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湘办〔2021〕28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 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4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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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 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 批示指示精神,推动全省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守护好 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现就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 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 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治 国安邦的大问题,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共治、健 全机制、惩防并举、强本固基的原则,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 击各种社保基金违纪违法行为,打造党委和政府放心、人民 群众满意的社保基金监管新体系,确保全省社保基金安全高 效运行,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 湖南发挥好民生"安全网"、社会"稳定器"作用。
二、工作责任
(一)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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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领导、统筹、推动本地区社保基金监 管工作;分管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组织推动本地区社保 基金监管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对本地区社 保基金监管和收支平衡工作的属地责任。
(二)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本级社保基金监管主体责 任,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保基金法律法规情况及 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保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 议情况。组织开展安全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消除安全 隐患,依法查处侵害社保基金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稽核检查社保基金的支付和管理情 况,检查评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落实部门工作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按时足额划转社保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应 拨付资金,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社保基金的投资 运营、保值增值、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对账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依政策及时足额征收社保费,会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对账工作,完成基金征缴收入 预算任务,加强社保费欠费征缴。
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保基金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社保 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职 责对辖区内的社保经办责任银行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督,配 合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负责对社保基金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
况,以及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进行监督检查。
银保监部门负责对社保经办责任银行有关社会保障卡业
务开展和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保基
金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察。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负责对涉社保基金犯罪依法进行
刑事追究。
(四)落实经办责任银行责任
社保经办责任银行承担社保基金收支、待遇发放相关金 融服务的经办责任,真实完整提供社保经办相关数据;承担 及时预警风险、堵塞技术漏洞的安全责任,向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反馈相关情况;承担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 做好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服务等配合责 任,协同解决经办问题;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 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杜绝非面签激活。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综合监管
1.接受人大监督。各级政府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 题报告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督检查情况,接 受其开展的贯彻实施社保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充分依托省 人大常委会建立的省级预算支出联网监督系统,加强社保基 金运行状况的实时监督。(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排在第一的为牵头单位, 下同)
2.加强行政监管。省政府成立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 员会,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比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对 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对社保经办责任 银行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社保经办责任银 行业务权重、社保基金资源配置和文明单位创建等重要参 考。健全专项检查、交叉检查、飞行检查制度,建立部门联 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要情报告制 度,完善重大案件通报机制,优化社保基金现场和非现场监 督检查工作流程,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责任单位: 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省医保 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 银保监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3.加强社会监督。组建社保基金监督检查专家库,健 全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社保基金第三方审计制 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 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 员会报告结果,强化结果运用。完善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和奖 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流程,及时兑现奖励资 金,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制度作用。落实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管理制度,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社保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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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主体名单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 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 行,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4.加强纪法监督。建立纪法监督协调机制,畅通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刑事司法紧密衔接 的联动执纪执法与查案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平 台对接、信息共享。严肃查处违规办理社保、贪占挪用社保 基金及欺诈骗保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审计、巡视巡察、信访 举报、检查发现、上级交办、社会舆情等反映的问题及时查 办,对预防不力、查处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追责问责,涉 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加大违规违法领取社保基 金追回力度,对当事人拒不退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依规及时作出处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 法院应积极支持。(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纪委监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
司法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二)落实内部控制
5.落实"制防".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落实岗 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对经办 业务、环节和岗位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高、中、低风险等 次,合理分级分岗设置系统操作权限,对异常情况设置系统 自动预警,高风险业务操作权限实行省级管理。杜绝社银人 工报盘、手工办理和现金业务。(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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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6.落实"人防".合理配置岗位人员,严格落实岗位不 相容要求,严禁业务和财务岗位兼任,严禁业务操作和系统 管理岗位兼任,严禁业务和稽核岗位兼任,严禁会计和出纳 岗位兼任,严禁待遇核定和资格认证岗位兼任,严禁制单和 审核兼任,严禁同一人拥有不相容的系统权限。健全轮岗交 流制度,领导干部分管相同业务不得超过5年,高风险岗位 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不得超过3年,非高风险岗位不得超过 5年,不适宜人员随时调整。(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 区党委和政府)
7.落实"技防".健全省级集中的社保信息管理系统, 推进多险合一经办和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实现社保各险种 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社保业务经办全体系、全流程在系统内 操作办理,业务经办与基金财务、社保与税务、社保与银行 等系统的一体化衔接。将社保基金监管制度规则和监管系统 嵌入社保信息管理系统,科学设置、动态调整业务经办风险 防控和预警指标,实现实时监测预警。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保 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数据实时共享比对机制。社保经办责任 银行在社保待遇发放前进行账户一致性校验,并向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实时推送社保待遇发放到账、账户资金异常变 动等信息,实时比对分析,及时监测处置疑点数据。全面推 进电子社会保障卡扫码实名制登录,实现系统操作全程留痕 可溯。(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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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政务局、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省通信管理 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 银保监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三)完善制度机制
8.完善配套制度。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办法, 建立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 的内控管理体系。建立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数据共享和相 关部门大数据比对工作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对 社会保障卡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持卡人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完善社保基金风险警示教育制度,通过制作警示 教育片、汇编警示教育案例、开展集中学习等方式,实现警 示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建立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制 度,依托全省自然人平台(公安网),实现死亡人员信息统 一归集、上报和共享,坚持信息月报告、月核对机制,确保 个人信息得到保护和数据安全。(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 局、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纪委监 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各市州、县市 区党委和政府)
9.建立长效机制。适时制定、修改完善社保政策,探 索建立与统筹层次相适应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适时启动社 保基金监督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社保基金依法监管能力和水 平。逐步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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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丧葬补助金标准。探索建立提升社保经办能力办 法,有效提高经办队伍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聘 请第三方机构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审计的办法,提 高基金监督的专业性、独立性。探索建立服刑人员信息申报 管理等制度。探索建立对社保基金运行状况和安全形势定期 分析和研判的办法,促进社保基金长期平衡。(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四)强化督导检查
10.强化评估督导。健全社保基金安全评估机制,定期 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社保基金进行安全评估。 将社保经办机构内控管理纳入评估范围,坚持三年一评。健 全社保基金运行及风险管控督导机制,对发生重大待遇支付 风险,责任性要情或重大要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管 理漏洞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地方,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时对发 生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启动督促约谈。(责任单位: 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纪委监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
市区党委和政府)
11.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同级社 保经办机构每年必查,下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抽查20%左 右,必要时延伸检查服务机构,坚持一年一查。将社保基金 监管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巡视巡察内容,坚持一届一巡。将社 保基金的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分布及基金管理运行等情况纳 入各级政府年度专项审计监督内容,坚持一年一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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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巡视办、省审计厅、省 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12.强化督查考核。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 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的督导检查,坚持一年一督。 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纳入省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范 围,坚持一年一考;纳入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直相关 部门绩效评估范围,坚持一年一评;纳入对各市州、县市区 党委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 责人政治建设考察范围,坚持一年一察。(责任单位: 省委 财经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 市区党委和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领 导,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党委常委会会议和 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分别至少听取一次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情况 汇报,研究部署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及时解决社保基金支付 风险、安全隐患、社保经办和基金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 保障等重要问题。社保基金出现风险预警的地方,当地党委 和政府要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第一时间向上级党委和 政府报告,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稳定。(责任 单位: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二)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保基金监管工作职责,认 ──10─
真做好各项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明确的责任 分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 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全省社保 基金监管工作的指导,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三)加强队伍建设
推进社保经办和基金监管队伍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 建设,加强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业务培 训,开展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警示 教育,打造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的干部队伍。从事社保 经办和基金监管的公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 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各级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要求,综合考虑社 保基金收支规模、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根据社保业务经办 和基金监管岗位设置需求及一事双岗双审要求,在充分使用 现有编制的基础上,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和基金监管机构必需 的人员编制,尽量减少临聘人员。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条 件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各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社保基金监管工 作。乡镇(街道)要明确1名党政负责人分管社会保障工 作,村(社区)要指定1名村(社区)负责人担任社会保障 协理员,负责社会保障服务、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等工作。 (责任单位: 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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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四)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社保经办机构和基金监管机构开展待遇领 取资格认证、稽核内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教育培训、 信息化建设、第三方审计等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 预算。村(社区)社会保障协理员必要的报酬和工作经费可 从村(社区)级组织运转经费中列支,省财政在安排相关转 移支付资金时适当予以补助。(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各市 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五)加强宣传引导
大力开展社保基金安全法治教育,增强全社会社保基金 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保基金监督。 适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保持社保基金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强化惩治震慑。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人 民群众对社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的信心。(责任单位: 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 府)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2021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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