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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把握是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问题。在这种方法下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提出不同的内容。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把握是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问题。我们给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的质的规定性。下面简述我们上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的基本内涵。

(一)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经济、法规、伦理道德、社会公益等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英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直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一般要定义企业要承担哪些责任,即强调责任内容的构成。我们的研究发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界定一般采用列举式,例如卡罗尔把企业的社会责任概括为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责任。社会责任国际把企业的社会责任概括为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在1971年6月发表的一篇题为《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列举了58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涉及经济增长与效率、教育、用工与培训、公民权与机会均等、城市改建与开发、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再生、文化与艺术、医疗服务、对政府的支持等十个方面。我国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从八个方面概括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即“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加以归类。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要求不同,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也就不同。我们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我们上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归纳为经济、法规、伦理、社会公益等责任[1]。

1. 经济责任

企业的经济责任可以概括为传统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问题,这也是企业决策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企业的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追求投资的增值、为股东或企业所有者赚取利润的责任,它以企业的所有者(股东、投资者)为对象,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

我们的研究发现,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包括经济责任却存在较大的分歧。

有的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独立于经济责任之外的促进股东之外的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的责任,如我国学者卢代富、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经济论坛等。一些学者按照责任的对象不同,把企业责任分为企业经济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在这种方法下,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责任是一对并列的概念。卢代富(2001)认为,把企业经济责任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之下,把它看作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改变了企业社会责任应有的和本来的意义,背离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建立的初衷,漠视了二者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使得解决这种冲突的努力可以轻易被忽略。只有理清和正视二者之间的差异与冲突,才能正确地认识和分析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因而,他将企业的经济责任排除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之外。刘兆峰(2008)在其所著的《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形象塑造》一书中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针对企业以经济责任为惟一责任与目标,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社会影响,造成严重社会问题而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作为限制和平衡企业经济目标的一种企业目标,应当是独立于经济责任以外而与之并立的一种企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包含经济责任,违背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提出的初衷,混淆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使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概念失去了其必要性和科学性,从而丧失了这一概念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

但也有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包括经济责任在内,如早期的“三个中心圆”概念、“金字塔”概念、“三重底线”概念以及我国学者王敏及其课题组(2009)、黎友焕(2010)。卡罗尔(1997)把企业经济责任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之下,把它看作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试图建立一种企业对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我们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一种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采用了经济责任包含在企业社会责任之中的做法。虽然把经济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与相当一部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传统认识相悖,但我们认为,企业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企业所制定的价格要能够反映出商品和服务的真正价值,并且社会能够接受,能够给企业提供利润,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持续存在和发展。一个企业没有创造经济利益,证明这个企业浪费了社会资源,效率低下,没有存在的价值,应该被淘汰。因此,我们在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时,不是将企业的经济功能与企业的其他社会功能对立起来,而应把它们作为相互匹配、相互补充的两个方面,共同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框架之中,从而有助于全面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2. 法规责任

企业的法规责任可以概括为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法规合法经营的问题,这是宏观政策环境对企业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企业法规责任是指以法规条文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内容包括遵守法律和政府的规章制度、国际公约,执行国际通用标准,执行行业规范、行业标准,以及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

企业遵守法规的规定,承担法规规定的义务,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法规条文是社会的正式制度,企业承担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则是一种社会的正式制度安排,是一种社会的强力约束机制。因此,落实法规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靠法规责任追究机制,因而可称之为“刚性的社会义务”。

3. 伦理道德责任

卡罗尔(2001)认为,法律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存在着其固有的局限性:法律应付不了企业可能面对的所有情况或问题;法律常常滞后于被认为是合适的新行为或新观念;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难免带有立法者的个人利益和政治动机。因此,法律责任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因为它涵盖不了社会对企业的所有要求和期望。法律责任只代表最低限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或者说,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超出法律责任之上的企业责任,就属于伦理道德责任的范畴。

有的企业经营者在履行经济责任的时候,会采取一些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做法,这时企业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但不一定是道德的,这就会涉及企业的伦理责任问题。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很多行为虽然不违反法规但却明显违反社会伦理道德,企业如不承担这种伦理责任也将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谴责,也就是说伦理责任是除经济、法规责任之外的受社会伦理道德约束的社会责任。缺乏商业道德、不诚实守信的企业,即使算得上合法企业,也必将为市场所唾弃。

所谓伦理道德责任就是没有在法律法规中以明确的条文规定的,社会寄希望企业履行的,有利于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和责任。伦理道德责任要求企业的行为模式完全遵循社会伦理道德标准。

企业的伦理道德责任可以由企业的经济活动环节区分为生产伦理责任、交换伦理责任、分配伦理责任与消费伦理责任。主要有自觉维护股东的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职工权益,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承担公共设施使用成本,维持资源、环境与社会可持续的发展,扶贫帮困,救死扶伤,安置残疾人,赡养孤寡,等等。

伦理道德责任作为一种“应当”,强调的是人们对社会、集体、他人应尽的责任。伦理道德责任既可以成为人们积极向善的价值导向目标,也可以成为调节人们道德活动的基本手段,具有自律性、广泛性的特点。与法律法规责任相比,企业伦理道德责任是一种“软”约束,它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是基于责任人自愿的、非强制性的责任。落实道德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靠奖励、良心、舆论与市场,因而伦理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可称为“柔性的社会义务”。伦理道德责任存在于一定社会的道德意识之中,通过人们的言行和道德评价表现出来。如果说法规为企业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有限的,那么,伦理为企业设定的社会责任则是无限的。伦理道德责任没有上限,具有很大的发挥空间。企业伦理道德责任的这些特点使它成为企业法律法规责任的有益补充。

4. 社会公益责任

企业对社会的公益责任是一项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内容也最为广泛,包括了向社会公益事业诸如医院、社会福利院、学校、贫困地区等提供捐赠,招聘残疾人、生活困难的人、缺乏就业竞争力的人到企业工作,为教育机构提供鼓励和培养学生的各种奖学金和助学金等,举办与企业营业范围有关的各种公益性的社会教育宣传活动等等,均属此列。企业有资源、专长和义务,可以通过公益事业来履行其社会责任,这些公益活动反过来又会:建立企业生产和服务的知名度;有助于企业与消费者建立关系;加强或者改善企业形象;为社会事业捐赠表明企业对社会公益的关心。

一般认为,企业履行社会公益这一传统责任基于两个基本动机。首先是道德要求,这通常是宗教方面的,认为拥有财富和权力的人应该帮助那些没有财富和权力的人。所以人们期望富有的企业家们捐助慈善事业。第二,企业进行社会投资可以获得长期利益。企业更关注它们从慈善捐助所获取的回报,将这些捐助视为一项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的社会投资。而且企业的社会公益成绩可以帮助企业的营运取得更佳的成效,鼓励员工更投入地工作,增加企业的收益,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因此,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是一种维护企业长远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互利”行为,这一行为对企业来说不仅仅是付出同时也是一种获取。企业如果只是一味追逐经济利益,不承担社会公益责任,很可能在企业盈利的同时破坏了社会效益,阻碍社会的发展,这与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最终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对社会来说企业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从内涵来说,社会公益责任应包涵于伦理道德责任中,但我们在定义中却特别单独列出来,主要是为了区别其他的伦理道德责任。社会公益责任是一种自愿性的责任,主要指企业即使不作为也不会受到社会伦理道德谴责的那些公益性的、慈善性的行为。

上面我们阐述了社会责任定义中的主要四种社会责任。这四种社会责任的地位并不是一致的,而是有层次的。经济责任和法规责任是企业第一层次的社会责任。因为经济责任和法规责任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的目标,法规责任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伦理道德责任是企业第二层次的社会责任。社会公益责任是企业第三层次的社会责任。第一层次是企业必须要履行的责任(必做之事);第二层次是企业应该履行的责任(应做之事);第三层次是企业自愿履行的社会公益责任(愿做之事)。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协调推进企业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除了要说明企业要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强调责任内容的构成外,还应强调企业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我们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明确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遵循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的行为,是协调推进企业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行为,是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赢利,这也是企业经营的目标。企业经营的目标经历了以下几种观点的变化。(1)利润最大化。利润是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但利润最大化没有考虑资本投入的多少、没有考虑资本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到所获利润承担的风险,存在一定片面性。(2)资本利润率最大化或每股盈余最大化。这一指标比上一指标全面,但也存在缺陷,没有考虑风险因素、没有考虑时间价值。(3)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指标从企业自身来讲是一个比较全面的指标。(4)社会价值最大化。现代企业还要考虑其作为社会组成部分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将企业及社会价值最大化作为其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社会价值最大化的统一。

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改变了整个社会结构,确立了企业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传统的企业理论以个人为出发点,认为最大限度地盈利从而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最高甚至是惟一的目标。而企业社会责任论则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认为企业的目标应是二元的,除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利益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对企业来说,利润和社会利益任一目标都将受到另一目标的制约,二者在相互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其各自的最大化,以便在企业目标上达到一种均衡状态。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社会总体满意度,增加社会总体福利。因此,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质上是协调推进企业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是对股东利润最大化的这一传统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对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扬弃。“对社会负责并非意味着企业必须放弃其传统的经济使命,也不意味着对社会负责的企业比社会责任感相对较差的企业不具有相同的营利能力。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可获得利益与取得利益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2]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要求企业协调推进企业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从追求利润最大化转向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王敏及其课题组(2009)认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要求企业实现五个方面的超越:一是从股东价值到利益相关者价值的超越,即企业发展不仅要为股东和投资人创造价值,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者企业市值最大化,而且要为员工、用户、伙伴、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二是从财务业绩到综合业绩的超越,即企业发展不仅要追求利润、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业绩,而且要平衡追求经济业绩、社会业绩和环境业绩;三是从短期价值到长期价值的超越,即企业发展不仅要着眼于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当期影响,包括所导致的成本和带来的收益,更要将自身的发展置身于时间长河中,考虑自身行为所带来的长期影响和长期价值;四是从有形价值到无形价值的超越,即企业发展不仅要关注公司有形资产的质量与价值,而且要提升品牌形象等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本等关键资源的价值;五是从企业价值向社会价值的超越,从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到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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