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在9月1日的顺利实施,作为配套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7月29日分别通过各自网站公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须有资质
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同时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在公募许可条件方面,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按照征求意见稿,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和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凭其法人登记证书向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对于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登记为基金会法人之日起满两年,且经登记的民政部门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征求意见稿中,详细列出了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以及应当递交的申请材料。同时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全部有效材料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募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应及时申请换发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上,应当载明慈善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慈善组织需要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慈善组织,换发新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慈善组织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开募捐资格。
如果慈善组织有效期届满未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告知信息平台运营商,并向社会公告。
有效期届满未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由民政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告该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作废。
征求意见稿强调,存在此种规定情形的,慈善组织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该组织应当继续按照募捐方案去管理和使用通过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募捐方案需提前备案
按照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征求意见稿对这一条款作出了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5个工作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慈善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
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慈善组织应当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对将予以处罚的情形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中,对将予以处罚的情况也进行了明确。
这些情况包括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未在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到期未延续或者已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进行公开募捐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公开募捐取得的财产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此外,在现实中,往往会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针对这一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慈善组织针对特定群体的救助也作出了规定。慈善组织为救助特殊困难群体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人,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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