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二、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世界是指行为人主观不具备可责性,没有故意,过失,不成立犯罪。其中包括
1、意外事件: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性,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2、不可抗力:行为人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预见与否不重要。一是看行为人的避免能力;二是看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1. 犯罪目的。犯罪是为了什么?
(1)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所希望的结果。
(2)目的犯中的目的。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希望达到的更深远的目的。如绑架罪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还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以出卖为目的,还有传播目的,牟利目的等。
2. 犯罪动机。为什么会犯罪?
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原则上不影响定罪(实践中可能影响量刑,例如:特定对象的仇杀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犯意改变
犯意转化。在犯罪过程中,针对同一性质对象、同一性质法益,改变犯罪故意,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只按一罪处理(注意法益)。
1、预备和实行阶段的转化:吸收原则,实行阶段犯意吸收预备阶段犯意。
2、实行阶段的转化: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择重的)。
3、另起犯意:
(1)不同性质法益:数罪并罚。
(2)同一性质法益:如果没有形成终局性形态犯罪中止与过失数罪并罚。
4、行为对象转换:
(1)同一犯罪构成。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定一罪。具有人身专属性——并罚。
(2)不同犯罪构成——应当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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