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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我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就《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就《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精神文明建设除了思想教育、宣传引导外,也应当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来同步进行,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二是落实省委有关决策部署的现实需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敏尔同志在遵义市调研文化旅游发展工作时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促进旅游文明,为推动旅游业实现'井喷式'增长提供良好的文明环境"。2016年4月,省文明办向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报送〈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建议稿)〉的报告》,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组织立法前论证,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对整个社会文明行为进行规范,是一项关乎长远的系统性工程。经陈敏尔同志批示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为2016年重点调研项目,并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

三是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需要公民文明程度同步提升。贵州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关键期。我省正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实施主基调主战略,强力推进大扶贫、大数据两大战略行动,统筹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但是,在城乡一体化、社会现代化、管理法治化的推进提升中,特别在构建全域旅游新格局的过程中,单位和公民个人在生产、生活领域中不文明行为依然有禁不止,文明素质亟待提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规范文明行为,不断提升我省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是一个十分紧迫而重要的问题。

目前(2017年),深圳、杭州、武汉、青岛、乌鲁木齐已经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南昌、厦门等地已经把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了立法论证调研。制定省级层面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贵州是全国首家,这将填补我省全面、系统规范文明行为促进方面地方立法的空白,也为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对有关工作提出要求。2016年7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成立了《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起草组,同年12月,赴杭州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调研工作。2017年2月,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多次立法论证会,邀请基层群众、有关部门、法学等领域专家座谈,并分别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同时,赴黔西南、安顺、贵阳等地,召开座谈会,深入学校、社区、乡镇实地调研,发放近2000份调查问卷,经数据分析,有效把握了规范"不文明行为"之脉。3月,召开了有三十多家省直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通过以上方式,努力使法规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使各项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月初,起草组成员再次汇总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集中逐条改稿。在八易其稿的基础上,将《条例(草案)》及说明提交3月1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二条,分别为总则、文明行为、鼓励与促进、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文明行为的界定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草案)》对文明行为的内涵、外延、种类作了界定,从文明行为总体要求、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等方面规范了公民的文明行为,从提供服务方面规范公共交通、交通场站、商品经营、公共服务行业、景区景点、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文明行为。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二)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职责分工。《条例(草案)》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增强了文明行为促进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关于文明行为的促进和保障。《条例(草案)》从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等制度,从支持依法从事志愿服务、慈善活动,从文明城市、村镇、单位、家庭、校园的创建等方面,明确了对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从文明行为教育和养成、自律自治引导、有关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和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制度等方面,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基础设施的职责,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细化和"做实"了促进文明行为工作措施,体现了解决实际问题的立法意识。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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