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实证中华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在新疆出土的各类考古实物中,吐鲁番出土文书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既有在吐鲁番本地书写的,也有来自庭州、伊州、敦煌乃至洛州等地的,内容涉及唐代朝廷诏敕、律文、儒家典籍、军政机构文牒、衣物疏、功德疏、籍帐、借贷、买卖以及宗教等方方面面。吐鲁番文书不仅实证了唐朝对西域的有效管辖与治理,也反映出这一时期我国“大一统”格局的深化拓展,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不断发展的生动写照。
唐朝中央政令在西域迅速实施
政令通达、执行有力,是中央政权对地方进行有效管辖与治理的标志。在唐朝,中央政令不仅能够迅速传达到西域地区,而且能够得到迅速实施。这一点,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可以得到有力印证。
例如,《唐贞观十四年(640年)西州高昌县李石住等户手实》的申报日期为“贞观十四年九月”,这说明唐朝平定高昌不久,就责令西州民户申报手实(手实是指编户呈报户口资产的文书),以备官府编制户籍。由此可以看出唐朝中央政令、户籍制度都在西州地区得到了迅速实施。
又如,《武周载初元年(690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亦有明确申报日期“载初元年壹月”。689年冬,武则天改永昌年号为“载初”。690年初,改元诏令就从东都洛阳传至西州官府,各县民户按照载初年号申报手实。
唐朝户籍制度在西域有效落实
户籍是政府加强社会治理和人口管理的主要途径,加强边疆地区户籍管理,是中央政府对所辖地区直接行使主权和治权的标志。对于唐代户籍的编制与管理,《唐会要》《新唐书》以及《唐律疏议》中均有记载。
其一,从唐代造籍程序来看,户籍编制以民户申报的手实作为基础资料。官府先是让民户自报手实,即户主如实申报自家人口与户内受田数额,然后再汇总成卷,逐级上报,用于编制户籍。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涉及唐代手实文书十余件,其登载内容符合唐代造籍的规定。
其二,从唐代户籍管理措施来看,编制好的户籍以乡别为卷,并且在户籍卷骑缝中注明州县及年籍,还要加盖州、县官府印章。例如,《唐开元十九年(731年)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中,不仅盖有“柳中县印”多处,文书骑缝还残存“柳中县高宁乡开元十九年籍”等字样,其制式符合唐代户籍管理的规定。
其三,从唐代律令规定来看,民户都要如实申报当户人口与田亩信息,不得脱户漏口,否则会受到严惩。例如,《武周载初元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不仅完整登载了该户人口与田亩信息,还注明了“右件人见存籍帐”“右件妻籍后娶为妻漏附”等户内人口变动信息。
唐朝田令在西域贯彻施行
均田制是唐前期重要的土地制度,唐朝平定高昌后,均田令在西域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实施。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多份涉及田籍、受田、退田类文书资料,从这些文书所登记的“合受田”“应受田”数额来看,均与唐《田令》所规定的“狭乡”受田标准相符。
例如,《唐贞观年间西州高昌县手实二》有某户“应受田六十一亩”的记载,这一数额符合唐《田令》关于“狭乡”地区“一丁男”或“一中男”(18岁以上)的受田规定。
又如,《唐开元四年(716年)西州高昌县安西乡安乐里籍》有某户“应受田七十六亩”的记载,这一数额符合唐《田令》关于“狭乡”地区一丁男(60亩)加一寡(15亩)、再加1亩居住园宅的受田规定。
唐朝赋役令在西域得到执行
租庸调制是唐前期主要税制,其征收对象是“丁男”。据《新唐书》记载,“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吐鲁番出土唐代户籍文书中,既注明了户内人口及其年龄,也注明了户内家庭成员所处的“黄小中丁老”年状、户内人口的身份和健康状况,以及“课户见输”“课户不输”等输纳课役的情况。
例如,《唐开元四年(716年)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中,就有“户主江义宣年贰拾贰岁,白丁亲侍,下中户,课户不输”的记载。不仅如此,唐代吐鲁番地区每丁应输纳的租税数额亦与唐《赋役令》的规定一致。唐前期租税输纳是以人丁为基础的,根据给田基准额,“宽乡”地区租税数额是每丁“租二石”,“狭乡”地区租税数额是每丁“租六斗”。从吐鲁番出土文书记载的租税信息来看,吐鲁番作为“狭乡”地区,一丁的给田基准额是六亩永业田,租税数额是六斗。
唐朝律令在西域的贯彻执行
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涉及唐代法制类文书较多,从通行全国的律令,到中央王朝的制敕,再到地方的判例均有涉及,包括律、令、格、式、制敕文书、判、牒、案卷等类别,内容涉及地租纠纷、逃避徭役、纳课违番、盗物计赃、征行捕亡等公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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