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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记之法理学起源与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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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

(1)唯心史观

①神意说(用宇宙中某种主宰一切的神秘精神力量来解释王权和法律的形成)

②社会契约说(法律本身即社会契约的具体化)

③暴力说(国家和法律均是暴力征服的结果→中国古代)

④心理说(普通人在本性上即有服从强者支配和引导的心理需要,国家和法都是这种心理规律的必然结果)

【评价: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自然状态”理论仅仅是一种假说,是书斋里的构想的。此种学说仅是一种关于“法律应然”的学说,而不是关于“法律实然”即法律在历史上如何起源的理论,暴力说和心里说,法的起源过程中确实发挥过作用,但这种作用被过分地夸大了。

现代人们所掌握的历史资料已经证明,某些文明初期的社会在没有暴力征服因素的情况下也依然会产生自己的法律制度。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中指出:“雅典人国家的产生,非常纯粹,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和内部的暴力干涉。同样的暴力、心理、能力或管理需要等因素,在某些民族中直到近代也没有导致法律的产生。】

(2)唯物史观

经济根源——生产力变革,私有制的出现,商品经济的产生;

【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发展导致社会生产关系发生深刻变革,私有制逐渐取代原始公社公有制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经济条件。】

社会根源——社会发展,利益互斥产生不同阶级,阶级斗争;

【私有制所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社会居民分裂为利益相互排斥的不同阶级,阶级和阶级之间的斗争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社会条件】

政治根源——国家权力的出现

【在社会分裂为阶级的历史条件之下,基于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形成的氏族公社组织已经无力维系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秩序,社会性公共权力开始向国家权力转化。为法的起源提供了政治条件】

不能说有了社会就有了法律,而是有了国家才有了法律

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①国家的产生(法则是国家这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系统认可、制定、实行和用强制力保证实现的)

②诉讼和审判的出现(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了野蛮的暴力复仇) ③权利和义务的区分(剩余产品私有制的出现,社会成员之间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观念,出现了权利和义务分离。这种分离表现为:首先表现为在财产归属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类的区别.法律对行为的调控,要求以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为条件,这意味着:(1)法律规范要对各种行为加以明确区分,规定出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得做,什么行为必须做(2)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明确地分配给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理解:最初的商品交换只是偶然的个别现象,对这种调整往往是个别调整。当某些社会关系如商品交换发展为经常性、较稳定的现象时,人们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而为这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于是个别调整便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即统一的、反复适用的调整】

法的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法的起源不是一种突变的结果,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首先它表现为氏族内部的习惯,这种习惯逐渐被所有的氏族成员所默许,成为维护氏族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理解:个人习惯 社会习惯 被国家认可的社会习惯的习惯法 制定法】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习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规范效力的习惯或者惯例,前者以法条形式表现出来,后者以条纹或者判例】

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它的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而产生,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法也将消亡

法的历史类型【简化了一些,要更好理解看课本】

【理解什么是历史类型:经济基础+阶级意志】【比如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它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阶级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

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带有原始习惯的残余;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惩罚方式残酷随意;自由民内存在等级划分

自由民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等级越髙特权越多而义务越少,等级越低则权利越少而义务越多

【出现了十二铜表法,马克思将之称之为生产者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汉谟拉比法典第一个世界性的最早的完备成文法典】

封建社会的法

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西欧封建制社会农奴在法律上享有有限的权利,属于领主的财产,受领主支配,可被当做财产转让、出卖,没有人身自由;中国封建制社会自耕农占相当比例,他们耕种自己私有的土地或国家分配的土地,少地农民则租用地主的土地耕种。在法律上,农民并非地主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和相对的人身自由】

封建等级森严

【中西方差异看课本】

维护专制王权;刑罚残酷野蛮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

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②契约自由原则

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名词解释】【重点】

法系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与美国在法律渊源,一些基本制度.原则.思维方式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由于各自的社会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也存在许多区别.主要区别是:【了解】

1. 法院的组织形式不同。英国采用单一制的结构形式,而美国采用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形式。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各个州依据宪法分别行驶。联邦法和50个州法各成体系,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各个州法院,两套法院系统互不隶属,独立行使权利。

2在性质上,美国宪法在其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性,其他法律均不能与其相抵触.并且其内容不容易更改变动,因此,美国宪法有”刚性宪法”之称.而英国法律体系中,英国宪法却没有独立的地位,仅仅是普通法的一部分,不具有权威性和特殊性,且其修改,变动相对容易.因此有”柔性宪法”之称.在构成上,美国宪法主要是以法典的形式限于单个的法律文件中,而英国宪法主要是由不同时期不同制定法的文件,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决组成的,被称为”不成文宪法”.而相比较之下,美国法被称为”成文宪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论述题】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要注意的是不代表大陆法系没有判例,法国的行政法就是判例法,这里强调的是主要】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因而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诉辩式)

第五,大陆法系司法程序上实行参与制。即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司法程序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六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法和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衡平法(equity),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像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什么意思大概这样理解:普通法实行的时候有的时候有点严格,但是这样有时候就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有人不爽就去告诉国王,国王进行干预,但是这样案子就会积累越来越多就干脆两种法律都可以作为参照法律,和两个法庭,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1875年通过英国的改革改为设立单一法院,判决时统一适用两种法律,当两种法律不一致的时候以衡平法为准】

第七哲学倾向不同,英美强调经验主义的类比推理,大陆强调理性主义的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统称形式推理。演绎推理是指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由一般性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归纳推理是指从个别事物或者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辨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一般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是通常进行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

法律移植的含义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反映了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与借鉴,法律移植的范围除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注意:法律移植要同时代的外国法,时间加空间。【理解就是拿来吧你】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学习坏的抄学习好的】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比如国际交易这些,总得两国关于这块的差别不大才有利于交易】 (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法律继承含义 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这点跟法考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注意:法律继承是时间上,不包括空间。

根据和理由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法律全球化

指法律跨越国家的疆界,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流动。

主要表现

①法律的“非国家化”;

②法律的“标本化”或“标准化”;

【理解起来就是都有个模板,比如民法有个模板,经济法也有个模板,然后国家拿这个模板根据自己国家再改改】

③法律的“趋同化”;

④法律的“世界化”;

法律全球化的重大进展

①联合国宪章是世界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

②国际法的许多任意性规范称为强行性规范;

③国际司法机制正在强化;

法律全球化的主要途径

①国际法的国内化、地方化;

②地方法或国内法的全球化;

习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

A. 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B. 在法的基本分类中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

C. 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

D. 成文法是法的渊源之一

【解析】 本题考的是英美法系的特征。英美法系的特征有:①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②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③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 ”的思维习惯;④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⑤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⑥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B正确,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法的基本分类,而且判例法一般来说,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C正确,诉讼中心主义的涵义就是诉讼当事人主义,即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充当的是中立的角色,而当事人占主导地位。D也正确,尽管英美法系国家不倾向法典形式,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成文法,但成文法却表现为单行的法律、法规,比如说《权利法案》是成文法,也是英美法系法的渊源,因此该项与“以判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特征并不矛盾。A错,因为它是大陆法系的特征,不能选。

本题考的是不同法系的国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目前世界上两大主要法系。此外还有其他的法系,包括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以及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本题选B的理由是,日本现行的法律制度是指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形成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日本明治维新不仅使日本走了发展资本主义道路,同时也实现法律的近代化。日本从欧洲的罗马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引进了一整套法律制度,因此,日本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应选B。

但A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我们知道中华法系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由于在清末,近代法学的奠基人沈家本对传统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变革,使得以《唐律疏议》为代表而形成的中华法系渐趋解体。实际上,日本明治维新以前的法律制度属于中华法系,这是日本吸收中国法律制度的结果。但本题考的是日本现行法律制度所属的法系,因此A 应排除

美国法属于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推理的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故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表述错误。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C选项表述正确。美国法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故D选项的表述正确

在当今世界上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但是并非历史上的法系全都消亡了,如伊斯兰法系还存在。所以选项B错误。

民法法系确实有编撰成文法典的传统,但有成文法典的国家并非都属于民法法系,与民法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都有成文法典,所以选项C错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均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编纂而成的。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罗马法》的本质和渊源上看,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三者都归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B. 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C. 法的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可继承性 D. 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移植的关系

【解析】 本题考的是罗马法、大陆法系,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的知识。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先后产生,产生在前的对产生在后的有重大的影响,正因为三者在历史传统、形式上、结构上都有相同或相似的特点,民法法系才得以形成。也正由于这种历史的联系,三者之间在概念、技术、原则等方面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BC是正确的。由于法不是从法的形式特征讲的,而法的历史类型是从法的本质上划分的,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虽同属于大陆法系,但三者确不是同一法的历史类型。罗马法属于奴隶制法,而法国法和德国法是资本主义法,所以A是错误的。此外,D也是错误的,因为法的移植只存在于同一时期不同的国家的或地区之间,不存在于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之间,就是从时间角度上看,该项也是错误的,因为罗马法在先,它怎么能够对法国法和德国法进行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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