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社会救助是民生兜底保障工程,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国务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时指出,社会救助工作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的生活之忧,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国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019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围绕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社会救助法治化进程、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好兜底保障等话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建议。
加大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力度
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主动与脱贫攻坚政策相衔接,制度性扶贫开创了新局面。因此,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脱贫攻坚急需加强的薄弱环节。李飞跃委员建议,要高度关注贫困边缘群体。“他们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存在很大的差异,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完善,防止这类群体致贫返贫。要高度关注支出型贫困群体,他们的收入比低保家庭好一点,可一旦因病、因残、因学、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刚性支出过大,极易陷入生活困境;还要高度关注失能失智的弱势群体,建议由简单的物资救助向救助帮扶、照料服务、医疗康复、健康咨询等服务拓展。”
杨志今委员说,要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好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建议大胆创新城乡医疗救助模式,探索开展医前、医中、医后救助,日常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等多种救助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比例,或者采取每年发放一定金额医疗费用的办法,增强医疗救助的可及性,扩大覆盖面。
在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中,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大幅提升。吕世明委员说,要继续加大困难成年重度无业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政策的落实力度,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对一户多残、以老养残家庭和贫困重度残疾人按照实际需求给予救助。
“近几年,随着国家脱贫攻坚战的推进,生活困难的伤残退役军人生活状况都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高等级的伤残退役军人基本没有劳动能力,遇到困难是常态的、长期的。”殷方龙委员建议,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要把生活困难的伤残退役军人作为救助的重点之一,建立救助工作常态化的机制,及时雪中送炭,帮助克难解困,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乃依木·亚森委员关注如何提高从事社会救助事业人员工作能力的问题。他说,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的多项政策,资金是统领,但要政策具体实施好,确保精准到位,惠及最需要的人群,还要依靠具体操作的基层干部。建议加大对从事社会救助工作干部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基层干部能力和水平。实施帮助指导和严管警示并行,提升干部做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保障的意义?郑功成委员说:“在有些人的意识中,社会保障好像是个负担,是个包袱,这是一个极深的误解或偏见。因为社会保障首要的意义就是反贫困,它的防贫、减贫功效无可替代,社会保障制度是最持久的反贫困机制。可以想象一下,没有养老金,相当一部分老人会陷入贫困;没有医疗保险,相当多的家庭会因病致贫。所以,要更加重视社会保障的发展。”
对于如何处理好加强社会救助与鼓励自强自立的关系问题,陈斯喜委员说,社会保障全覆盖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对希望通过自己努力来改善生活的,应当鼓励、帮助其提高自强自立的能力,要多授人以“渔”,而不是简单地送现成的“鱼”,他有自强自立的愿望,你再帮助他一下,他就可以摆脱现在的困境。
加快社会救助立法进程
社会救助是托底的基础性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项对困难群众持续帮扶的长期性、系统性制度安排。近些年,社会各界对社会救助法治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亟待通过立法提升社会救助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记者了解到,社会救助法已被列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立法项目,并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联系起草工作。有关部门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抓紧起草法律草案,并按程序提请审议。
“制定社会救助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运行平稳,为制定社会救助法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张勇委员说,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法律位阶比较低,内容不够完整系统,各地实践做法也有很多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律加以规范调整。
殷方龙委员认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有的还不够完善,导致有些工作还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像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救助对象不够规范、救助对象核查难等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建议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更好地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法律支撑。
要从“撒胡椒面”转为“精准施策”
社会救助面向的是生活最困难的民众,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推进,大范围“撒胡椒面”式的社会救助与当下贫困家庭的需求已不完全匹配。在新的形势下,要特别强调工作的精准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邓丽委员提出,希望进一步完善制度,在确保救助资金严格规范使用前提下,社会救助制度能够允许市一级、县一级政府对不同类型的资金做适当的整合,统筹用好各类救助资源,而不是多种救助,面上都撒一点,不能解决真正急需群体的问题。
“要建立救助对象精准化的标准和评价体系。因为标准不建立,评价体系不建立,救助可能会出现问题。”杨震委员用8个字来描述社会救助应达到的目标:应保必保、骗保必究。他进一步指出,2020年我们将实现对绝对贫困的脱贫,完成历史任务,但是相对贫困一定是长期存在的。所以后面的脱贫工作重点应该从绝对贫困对象的脱贫攻坚转向相对贫困对象的脱贫,同样低保或者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工作对象也要着力关注,要建立详细的信息登记和监测体系。
“其实被救助者有担心,担心脱贫工作结束后,扶贫政策和兜底政策在制度、组织形式、推广方式、成效等方面会不会还和以前一样?”朱静芝委员建议,要把扶贫政策和兜底政策在制度上、标准上、投入上衔接好。
“将来农村脱贫以后,制度肯定要有一个重构,城市这一块也要统筹考虑。”王东明副委员长说,对有就业能力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就业援助和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就业创业帮扶,增强造血功能;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畴;对因病致困的要将其纳入大病保险或者医疗互助保险,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对子女上学存在困难的要加强教育救助。
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既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慈善法虽然已经通过了,但是广泛的社会慈善救助事业还处于较低水平,还要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杨震委员说。
沈跃跃副委员长建议,通过加强公益宣传,特别是对慈善法的宣传贯彻实施,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完善有关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积极性,进一步形成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
“当前,面对经济下行的形势,社会救助长期以来单靠政府来提供,很难惠及所有的需要对象,也无法有效解决多样化的服务需求,需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杨志今委员说,要建立基本救助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补充,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衔接的新型社会救助服务模式,从而实现精准救助。
对于如何处理好政府积极作为与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的关系问题,陈斯喜委员说:“现在我们讲社会救助,实际上是政府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不占主体。这一方面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我们的人民政府性质,但是另一方面也不太有利于弘扬乐善好施的中华优秀传统。所以,政府的积极性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怎么同时发挥好,形成合力,需要很好地去研究。这既需要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鼓励政策,又需要在工作中探索政府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办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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