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杨洲 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在读)
在温铁军老师看来,“小农村社制”既是他分析与认识中国“三农”的一把理论钥匙,也是客观上中国“三农”演变的制度基础,几千年来,中华文明之所以稳定存续,是因为有“小农村社制”作为社会基础,近代社会中“三农”之所以出现问题,是因为“小农村社制”被破坏,甚至可以说中国几千年历史特别是近代历史的变迁是以“小农村社制”为中心的。那么,“小农村社制”到底是什么呢?它对于中国有什么样的功能与价值呢?中国为什么会有“小农村社制”?在当下又是怎样的?本文结合自己的学习与思考做如下简单论述。
一、“小农村社制”是什么?
“小农村社制”当然是一种制度,准确一点说是中国几千年乡村社会演化出来并不断发展的一种经济制度,既可以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生产关系”的角度去理解,也可以用西方经济学中产权理论的方式去认识,因而,它是乡村基于血缘与地缘的一种生产关系,自然也可以说是一种财产关系。 其最核心的涵义包括四点:1,从产权结构上看,“小农村社制”表现为以土地产权为主体的产权关系的两级构造,既有集体所有的部分,也有个体所有的部分,甚至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成员,换句话说村庄的财产既不是严格的公有,也不是绝对的私有;2,从产权特征上看,“小农村社制”对外排他,对内不排他,即村庄产权不允许被外人占据,更不会卖给外人,但会保证村庄成员平均化(倾向)的所有权,同时,村庄公有财产与公共服务对内开放,对外不开放;3,从制度职能上看,“小农村社制”以集体的方式,用共有的资源与财产为成员提供公共服务,并保障成员的基本生存权;4,从社会作用上看,“小农村社制”能够内部化处置外部性风险,或者说能够将外部性内部化,不难看出,这种功能是由“小农村社制”特定的产权结构、特征、制度职能决定的。总体上,它不同于西方的私有制,也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有制,“小农村社制”是一种成员的共有制,体现着“村社理性”,即村社成员共同抵御风险与共同维护生存的能力。
二、“小农村社制”有哪些基本功能?
由上述四项涵义可以看出,“小农村社制”在产权关系及其价值功能上兼顾了个体与社区,私与公,经济与社会,当前与长远,发展与稳定等,因此具有以下三个维度的基本功能。
1、宏观上的社会稳定功能
主要是因为“小农村社制”可以内部化处置外部性风险或者说能够将外部性内部化,所以在历史上,乡村一直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说得通俗点就是:不算外界有啥政治变动与经济危机,只要“小农村社制”稳定且其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上的职能得以实现,乡村不仅能够自保,而且能够吸纳进而化解掉经济社会的风险与成本。今天,农民人均“一亩三分地”,平时外出打工,经济形势不好时回家种地,温饱一直有保障,故而不会去惹事,这就是“小农村社制”社会稳定功能的体现。
2、中观上的政治治理功能
这里主要是“县乡村”三级的治理,也可以说是“县治、乡治、村治”,它们需要立足于乡村的特点,发挥自治的长处与优点,充分利用民力,进而就需要以村庄为单位依托的“小农村社制”的作用,即积极且有效地发挥村庄内部基于财产关系的,互动的,多元的治理机制。实际上,古代的中国“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就是在发挥“小农村社制”的政治治理功能。
3、微观上的生存保障功能
中华民族在东亚大陆上生存了数千年,文明没有中断,人口繁衍至今,占据世界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完全靠整体或个体都是不行的,即便西方经济学认为理性的个体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但并不能保障得住自己的生存。所以,除了国家提供的军事保障、救灾辅助、水利修建等与人民群众的勤劳、创造之外,“小农村社制”通过村庄集体的产权自保,公平分配土地,提供公共服务,兴办教育与文化,修建基础设施等,解决个体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进而保障着成员的基本生存。
三、“小农村社制”是中国特有的吗?
温铁军老师对于“小农村社制”的概括与分析无疑是基于中国历史与国情的, 事实上,“小农村社制”是中国特有的,它是中国乡村文明几千年演化发展的结果,不是一早一夕之间就会出现的,即便日本、韩国、台湾存在着与中国大陆一样的小农,土地制度也与中国大陆类似,但它们没有“小农村社制”,最主要的原因是历史时间短,没有演化出来,或者说它们没有孕育出成熟稳定的乡土社会。当然,中国大陆“小农村社制”不能说一直都是固定的,在历史中也在演化,甚至存在着循环往复的变化,有时会被严重破坏,但存在着这样的规律,即“小农村社制”一旦遭受破坏,社会就会出现危机,反过来,社会稳定的恢复往往是以“小农村社制”的修复为基础的。
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造直至改革开放实际上遵循了上述规律。 新中国的成立,土地改革的进行实质上是一次“小农村社制”的修复(准确一点说是第一步),即便是以土地个体均分为主,但改变了民国时期乡村“小农村社制”被破坏的局面,包括大量小农失去土地,乡村治理劣绅化等,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互助组、初级社直至高级社的成立,是在增强“小农村社制”中共有的那一部分产权及其职能(第二步)。当然,后来发展到人民公社,就扭曲了,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实质上“小农村社制”又一次被破坏。所以,家庭承包制的实施是对“小农村社制”的再一次修复,只不过“产权两级构造”直接以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的形态与方式呈现。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高级社特别是人民公社的出现有其它的原因乃至考量,虽然破坏了“小农村社制”,但也不是一点点积极意义都没有;第二,家庭承包制持续到今天,分的部分过多,统的部分过少,很多村庄因为集体经济的缺失,公共服务与有效治理的缺失非常严重,故而,“小农村社制”在当代中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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