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社会 > 《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于2024年元旦施行

《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于2024年元旦施行

《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于2024年元旦施行11月10日上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3年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

清廉广元生态社会_生态社会实践活动_社会生态

11月10日上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3年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贾良清解读了《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社会生态_清廉广元生态社会_生态社会实践活动

一、制定的主要背景

随着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23年10月,全省共有社会监测机构190余家,从业人员7000余人。作为政府部门所属监测机构的补充,社会监测机构已经广泛参与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在支撑生态环境管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环境监测市场起步晚,我省社会监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存在技术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一些机构监测行为不规范,有的在监测数据上出现弄虚造假问题,甚至触犯刑法。对此,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双随机”抽查制度,对规范从业行为、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双随机”的监管覆盖面相对较小,且为事后监管,难以有力有效扼制社会监测机构的不良行为。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了《办法》。

生态社会实践活动_社会生态_清廉广元生态社会

二、制定过程

2021年以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先后对部分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调研,赴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学习取经,在此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办法》初稿。书面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同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召开座谈会,邀请全省大中小不同规模的40余家社会监测机构参加座谈,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3次组织78家次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试评分,验证《办法》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修改过程中,省信用办、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在信用体系建设政策等方面给予了大力具体指导,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集了书面反馈意见134条,采纳66条、部分采纳27条,不采纳41条。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总则、工作机制、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评价程序、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应用、附则等7个部分,明确了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

评价指标设置基础得分项、加分项、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信用等级设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用优、良、中、差予以区分,明确对因存在严重失信情形被判定为D级的社会监测机构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调整。《办法》采用年度集中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

《办法》突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应优先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提供自行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主要特点

一是覆盖面广、公平公正

《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安徽省内开展监测活动的所有机构,对注册地在省内外的机构、以及省内跨市服务的机构,分别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实施主体,防止出现监管漏洞。机构不论规模大小、进入市场时间长短,评价指标一律公平对待,让所有进入市场、合法合规经营的机构享有同等发展机会。

上一篇: 关于全社会携手保护生态环境的倡议书
下一篇: 如何看待中国当代“国学主义”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