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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社会的人是出于什么心理

报复社会的人是出于什么心理在早期的人类社会里,对那些侵害自己或者家园的侵害者施以同等的报复,既能够消灭敌人以避免未来持续受到侵害,也能震慑其他潜在的侵害者,“侵害我,乃们是要付出代价的”。

在早期的人类社会里,对那些侵害自己或者家园的侵害者施以同等的报复,既能够消灭敌人以避免未来持续受到侵害,也能震慑其他潜在的侵害者,“侵害我,乃们是要付出代价的”。

这种长期演化过程中所形成的人类生物本能,反映在我们遭遇侵害后一系列的身心反应上。当遭遇他人有意或无意的侵害,就很容易使我们体验到愤怒的情绪,这时我们大脑中控制冲动和理性思考的血清素(5-羟色胺)分泌受到抑制,而主导我们攻击性的睾丸酮激素水平会上升,特别是遭遇到有意的侵害时。血清素水平的下降促使我们冲动控制力的削弱,而睾丸酮激素水平的上升有推动我们向侵害者发起攻击。

随着人类社会越来越复杂,人们在遭遇侵害时的反应也变得更加地微妙,受到更多情境因素的影响。例如,如果实施侵害的是比自己强大得多的领主,那么人们的愤怒情绪就可能变成另一种情绪,恐惧。恐惧能使人们服从、屈从,而不会立即展开报复性的攻击。而越来越繁琐的社会和文化也使人们的报复反应不再那么直接,而是受到种种规范的约束。例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就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范,你不可以像《花千骨》中的杀阡陌那样嚣张:“你若敢为你门中弟子伤她一分,我便屠你满门,你若敢为天下人损她一毫,我便杀尽天下人!”

朴素的公平观正如朴素的报复观一样,也是人类在长期自然进化和文化传承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与生俱来的天性。这种朴素的公平观使我们即使有力量展开报复时也有所节制。因为你得瑟的时候屠别人满门,那么别人得瑟的时候也屠你满门,如果不加节制地恣肆妄为成为一个族群的特点,那么无需外敌入侵,用不了几百年这个族群也就互相屠没了。

当人类社会发展进入近代以后,社会结构变得异常复杂,社会分工以及个体对社会的依赖也变得空前的强烈。在复杂的社会结构里面,侵害自己的人可能有着各种各样迥异的动机,而具体的侵害情境也往往错综复杂,而不是简洁明了。人们源自进化而来的朴素报复观受到挑战。社会分工使一部分人不再像部落社会那样每个男人都尚武,一个账房先生被屠夫殴打了,他拿什么去报复?从另一个方面,知识的积累和技术的进步,在现代人口密度高企,人际距离压缩的城市里面,一个人要报复伤害另一个人变得异常地便捷和多样化。账房先生打不过屠夫,但他可以出钱雇比屠夫更壮的人;他也可以下毒;也可以诬陷屠夫反党反社会主义。总之,在现代社会里面,一个聪明而偏执的账房先生受到屠夫的殴打,他可以有一百万种方式来报复,还不包括睡屠夫的老婆。

这时候,“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朴素报复观就不再适用,就必须让位给更加文明的方式。当一个人在现代社会遭遇到侵害,那么侵害他的人必须受到惩罚,但这种惩罚不应该是自己的私刑,而必须有公正的机构来裁决并代为实施惩罚。法律以及法院就成为现代人遭受侵害后的首选方式:“你敢打我,我告你丫的。”

现代社会的法院是一个中立的机构,它为了保持居间公正就必须保持独立、中立;法律也应该是基于最广泛民意基础而订立出来,代表社会绝大多数民众,而不仅仅是权贵集团的诉求。这时,人们遭受侵害,无论这种侵害来自他人,还是权力集团,他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依据代表正义的法律来裁决和惩罚有罪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朴素报复观就不再具有正当性,诉诸个人的以侵害还侵害会给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混乱。

受到他人侵害时,现代社会的个体依然会激起愤怒的感受,生理反应也与传统社会的人遭受侵害并无二致,但他的愤怒会得到更为合理和理性的纾解:控诉他。当一个社会的法律能够充分地反映和保障每一个人的同等权利时,经过教育、社会影响而习得的文明的行为反应,就通过文化传承的方式成为影响和支配人们行为的教养。心理学的研究也证实,后天的教养与先天的本能对影响和支配人们的行为都同样有效,并无明显的高下之别。

像15年前四名苏北农村失业青年入室盗窃被发现后,杀害了屋主德国人普方一家四口。而普方的母亲获知凶手为没受过什么教育的底层青年后,致信给地方法院,表达她对凶手的宽恕,并希望法律能从轻量刑,不要判决他们死刑。这位德国母亲的行为反映的就是文明的教养。她在自己儿子一家遇害后,也同样会愤怒,也同样感到痛苦,其本能也是倾向于强烈伤害那几位凶手或将他们消灭掉,但后天的教养使她免于成为生物性本能的驱使的傀儡。人性之伟大,不在自然本性如何,而在后天的教养能够使其彰显文明的力量。

当然,即使在像现代德国这样法治昌明的国家,也难免会出现个别通过侵害无辜者来报复社会者。他们中有一些可能受到一些极端宗教或政治思潮的蛊惑,对社会事件和现象做出了不同寻常的敌意性归因,如将企业雇佣员工视为资本家对工人的残酷剥削。因此,他们可能会通过侵害那些“有罪”的无辜企业主而达成他们政治或宗教上的诉求,以“革命”或“圣战”之名。

另一些极个别的报复社会者,则来自他们有缺陷的人格或精神障碍。例如,反社会型与偏执型两种人格障碍的交织,就容易使他们无视法律,也控制不住冲动而讲愤怒或偏狭的仇恨向无辜的路人宣泄。心理学的研究也表明,类似的“天生坏人”可能与生俱来就存在大脑结构和功能上的缺陷,如血清素的分泌明显低于普通人群。

不过,在正常的文明社会里,无论是基于极端思潮而报复社会,还是极端的人格缺陷而报复社会,其行为发生率都是极低的,具有非常小概率的偶然性。像几年前在温和的挪威社会发生的于特岛枪击事件,是自二战以来半个多世纪第一起这么严重的报复社会暴力袭击案件。

令人不安的是,如果一个社会民众普遍无法信任法律或者法庭的裁决,比如他们遭遇到权力集团的侵害无法通过法院起诉立案;或者即使立案也得不到公正的裁决,那么他们就无法通过文明的方式使侵害他们的人或机构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时,“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朴素报复观就会获得天然的正当性。但是,当侵害一个社会成员的力量来自于整个社会情境,例如体制,受害人将无法找到具体的侵害者;或者侵害者高高在上,戒备森严,那么,报复社会就可能成为一种不鲜见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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