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出来,进入城镇务工就业。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30个省近2万农户的调查监测,2004年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达到10260万人,比上年的9820万人增加了440万人,增长4.5%。近几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外出就业总量出现平稳增长态势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1992年之后,农产品供求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加上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迅速增加。1992—1995年,平均每年转移540万人左右。1995—1997年,宏观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受此影响,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增幅下降,平均每年转移360万人左右。1998年以后,伴随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步伐,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人数又开始大幅度增长,1998—2004年年均转移380万人,年均增长约4%。预计今后几年,每年劳动力转移新增人数将维持在400~500万人左右,增长速度在4%~5%。
(二)中西部地区是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输出地
2004年,外出劳动力占全部农村劳动力比重按序排列:江西省46.0%、福建省41.5%、安徽省34.4%、重庆市31.3%、河南省30.0%、湖北省29.9%、四川省29.0%。全部外出劳动力中,各省所占的比重按顺序是:河南13.2%,四川10.9%,安徽9.4%,江西8.4%,江苏6.6%,湖南6.4%,湖北6.3%,山东6.0%,重庆4.1%。以上9省份合计占全部外出劳动力的71.3%。
(三)外出打工以年轻人为主
2002年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为33.4岁,其中在乡外县内、县外省内、跨省流动就业的劳动力平均年龄分别为36.8岁、30.6岁、28.1岁。2004年,外出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为30.1岁,比农村劳动力平均年龄低6.8岁,其中在省外就业的劳动力平均年龄为28.7岁,比在省内就业的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低2.4岁。
(四)外出劳动力多是当地素质较高的人员
调查表明,2002年,外出劳动力中具有初中学历和高中学历的人分别占59.5%和12.6%,比全部农村劳动力中相应的比例分别高出16个百分点和4.3个百分点。2004年,在外出劳动力中,初中文化程度和高中文化程度的比例达63.3%和12.1%,分别比全部劳动力中相应文化程度的比例高17.6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
(五)女性比例不断上升
2002年,外出就业的女劳动力占外出人数的29.89%,2003年则达到34.3%,比上年上升了4.2个百分点;2004年进一步提高到34.6%,又比上年上升了0.3个百分点。
(六)县域经济是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主体
调查显示,2004年,在转移劳动力中,县域经济吸纳了约65%的人数;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吸纳的比例只有35%。在县域经济吸纳转移劳动力中,县级市占到12.4%,建制镇占到6.6%,乡镇地域内非农企业吸纳的占到81%。在转移到地级以上大中城市的劳动力中,转移到直辖市的劳动力约占17%,转移到省会城市的劳动力约占34%,转移到地市级城市的劳动力约占49%。
(七)跨省流动的首选地区主要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地点主要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和广东、江苏、福建、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2003年,到广东就业的外出劳动力占外出劳动力总数的10.1%,到北京的占4.2%,到江苏的占4.0%,到上海的占3.2%,到浙江和福建的各占3.0%。上述6个地区合计吸纳农村外出劳动力的27.5%。2004年,虽然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民工荒”,但是广东、福建、浙江、上海等仍是当前外出农村劳动力流入就业的首选地区。
(八)外出务工农民就业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
2004年,在农村转移劳动力中,转移到第二产业的占40%,转移到第三产业的占60%。在转移到第二产业的劳动力中,转移到制造业的占67%,转移到建筑业的占22%,转移到采掘业的占8%。在转移到第三产业的劳动力中,转移到批发与零售贸易业的占17%,转移到居民服务业的占15%,转移到交通运输业的占12%,转移到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文化、教育、体育等其他行业的占56%。
(九)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稳定性不断增加
2002年,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占到51.2%,在外就业的时间平均高达8.9个月,其中半年以上的占73.3%,比上年提高2.5个百分点,而10个月以上的常年性外出人数达到57.8%。2004年,外出劳动力中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占到54.9%,比上年同期提高了3.7个百分点;有就业岗位但不稳定的比例为40.6%,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5个百分点;没有找到工作的占总数的4.5%,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2个百分点。
(+)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组织性有所增强
2004年,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中,通过亲友、熟人介绍外出的占56.8%,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1个百分点;由市场中介组织外出的占14.0%,比上年同期提高了4.5个百分点;由用人单位直接招聘外出的占11.7%,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3个百分点;靠自己碰运气外出打工的占17.5%,比上年同期下降1.2个百分点。特别是一些地方,通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阳光工程”,实行订单培训,将培训与就业结合起来;一些地方还在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建立有机联系,创立了“龙哥龙妹”、“重庆师傅”等劳务品牌。农民外出务工的盲目性进一步减少。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意义
(一)增加了农民收入
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阶段以来,受资源和市场的双重制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放慢。农民来自家庭经营性收入不断减少,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这一阶段,农民收入增长主要靠外出务工,劳务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打工收入为375.7元,占15.9%,比上年增加41.1元,对当年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36.4%。2004年,农民人均外出务工收入398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6%;比上年增加52元,对当年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16.6%。
(二)调整了农村就业和经济结构
1978—2003年,农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份额从70.5%下降到49.1%,年均下降0.9个百分点。特别是1998年以来,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农业就业比重迅速下降,非农就业比重迅速上升。1998—2003年,农业劳动力从32626万人减少到31260万人,减少1366万人,年均减少273万人。1978—2004年,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8.1%下降到15.2%;在农村三次产业增加值中,第一产业比重由84.2%下降到33.5%,第二产业比重由14.3%上升到51.7%,第三产业比重由1.5%上升到14.9%。
(三)推动了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
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在带动上述产业发展的同时,又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从而促进城镇化发展。从1949年到改革开放的1978年,中国城镇化率由10.6%上升到17.9%,城镇化率年均上升仅0.27个百分点,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以后,城镇化步伐逐步加快,到2004年城镇化率上升到41.8%以上,基本上平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广大农民进厂、进城务工,不仅加快了农村城镇化进程,也为第二、三产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目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7.6%,农民工在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2%。2003年,第一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仅为14.78%,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分别为52.94%和32.28%。
(四)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
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弥补了城市因经济结构调整而出现的劳动用工空白。目前,大中型城市苦、脏、累的工作基本都是由进城务工农民承担。如城市建筑环卫工人、家政从业人员、餐饮服务人员的90%以上都是农民工。进城农民不仅成为城市运转功能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还为城市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出现积极变化
(一)社会的认识发生了明显改变
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初期,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务工,由于城乡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对农民工进城缺少必要的思想和物质准备,管理和服务跟不上,给铁路运输、城市管理、生活品供应和服务带来了压力,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将农民工流动称之为“民工潮”,认为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是由进城务工农民造成的,称为“盲流”。随着我国城乡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农民进城务工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逐步得到社会的承认,社会各方面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思想观念和态度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特别是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
(二)国家政策发生了积极变化
过去较长时期内,对农民进城就业实行的是以堵为主的政策,制定了各种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政策措施。1989年3月,为了减轻“民工潮”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民工外出的紧急通知》,1990年4月提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实行有效控制,严格管理。并建立临时务工许可证和就业登记制度。”1994年11月,劳动部对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实行“证卡”管理,以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政策发生了积极变化。特别是200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第一次提出了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十六字方针。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并提出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
(三)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不断加强
近几年,农民工权益保障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2003年4月,国务院以375号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首次将农民工纳入保险范围。2003年6月,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问题,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提出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据统计,到2004年底,全国已偿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331亿元,占各地上报拖欠总额的98.4%,其中偿还2003年拖欠款99.7%。
(四)政府将提高农民工素质摆到重要位置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等六部门制定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用于补贴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农业部等部门启动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2004年中央财政拿出2.5亿元资金,对25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非农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五)进城务工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
近几年,各级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加大了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力度,加强了对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而且也是事故多发的煤矿、建筑、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治理整顿,对农民工开展安全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改善了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条件。用工企业也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培训。
(六)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管理服务得到提高
近几年,各级政府加强了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管理和服务,一些输入地政府还将农民工管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支出,统筹农民工管理和当地城镇居民管理,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了宽松的环境。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提出,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2001年1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中明确指出,除证书工本费外,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农民工子女入公办学校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赞助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实行扶持政策,简易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审批办法可适当放宽,但教师任职资格、卫生、安全等标准不能降低。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2004年3月,财政部决定,今后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或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及摊派其他费用。
四、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没有纳入国家就业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把就业工作的中心放到城市,就业资源向城市居民配置,农民就业长期受到忽视,没有得到国家的扶持。国家对城市居民实行就业登记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和市场服务体系,在劳动合同、福利待遇、权益保障、医疗养老、就业保险等方面建立了完备的制度,城镇职工就业和劳动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比较健全。但是,农村劳动力就业一直游离于国家就业体制之外,不能分享国家就业资源和政策,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城乡二元就业体制阻碍了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传统的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大量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并不能获得平等的社会身份,他们不能与城市人口进行平等的就业竞争,更不能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上学、居住、就业、社保等社会功能,使国家不能将就业资源向农民配置,使农民工子女不能享受城市中小学生的上学待遇,使农民在城市就业面临门槛高、工资低、受歧视等不公平待遇,不能享受同等的劳动保障权、医疗养老保障权、同工同酬权等合法权利。
(三)政策落实不到位
尽管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积极政策,但是有些政策落实不到位。如在对农民工的证卡管理和收费上,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仍在实行证卡管理,搭车收费和变相收费,增加了农民工的负担。在农民工就业准入上,仍存在职业工种限制、总量限制、季节限制、性别限制、比例限制等。在农民工子女教育上,一些输入地政府不能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系统,存在入学难、收费高等问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上,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总体看还比较差,农民工还不能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劳动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四)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还没有根本建立
虽然近几年国家把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但是还没有建立起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一些行业和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屡禁不改,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还没有形成制度化。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作时间长、工资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的机制还没有建立。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内容中对农民工规定的义务多、权利少,对用人单位规定的权利多、义务少,属于不平等合同。一些合同甚至是单向约束合同,即只约束农民工,对用人单位没有约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享受平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的机制没有建立。一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的安全保护、职业病防护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不得力,投入不到位,对农民工的保护在制度上还不完善。
(五)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管理严重缺位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掌握劳动力资源、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到维护合法权益,都需要政府部门提供完善的管理和服务。但是,政府的这种职能非常缺乏,还不能完全地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及转移就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文化程度、年龄结构、技能特长、地域分布及转移就业的方向等。政府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市场服务体系,导致农民工就业信息不畅,有组织外出的比例比较低。
(六)进城务工农民的就业竞争力有待提高
近几年统计监测表明,外出务工农民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仅占12%左右,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比重为14%。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基数大,目前已达到1.5亿人,而且每年还以600万人的速度增加,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往往处于买方市场。在技能素质低和供应总量大的双重制约下,大量农村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建筑、矿山、餐饮等传统行业就业,从事着简单繁重的体力劳动。大量技能低、素质差的农村劳动力充斥市场,不能适应非农产业技术进步、结构升级和国际化进程步伐加快对高素质员工的要求,导致农村劳动力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出现了“民工荒”。
五、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建议
(一)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既然是全国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应将农村就业与城市就业一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长期规划,系统分析,统筹兼顾,作出全面安排。特别是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时,一定要将农村劳动力就业纳入到规划之中去。输出地要对农村地区社会劳动力就业状况进行摸底调查,把每年有多少农村劳动力流入本地、多少流向外地、农民工子女就学状况等基本情况搞清楚。输入地要将本区域内就业的农民工的管理纳入到城市综合管理中,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不能向企业或个人乱收费。
(二)逐步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
基本思路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就业权、居住权、教育权、社会参与权、社会保障权、医疗服务权和公共设施权与福利服务权。当前,要重点开展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试点,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农民工在就业准入制度、劳动福利、工资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的途径和渠道,为最终统一全国劳动力市场创造条件。从长期看,要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市场准入、政府投入、劳动保护、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等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实践,消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体制性障碍,探索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加大各项政策落实力度
要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确保国家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继续贯彻“合理引导,公平对待,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取消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和歧视性规定,严禁变相收费和搭车收费;建立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的长效机制,从根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建立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政策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落实农民进城务工政策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专人负责,加大督查力度。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国家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的方针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理解农民工、帮助农民工的良好氛围,为落实政策、优化环境创造良好的舆论导向。
(四)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要继续增加财政投入,扩大“阳光工程”的覆盖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建议中央3年内将“阳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增加到10亿,地方也要增加扶持力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要达到30亿。如果按照每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标准500元计算,每年培训人员可达600万人,基本可以对当年新增农村劳动力培训一遍。对用工量大、技能要求高的工种,要适当延长培训时间,提高培训质量。要探索培训补贴机制,可采取培训券、直接补贴现金等多种方式对培训农民进行补贴,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五)搞好进城务工农民的管理和服务
一是要高度重视外出就业农民的子女教育问题,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城市管理,所需经费从财政列支。农民工子女就学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或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及摊派其他费用。凡是留守在输出地的农民工子女,因与其父母不在一起生活,输出地政府和农村组织应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上学、生活等各项权利。二是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农民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组织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工会,改善农民工的劳动环境,使其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三是要加强进城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当前要抓紧建立外出务工农民的工伤、医疗保险。对于养老、失业保险,国家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政策,各地可以积极探索。各地要对农民工建立个人社会保险账户,鼓励建立综合性保险。不能用农民工保险资金弥补城镇保险金的不足。
(六)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管理机制
为了从体制上根本解决农村劳动力无序流动的状况,建议设置管理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专门机构,以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新形势的迫切要求,彻底改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多头管理、分散负责的局面,尽快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轨道。对进城务工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输入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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