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 33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95号),现就企业全面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 年1 月1 日起,全市企业(含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一律使用加载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已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二、已办理“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多证合一”登记并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重新办理相关登记、换照,营业执照依然有效。
三、原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办理的相关业务,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提供其它证照。
四、自2018 年1 月1 日后,对于仍使用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可拒绝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告知企业到对其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部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继续办理。
特此公告
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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