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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决定于2022年4月—8月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4.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5.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6.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7.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8.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9.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10.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11.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12.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13.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4.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5.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6.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7.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8.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19.另行制定章程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2、3、4、5、6、7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各地民政部门、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扎实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梳理整改。各地民政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按步推进、按期完成、取得实效。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严格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整治任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实行双重管理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应于7月10日前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直接登记(脱钩)的社会团体应于7月15日前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省民政厅将结合开展年报工作等,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群众和会员积极举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违规问题线索。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对发现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营造良好环境,推动长效治理。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和政策宣讲力度,及时曝光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力、继续顶风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负面典型,进一步营造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环境。要研究建立长效治理和监管机制,积极引导各社会团体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强化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

(五)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信息报送。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相关部署、进展成效、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情况,于7月15日前形成不超过3000字的书面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连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起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陈守熹;电话:0591-87676273;传真:0591-87676228;电子邮箱:mgj705@163.com;地址及邮编: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705//350001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

2.XX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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