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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经过哪些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发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5)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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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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