。”
英国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立宪君主制度以及两党制度等,对欧美许多国家的政治都发生了重要影响。在17世纪的西欧以及世界其他地区,君主专制是一种普遍的政体形式。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是君权神授。1688年后,英国的政治制度及由此而萌发的政治思想,对欧洲绝对君主专制制度和君权神授、君主万能、臣民必须无条件服从等思想,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对一些民主、进步的思想家,如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则起了巨大的鼓舞作用。虽然对东欧、俄国及东方的中国等国未发生直接影响,但当这些国家的改革运动兴起的时候,英国的“巴力门”(议会)、“君民共治”(立宪君主制)就成了鼓舞他们进行斗争的现实源泉和效法的榜样。
君主立宪制与一个国家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有着密切关系,它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同时也有一定的妥协性,局限性。在当代,君主立宪制仍为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根据《经济学人》智库民主指数2022,世界前20个民主国家中,有10个是君主立宪制;20个最富有的国家中,有九个是君主立宪制。以任何标准衡量,这些都是非常成功的一组国家,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大部分地区、日本、比荷卢经济联盟国家,以及英国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的领地。幸存的君主制之所以能如此,主要是因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它们将权力交给了民选的立法议会。
光荣革命,象征王权末日,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开端。新兴资产阶级取代封建贵族,开启了世界近代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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