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往高处走是普遍规律,但只有顺畅、良性、有序的流动,才能实现人才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人才价值最大化。为破除约束人才流动的各种障碍,激发人才活力,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最近又出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加快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随着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过去制约人才流动的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障碍不断被打破,人才自主流动日益活跃,人才活力得到有效释放。但人才流动不畅和人才无序流动并存的问题仍然存在。
随着对人才引领作用认识的深化,全国各地纷纷加大引才力度,掀起一轮轮的人才争夺战,在促进人才流动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脱离需求和条件,为完成人才考核指标,“装饰门面”,企图通过“短平快”的人才政策“建设”人才队伍,不计成本地盲目引进和恶性“挖人”。对各种“帽子”人才的争夺白热化,强化了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区域性和结构性失衡,助长了人才“嫌贫爱富”的价值取向和浮躁学风,既不利于人才成长,也不利于人才资源、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在深化人才流动体制机制改革中,处理好几个关系,既能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能更好地发挥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既着力破除阻碍人才自主有序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又引导人才流向与国家重大战略所需相吻合,促进人才个体知识价值实现与服务国家发展相统一。
处理好市场决定性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的关系。在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同步发挥好政府的宏观调控引导作用,对人才拉力、推力失衡、失灵及时纠偏、补位,通过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发挥作用的有效结合,放大人才拉力正向效应,减弱人才条件较差但又急需人才支持的区域、部门的人才推力,改善其留才环境,提升其人才拉力。一是强化人才工作宏观统筹调控。建立起符合人才流动规律的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增强政策集成的“化学效应”。消除身份在人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间流动使用障碍。完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改革科技人才评价中不必要的机构排名评估,淡化各类评估中的“帽子”人才指标,让人才“帽子”回归学术本质。有序推进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衔接。深化户籍制度背后的基本公共资源分配改革,增加优质公共服务供给。针对目前青年人才普遍关心的诸如住房、子女入学等问题,制定普惠性支持政策。据需构建优秀农民工回引激励机制,完善“岗编适度分离”“县管校用”“县管院用”灵活用人管理机制,引导各类人才返乡就业创新创业、任职任教。在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领域、关系国际竞争力的领域、市场空白领域和国家人才安全领域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需要和实际向用人主体充分授权,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中的积极作用,减少政府对人才资源的直接配置,构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全要素一体化配置的创新服务体系。三是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全面实施人才技术技能提升工程,增强人才流动能力。四是做优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建设专业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
处理好引才与用才的关系。人才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其价值不在于占有,而是如何使用,人才也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得以成长。树立需求导向、以用为主的人才工作政绩观,立足本地本部门发展需求和现实条件,突出“紧缺急需”,不唯“帽子”,不唯指标引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靶向引进”等更灵活多样的柔性引才方式,创新完善柔性用才人事科研管理机制。避免重引轻用。要在留才、用才上下功夫,要不拘一格用人,不唯身份、学历、资历,敢于为贤人能人开辟“绿色”通道。以人才为本,赋予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建立敢于创新、宽容失败的使用机制,为人才搭建施展才华、发挥作用的平台和环境。
处理好引才与育才的关系。纠正“重外引、轻内育”工作倾向,引育并举,既要发挥外引人才的“鲶鱼效应”,也要重视对本土人才的培养与支持,加大对现有存量人才的挖掘和激发,发挥外引高层次人才对本地本部门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实现外引人才与本土人才和存量人才同频共振。要增强人才自主培养自信,不唯“帽子”育人,走好人才自主培养之路。
处理好激励与约束的关系。为应对各种“挖人”“跳槽”,用人主体都注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激发人才积极性。但也存在重经济激励轻精神激励带来的负向效应。人才因缺乏诚信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和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自主培养的人才带着经验和技术跳槽的现象频频发生。作为用人主体,既要有良性的激励机制,又要从制度、法律、利益等层面建立约束机制,以此稳定人才队伍。作为宏观层面的政府,既要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也要引导人才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强化科研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契约意识、自律意识。建立人才诚信系统和人才诚信档案,加强人才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游霭琼 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省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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