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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探析.pdf

周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探析.pdf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Feb,2008YananUniversitySocialScience)Vol130No11历史学研究周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探析(延安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Feb,2008YananUniversitySocialScience)Vol130No11历史学研究周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探析(延安大学人文社科学院,陕西延安716000)摘要:周代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妇女的地位总体来说低于男子。这主要由她们在社会和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所决定,同时也反映在一些礼仪仪式中。在婚礼中周代的妇女在婚姻自主权、人格、财产等方面基本没有主动权。在丧祭仪式中女子往往处于配祭和从属的地位,所服丧服男女也有严格的等级区别,服丧期限也明显不同。关键词:周代妇女;社会地位;婚礼;丧礼;中图分类号:K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975(2008)01—0107—04女性作为两性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社会中曾经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在母系氏族社会里,虽然不存在绝对的法律意义上的“绝对主宰”的人为特权,但自然赋予了女性以种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如生育和抚养子女、组织氏族生活和生产等事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逐渐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首先体现在社会文化生活和观念中,即男女的性别观念悄然发生着转变,男尊女卑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

男子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地位逐渐提高,而妇女的主导地位却慢慢由男子承担并完全取代了女性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进入阶级社会后,两性的这种角色和地位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妇女逐渐淡出一些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和生产活动,转入家庭事务,男子则在生产和生活中起着的主导和支配作用,家庭生活中涉及生老病死等礼仪,也由男子掌控。周代的许多礼仪活动都反映了男尊女卑这一事实。下面,我们主要从周代社会中举行的两项重大礼仪———婚礼和丧礼来探讨周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一、从婚礼看女性的社会地位婚姻是人类生息繁衍的基础,由婚姻关系所组成的家庭是人类社会的核心,礼书中关于婚姻重要地位及其功能的记载随处可见,如《礼记]卷26《昏义》则开篇点明婚礼的重要功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卷48在周代,婚礼的六个程序已经成熟,形成了完善的“六礼”。这六项礼仪分别是: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问名,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就确定婚姻关系;纳征,即男方给女方送聘礼;请期,即商定嫁娶之日;亲迎,即举办婚事,男子奉父命去女家迎接女子。

从“六礼”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周代已经是一个以夫主妇随为主流的时代。男子在婚姻的活动中显然处于主导性地位,女子甚至包括其父兄均处于从属地位。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婚姻的主导权和自主权操纵在男方手中。男女联姻,必须由男方派遣媒人来牵线,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问名、请期等仪式皆由男性及其家庭来决定。婚姻成功与否,与男方对女子的占卜是否吉利有关,吉则意味着成功,凶则意味着失败,但其决定权均由男方操纵。即“吉日男氏定之,247收稿日期:2007—12—02作者简介:高锦花(1983—),女,陕西米脂人,延安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史学硕士。昏义》说:“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听命,谓主人(女子父亲)听使者所传婿家之命也”。虽说婚礼的主体是男女双方,但是自主权基本由双方的家长掌握,《诗经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毛诗正义卷813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428违犯了这一习俗,就要受到时人的谴责。所以未婚女子只能压抑自己的个人情感,屈从家长意志,惟命是从。《诗经》中的将仲子》便记述了一个姑娘要求情人不要再来与她相会的矛盾心理,原因是她怕“父母之言但欲拒而又心不忍,诗歌真实细腻地表达了该女子内心复杂的矛盾和欲罢不能的痛苦,反映了在礼制的约束下,女子即便想追求自由爱情和幸福婚姻,往往要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家庭的干预。

而诸如《诗经》里的《召南]毛诗正义卷115的自由恋爱的场景在那时的社会生活中是少之又少的。恩格斯曾对整个古代男女婚姻的实质有这样的结论:“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基础,而是婚姻附加物”。73其次,女子的人格不受尊重,“既嫁从夫”。从上述“六礼”当中,我们看到男子可以占卜女子姓名**凶,“卜而得吉,247否则男方有权放弃这门婚事,而女子对这一切却没有丝毫的权利。故处于男女不平等的周代,女性最主要任务是传宗接代,所谓的幸福不过是一种奢侈的想法,女子完全沦为男权社会的附属品,犹如物品可以随意被处置,甚至被赠送。《礼记人”意指女子“在家从父,既嫁从夫,父死从子”,这说明女子是不能自立门户的。这种从属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要顺从丈夫。这从她跨出家门的那一刻起,就得以此为义。《郊特牲》说:“出乎大门而先,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卷26这里的“女从男”是有“夫妇之义”的前提。《周易象传》释“恒卦”六五爻时云:“妇人贞吉,从一而终299意即妇女嫁一个丈夫就得从一而终,一直到死。

妇女必须以夫为天、为尊,女子一般是不能违背丈夫的意志,屈尊于男权对之的约束和统治。虽然婚姻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基础,但是夫妇关系却被置于君臣、父子伦理关系之后,故夫与妇的关系是:“先有君臣之严,沃舆馈食,则有父子之义敬”;“报反而行,则有兄弟之道”;“规过成道,则有朋友之义”;“惟寝席之交,而后有夫妇之情”。夫妇的关系被如此定位后,丈夫的用具即使作妻子的都不能随便动用,“夫妻不敢亲夫之、不敢藏于夫之箧、笥,不敢共沐浴。卷28实际上对于男女社会地位的认同在《周易》中也有反映,金景芳先生说:“《周易》认为男女关系就是天地关系。天地关系就是天尊地卑。男女正,正就正在男尊女卑上。”与服从丈夫相关联的就是女子对丈夫的父母———舅姑(即公婆)也要毕恭毕敬,惟命是从。《礼》对媳妇顺从舅姑的意义特别加以强调:“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卷58这段话把妇女是否柔顺视为家道得以长久的一个基础。所以女子一旦嫁人,必须顺从舅姑甚至逆来顺受,舅姑的命令须加之衣服,虽不欲,必服而待”]卷27对待公婆的衣物是“勿敢近”;食物是“非馂莫敢用”733;大事小事亦“必请于舅姑”。]卷27不能擅自作主。故“不顺从父母去”被列之首要理由。

第三,女子无财产处理权。《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卷27这段话的意思是媳妇不能私自买卖物品和蓄养牲畜,不能拥有所谓的个人器具,更不能把物品私自借与人或向人借取。即使是他人赠送的一些食品、衣物等实物,妇必须及时献于舅姑,若舅姑不要,妇则不敢专用,还要为他们保存着;]卷27说明媳妇无权处理任何财物。究其原因,古人认为女子既入夫家,便是家族的一个成员,受整个家族的统御,没有独立的意志和地位。而财产是一个家族生存繁盛 的根本,为了维护整个家族的长盛不衰,就得限制财 产外流,妇女则不允许染指家族中的任何财物。 第四,面临被离弃的命运。周代婚姻虽然经过一 整套公认的礼仪被社会和法律所承认,但对女子来说 并没有安全保障。首先如果她不能获得舅姑的认可 内则》为我们证实了这一点:“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 ]卷27此外,男子因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或喜新 厌旧的缘故, 女子也会备受冷落或者遭到离弃。如 《诗经 有旨蓄,亦以御冬。宴尔新婚,以我御穷,有有溃,既诒我肄。不念来者,伊杀来堲” 。这两首诗反映的都是女子遭人遗弃的情况。虽说《大戴礼记 本命》篇所记载的针对妇女的“七出”之条,实践中不一定完全严格执行,但可以看出,这无非是专门为防 止妇女反抗所设置的藩篱。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这样 说,周代乃至整个封建社会,女子的婚姻在很大程度 上是没有保障,不管男子是否做到了“义”,女子一般 情况下是不能提出与丈夫离异的要求,更有甚者,社 会还要她们墨守“一与齐, 终身不改, 故夫死不 卷26从一而终的规定。 二、女性在丧祭礼仪中的社会地位 中国古代,祭祀也是一项隆重的礼仪,尤其是祭 祖活动。周人通过确立祖先的至上地位,使得人与人 之间的长幼、尊卑之序得到了巩固,《礼记 ]卷47这说明祭祀是 周代社会生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礼仪活动。在祭祀 这一天,夫妇必须亲自参加,并且将所有的物品尽数 陈列,所有的孝子孝孙也不能缺席。举凡与宗族发展 有关的大事,都要向祖先请示和汇报,希望得到祖先 的认同和庇佑。但是因为“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 主名,治际会, 名著而男女有别 卷34女子 是外姓,其名分与地位也因丈夫而产生。《仪礼 曰:“谓助祭也。”也就是说,如果尚未取得正式的妇的身份,是不能行祭的。周代规定女子在结婚三个月 后才去祭祖,因为这三个月是一个考验期,如果在此 期间她若不合夫家礼仪规范,就会被退回娘家。过了 这三个月,女子拜祭过夫家的祖先,得到祖先的认可, 才算正式成为夫家的家庭成员。

在宗法制背景下,宗 庙祭祀与宗族繁衍息息相关,尊祖敬宗成为家庭成员 必须恪守的义务与责任。女子婚后三月行祭祖礼,恰 恰说明女子要赢得家族所应有的名分,不仅要获得活 着的人的认可,更重要的是还须征得丈夫的烈祖烈宗 们的认可,成为家庭的一名正式成员。但在男权系统 下,不管祭祀祖庙, 抑或是举行丧礼, 女子都处于 “夫”的配角地位。 第一,妇女在祭祀中处于配祭的地位。周代妇女 在生前祭祀仪式中不能掌握祭祀的主导权,只能作为 助祭者帮助男性行祭祀之礼,就是死后也只能以配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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