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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还不出台反虐待动物法?为什么西方这方面已经很成熟了,区别在哪里?

为什么我国还不出台反虐待动物法?为什么西方这方面已经很成熟了,区别在哪里?先说结论,我认为不可能推出相应法律,即便推出相关法律,它保护的也绝对不是动物。关于动物保护话题频频推上热搜,相关讨论不计其数,这里做一个整合,要不双方鸡同鸭讲

先说结论,我认为不可能推出相应法律,即便推出相关法律,它保护的也绝对不是动物

关于动物保护话题频频推上热搜,相关讨论不计其数,这里做一个整合,要不双方鸡同鸭讲,问题的探讨变成一场标签论战,首先先说明,类似话题能推上热搜说明我们生活质量提高了,网友开始关注普遍社会问题,是一种社会进步。

这里列举一种典型的对话

动保:“我们应该推出动物保护法,反虐待动物法”

网友:“如何定义‘虐待’,如何定义‘动物’”

动保:“你知道什么是虐待,你知道我说的动物是哪些”

网友:“那绝育算虐待吗?蚊子、老鼠算这里指的动物吗?”

动保:“绝育当然不是虐待,你说的那几个当然不算是这里指的动物。”

网友:“绝育你问过猫狗吗?为何不算虐待,既然绝育为它好,那就应该全部绝育;就有把蚊子、老鼠当宠物养的,为何不算这里的动物”

动保:“你明知道我说的虐待是什么,你明知道我说的动物是什么,我觉得你在找茬”

网友:“如果我不清楚界限而触犯法律,你替我坐牢吗?”

动保:“我觉得你就是支持虐待的那些人”

网友:“如果质疑就算支持虐待,那我就支持的一方”

可以看到,双方都认为对方胡搅蛮缠,并且双方诉求也符合常理,那一定是某些方面出现了问题。

关于动保支持的动物保护法是否能推出

我认为不可能,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参照一部现有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法律注释写得很清楚,该法律是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上面清楚地写着不能随意猎杀野生动物原因是——野生动物的死亡会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构成威胁,进而影响人类生存发展,所以想要把家养动物归到动物保护法,得首先证明家养动物的死亡会对人类生存发展构成影响,这里出现一个悖论,如果家养动物属于濒危动物,应该在动保出手之前,就已经归到保护动物目录了,此时不在目录里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家养动物不属于濒危物种,事实也确实不是濒危动物。(类似于“不是濒危动物就不能保护?”的疑问后面会有解释。)

动物保护法是为了人类生态而推出的法律,目的是维持生物多样性,这项法律本质是为人类服务的。其实也很好理解,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为维持这种社会关系而推出的一切法律自然都是为人类服务的,翻译一下就是,我(人类)死后哪管洪水滔天。同时也要了解到,就是因为家养动物不在这个目录,铲屎官才有饲养它们的权利

罗老师说,动物介于人和物之间,人与动物之间的联结比人与物要强,所以不能简单地套用物权法,同时罗老师建议先归到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这里不讨论是否得当,就单说归到治安管理,就等同于认可虐待动物影响的不是动物而是人,是以保护人为出发点,而不是动物。

如果提倡保护,就没有杀生一说,既然可以杀生,就不要强调动物保护。保护和杀生不能同时存在。

关于反虐待动物法能否推出

我认为也不可能,对动物的一种行为被看作残忍、虐待,这是出于人的感受,不是出于动物的感受,判断的尺度在人,不在动物,对此我支持这种看法——虐待属于无害的私人行为,法律无权干涉,传播虐待视频属于违反信息网络安全法。

多数人看到这类视频会感觉恶心,会联想到自己的同类,产生本能的排斥反应,有权表示不想看到此类视频,信息网络安全法就是保障我们不看此类视频的权利。这里保障的依然是人权。

这就产生一个疑问,传播虐待视频行为本来就有相关法律制约,又为何单独推出一个反虐待动物法,如果把没有传播虐待的行为也纳入该法律,等同于变相承认动物是有人权的(因为这里指的动物不是保护动物),如果虐待行为发生在特定的人和动物两方时,仍然触犯法律,侵犯的只可能是动物的权利。

问题是动物现阶段不可能有人权,这不是我决定的,这是经济基础决定的,人是生产力,是社会经济不可或缺的一环,什么有利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那就推出什么样的法律,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如此,平民也不是现在才拥有人权,在奴隶社会,被虐待的不是动物,而是人,普通群众拥有现在的权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人在社会生产中重要性提升的结果。宠物想要人权,就得证明自己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并积极参与立法赋予自身权利。

如果你认为上述那些通通不重要,坚决要通过立法,强行赋予宠动物权利,在动物没有清晰自我意识的前提下,会人为制造一个特权阶级,现代公民的特点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动物不用履行义务却能享受权利,又做不到与动物建立有效沟通,结果是具有特权的动物随时有侵犯人权的可能,这部分人权又有谁来保障呢?在此背景下,人民将得出人不如狗的滑稽结论。我认为没有必要因为一个问题而制造更大的混乱。

如果你的答案是饲养它的人负责,根据权责对等原则,那就等于承认动物不具备权利,只要动物没有权利,没有传播的虐待行为就难以处罚。动物行使权利,人们履行义务,世界上没有这样的好事,退一步讲,即使饲养人履行义务,那些流浪猫狗的义务谁来承担,总不能让受害者自己承担吧。每年都有因被狂犬病感染而死亡的,这是能看得见成本,看不见的成本还有很多,比如卫生、疾病传染等,这些成本都是全体人民买单。

即使上面说述都不考虑,动物拥有人权,那么饲养、绝育必然侵犯动物权利,到时讨论的主题不再是虐待,而是饲养、绝育。

奴隶社会的法_奴隶社会的法律是什么_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

总结

简单地总结一下,如果要保护动物,就得证明此类动物的减少会影响人类生存发展。

如果要反虐待动物,针对未经传播的虐待行为,就得赋予动物权利,而这个权利主体没有能力承担义务,权责不明带来的混乱由全体人民承担;针对已经传播的虐待行为,则可参照网络信息安全等相关法律。

关于屠杀、虐杀的争论

还有一部分人,纠结于虐杀和屠杀的差别,只要仔细读完就知道,考虑这些完全是多余的。

如果屠杀、虐杀行为没有任何人知道,那么区分两者没有任何意义,无论选择哪一种他都不可能受到惩罚,原因是家养动物没有人权,在没有其他人参与时,不存在侵犯他人人权的可能;假如家养动物也有人权,无论他选择哪一种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相对地,如果他把屠杀、虐杀视频传播出去,无论他自己如何界定两种行为,只要让大部分观看者感到血腥,那么就属于虐杀,最初传播的人如何界定都不影响最终结果。

动保的诉求

那么动保的诉求不合理吗?我认为还是可取的,他们一些人确实看到了很多血腥视频,每个人对血腥视频敏感程度不同,对其中一部分确实会造成不小的影响,而传播者并没有因此受到法律制裁,执法、监管的漏洞确实存在,我认为短期内改不了,主观认识和现实存在的差别会长期存在,这种割接感表现在地理上是,偏远乡村和一线城市的差别;表现在网络上是,劳动者权利得不到保障和提高动物福利呼声同时存在。

这样的回答可能并不能让所有人满意,我也很清楚,这不是理想中的最优解,但至少是现阶段一种可行的方案,不要老想着一步登天,生命中充满了妥协,妥协正是斗争的结果,一种平衡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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