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加快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步伐,拓宽高技能人才培养通道,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劳社[2002]2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条件
(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国家职业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的按以下条件办理。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1)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含1996年以前地(市)级以上工考委和省行业工考委核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或本职业助理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年以上,同时具有相近职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
(3)从事本职业工作20年以上或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有较突出业绩并经所在单位确认为本单位技术骨干的,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4)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本职业者,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考评(免试技术能力总结和理论考试)。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1)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2)获得同专业硕士研究生证书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年以上;
(3)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继续从事本职业者(免试技术能力总结和理论考试)。
(二)破格免试认定条件。
1、在国家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二十名,在省级一类竞赛或行业组织的全国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五名,省级二类竞赛或设区市一类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可直接认定为技师;
2、获得福建省技术能手称号或省级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可直接认定为技师;
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或技师获得福建省技术能手称号的,可直接认定为高级技师。
(备注:试点企业技师、高级技师的认定工作按闽劳社文[2005]282号执行。)
二、考核标准
国家已规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标准的按照标准要求执行;国家尚未制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的考核试题和评审条件,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制定,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三、考评项目与方式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三个项目。综合评审应在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成绩(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均合格后进行,由省指导中心统一组织。技师、高级技师的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实行百分制。
四、报名方式与要求
(一)报名方式: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均需由考生本人申报。
(二)报名地点: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项目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或省、市指导中心指定的报名点。
(三)报名应提交的材料:
1、考生本人正确并完整填写的《福建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见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工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本人2寸黑白免冠近照一式4张;
7、近期内由本人独立撰写的专业技术能力总结,一式叁份。
五、考务管理要求
(一)考生报名情况的汇总上报。各报名点应编制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连同考生报名资料,按隶属关系报省、设区市指导中心。
(二)资格审查。
各报名点负责对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报名点隶属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指导中心负责进行资格审查,报名点隶属省指导中心的由省指导中心负责进行资格审查。设区市指导中心应将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报省指导中心,同时报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应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授权的考试场所和设备均达到要求的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项目资格的鉴定站进行。
(四)隶属设区市指导中心的鉴定站进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应按相关考务管理规定向市指导中心提交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开考报告、推荐高级考评员名单,经设区市指导中心审定后报备省指导中心,由省指导中心派出督导员进行现场督导。隶属省指导中心的鉴定站组织进行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由省指导中心按相关规定派出考评员、督导员。进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鉴定站应按相关考务管理规定派出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以保证考评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技师、高级技师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试卷一律从省指导中心题库中提取试卷进行考核。
(六)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的理论试卷由省指导中心负责组织阅卷,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由技能考核考评小组评定。考生的理论考试成绩由省指导中心反馈给设区市指导中心或省属鉴定站,设区市指导中心或省属鉴定站汇总后编制考生成绩汇总表、合格人员名册等相关考务报表。
(七)隶属设区市指导中心鉴定站考评的技师、高级技师考生档案由设区市指导中心保管;隶属省指导中心的鉴定站考评的技师、高级技师考生档案由省指导中心负责保管。
六、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
(一)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能力总结撰写要求与格式。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应提交由考生独立撰写的技术能力总结,考生提交的技术能力总结应符合“技术能力总结撰写要求与格式”(见附件2)
(二)高级技师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按“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评分表”(见附件3)中的“配分与评分标准”执行,申报技师不进行答辩。
(三)高级技师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由操作技能考核考评小组负责评定,由至少2名本职业高级考评员分别对考生技术能力总结进行审阅并根据考生答辩中体现的技术水平进行评分,可采取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的方式进行。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成绩计入综合评审成绩,高级技师的技术能力总结如在有cn或issn号的公开刊物发表,则不需评审和答辩,成绩按80分(良好)计算。申报技师考试的人员可在操作技能考核时不需进行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这部分的成绩在综合评审时由综合评审组专家评审确定。
(四)高级技师的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总分为100分,其中技术能力总结评审60分,技术能力总结答辩40分。以考评人员评定成绩的平均分为实际得分,评分中若出现较大异议,由考评组长主持开会评议审定。
七、综合评审
(一)综合评审内容与评分标准
1、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成绩。
高级技师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在综合评审中占20分,以实际得分乘以20%计入综合评审成绩。
2、工作业绩评审。
工作业绩评审主要是评审申报人近三年来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业绩与贡献。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工作业绩在综合评审中占40分,所评定的成绩直接计入综合评审成绩。
3、革新创造能力评审。
革新创造能力评审主要是评审申报人近三年来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维修改造和工艺改革中的能力和表现,包括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情况。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革新创造能力在综合评审中占20分,所评定的成绩直接计入综合评审成绩。
4、传授技艺能力评审。
传授技艺能力评审主要是评审申报人近三年来在生产经营中示范和传授技艺的能力,其中技师应评审其培训高级工的能力,高级技师应评审其培训技师的能力。
传授技艺能力在综合评审中占20分,所评定的成绩直接计入综合评审成绩。
工作业绩评审、革新创造能力评审、传授技艺能力评审均以个人申报表中的本人陈述与所在单位签注的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工作业绩评审、革新创造能力评审、传授技艺能力评审标准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表”(附件4)。
(二)综合评审的方法、步骤。
1、成立“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组”(简称综合评审组)。综合评审组由5-7名组成,其中2/3以上应为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考评员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由省指导中心主任担任综合评审组的组长。
2、考生资料审核。全面审核考生资料,认真核对考生申报资格条件、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评分表(高级技师)、操作技能考核试卷与评分表、理论考试试卷等相关考生资料。
3、召开评审组会议,听取考生情况介绍,认真地逐项评定考生的综合评审成绩。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考生是否获评审通过进行表决,获综合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者,为通过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
4、认真填写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表(附件4)。在“综合评审组评审结论”中写明“经表决同意(或不同意)xxx评为技师(高级技师)”。
八、关于破格认定的程序
(一)直接认定:进行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向省或设区市指导中心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按本文四(三)1-5点要求提交材料并上交本人2寸黑白免冠近照1张。向设区市指导中心报名的考生由设区市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报备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查后的合格人员名册连同申报人员申报资料报省指导中心复核;向省指导中心申报的人员直接由省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省指导中心将合格名册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制证核发。
(二)企业认定试点:进行试点的市属单位将技师(高级技师)合格人员名册、申报人员档案(具体详本文四(三)1-5点要求提交材料)及本人2寸黑白免冠近照1张,经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指导中心复核,省属试点单位直接报省指导中心审查。省指导中心将合格名册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制证核发。
(三)破格认定人员的理论成绩、技能成绩、综合评审成绩均按80分(良好)评定。
九、成绩处理与证书核发
(一)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应在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全部合格方能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考生免试的成绩均按80分计。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成绩有一项不及格者,可在二年内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进入综合评审。
(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核发。
十、要求
(一)综合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时,到会综合评审组人数应不低于5人。
(二)设区市指导中心应将所属鉴定机构整理好的考生本人申报材料、考生技术能力总结及高级技师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评分表、操作技能考核试卷与评分记录表等装入考生个人档案袋,报送省指导中心。综合评审合格后,设区市指导中心将考生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汇总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统计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等及考生本人黑白2寸照片1张(按合格人员名单顺序整理)上报省指导中心。
(三)考评过程中发现考生技术能力总结为抄袭的,按隶属关系,经省、市指导中心认定后,按考试舞弊处理,并不进入综合评审,申报对象的送审材料,各申报、推荐单位,要严格审查,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伪造学历、资历等,一经查出,除通报批评外,取消综合评审资格,已评上的取消其证书。
十一、其他事项
(一)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可根据本人需要参加考前培训,考前培训由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
(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工作由厦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按本方案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核发证书。
附件:
1、福建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
2、技术能力总结撰写要求与格式
3、高级技师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评分表
4、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表
附件:
1287276347095312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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