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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新定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需要重新定义社会的基本矛盾需要重新定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智者说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可以解释为分分合合、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

需要重新定义社会基本矛盾

智者说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可以解释为分分合合、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在所有的矛盾中,必有在其中起着主要决定作用的基本矛盾。那么就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言,究竟什么是在其中起着主要决定作用的基本矛盾呢?

一直以来,无论是我们的哲学教科书,还是哲学专业论文;无论是各种哲学问答咨询,还是各种考试辅导材料,对于社会基本问题的解释,都是权威的、教条的、不容置疑的、固定不变的,那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是社会的基本矛盾。老师就是这么教的,学生就是这么学的,考试的标准答案也是这样规定的。我在几十年前就对此提出过质疑,遗憾的是,由于学术之外的原因,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

一、

事物的发展变化只能有一个起着主要决定性作用的基本矛盾。倘若更多,何谈基本?就传统理论对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解释而言,究竟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是社会的基本矛盾,还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的基本矛盾呢?这种理论上的不彻底,注定了语焉不详,模糊不清,进而导致了深入解释的困难。譬如一个家庭,基本矛盾是什么?如果你说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父子之间的矛盾是基本矛盾,或者说收入与消费之间的矛盾和文化水平高与低之间矛盾是基本矛盾,就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判定事物发展变化的基本矛盾,总有着基本的逻辑前提:第一,要看该项矛盾是不是决定着、统领着其他矛盾;第二,要看该项矛盾是否在事物的发展与变化起到了主要的决定性作用;第三,要看事物发展变化的一切结果能否都从该项矛盾找到原因;第四,要看事物所发生的根本性变化是否由该项矛盾促成的。

如果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一对矛盾,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生产关系要发生相应的变化;生产关系调整好了,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否则便会阻碍其发展。那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首先或直接体现在经济范畴之内,直接决定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所以,如果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一种基本矛盾的话,那么,准确地说,这种矛盾只能是社会经济的基本矛盾。

同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直接决定着国家形态的发展与变化,应该属于国家的基本矛盾而不是社会的基本矛盾。上层建筑的变化意味着国家形态的变化,一定的上层建筑最为直接地体现着国家的基本形态。

三、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社会的基本矛盾呢?或者说是什么主要决定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呢?我以为,正是那个所谓哲学的基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的矛盾。严格地说,是主观精神与客观存在的矛盾。更为严格地说,是社会精神与社会存在的矛盾。

构成社会的主体是人,没有人,则无所谓人类社会。在人类社会中,人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主体,人的主观精神发展如何,决定着改造世界的成就,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水平。

思维对存在、主观精神对客观存在、社会精神与社会存在的矛盾运动,表现为认识与实践的漫长过程,决定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人类思维、主观精神乃至整个社会精神的进步与发展,体现着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能力的进步与发展,决定着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成就,决定着社会的文明程度与发达程度。

科学技术属于思维、精神的范畴。有人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准确地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本质要素。衡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要看其中的科技含量和科技水平。精神文化范畴内的科学技术发展了,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提高了,生产力水平提高了,社会物质文明才能提高,社会才能不断发展与进步。广而言之,整个人类的文化水平提高了,思想观念端正了,道德意识增强了,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提高了,人类社会才有了发展与进步。

正是因为思维与存在、主观精神与客观存在、社会精神与社会存在的矛盾运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前前后后,各个国家的左左右右,才有了文明程度乃至发达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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