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是西方黑暗中世纪时期教会法学的革命者,中世纪教会控制国家控制人民的生活和思想,自然法学则认为法律来源于道德,来自于自然,符合道德的法律才是法律,既“恶法非法”。后来过了一百多年,人们发现,每个人的道德标准并不一样,他看不见摸不着。我非彼,不知彼之德,子非我,亦不知我之德。于是出现了分析实证法学,抛开道德,只要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就是法律,无所谓符不符合道德,既“恶法亦法”,分析实证法学把法律研究的对象具体化消除了自然法学道德的模糊不清,且符合统治者的意愿,于是分析实证法学迅速发展。自次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两家各占半壁江山谁都无法淘汰对方。终于到了二战后德国战败,人类历史上出现了著名的纽伦堡审判,被审的德国战犯声称自己屠杀犹太人并没有罪,他只是在执行德国的法律,如果不屠杀犹太人自己就要受到德国法律的制裁,如果屠杀了又要受到你们的制裁,这是荒谬的,于是再次出现了自然法学“恶法非法”和分析实证法学的“恶法亦法”的冲突,最后经过当代法学家的激烈讨论,互相做出了妥协,既法律保障人类最底线的道德。于是认定德国的这个法律突破了人类道德底线法律无效,判决有罪。自此打了百年的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最终打了个平手。再后来,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加速,原有的法学学派的观点与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矛盾,社会法学应运而生,既法律无关乎道德和是否是由国家制定,具有实际社会效果的法律才是法律,另外两家不过是用来研究理论就好了,既法律必须具有社会效果。自此法律的新的研究方向出现,法律学派出现了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之势。这之后,终于又出现了近现代法律研究的新道路——综合法学也被称为第三条道路,既认为三大学派各自都有局限,三者有机的统一才是正道,这个理论的提出同样掀起了波澜,给了人们研究法律新的思路。自此,三大法学派和第三条道路存在至今,教会法学现在只存在于政教合一的少数国家。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有谁能够解释一下他们的含义吗,能够听懂的,谢谢了!!?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有谁能够解释一下他们的含义吗,能够听懂的,谢谢了!!?自然法学是西方黑暗中世纪时期教会法学的革命者,中世纪教会控制国家控制人民的生活和思想,自然法学则认为法律来源于道德,来自于自然,符合道德的法律才是法律,既“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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