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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 构建法治政府是我国建设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法治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建立法治政府,在分析法治政府的特征与目标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 构建法治政府是我国建设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法治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建立法治政府,在分析法治政府的特征与目标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法治政府 目标 途径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经济社会发展处在社会转型期,国务院发布该意见,其意义非同寻常。早在6年前党中央国务院就提出,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如何推动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值得思考和研究。 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 国务院发布的《意见》提出实现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有以下几点具体要求: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通过国务院公布的这8点要求及其已经颁布施行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可具体概括为建设一个责任、阳光、服务、效能、诚信和有限的政府。

1.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强调政府责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是对政府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人民委托政府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作为受委托人委托的政府,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以坚持对人民负责为原则。权力与责任是辩证统一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并且政府职权本身就是一种职责和义务,政府的权力必须依法积极行使而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行为必须接受监督。因此,政府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各种监督主体的监督。 2.法治政府是阳光政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有利于防止其腐败和滥用。阳光政府意味着行政权行使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如英国一法律谚语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得方式去实现”。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除按规定应保密外,还应一律公开;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总之,只有推进政府政务公开,百姓才有行使参与权的基础,才能对政府的权力实行切实有效的监控,才能使群众了解政府是否严守法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 3.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法治的最终目标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人民的主人翁地位;设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法治政府应是服务政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是政府天职”的理念,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在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上。 4.法治政府是效能政府。效能是行政管理的生命。建立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不仅是公正的,而且是高效率的,否则政府管理就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行政许可法》在我国法律中第一次对行政行为运行过程各个主要环节的具体期限作出了系统和严格的规定,因而必将对推动其他法律、法规重视行政行为的期限制度产生积极影响,从而为建设效能政府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效能政府还要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厉行节约,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更不得贪污腐败。 5.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二千多年前孔子就讲:“民无信不立”,就是说,失去人民的信任,国家就无法生存。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现在的法治政府。对政府来说,诚信既是得以存在和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前提,也是获得人民信赖的基本条件。政府要做到诚实守信,首先,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具有真实性、善良性和稳定性。

其次,政府要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信赖保护,是指公民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做出的行为和获得的利益应受到保护。信赖保护原则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政府守信用,遵守诺言,言必信,行必果。政府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获得信赖的前提和基础,否则,政府将失去公众的信赖。 6.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法律至上是法治政府首先要遵循的原则,法治政府必然是一种职能有限的政府,就是不仅要求公民守法政府也必须守法,因为政府是否守法是衡量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与人治政府有着质的区别,这意味着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政府只有在被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它还意味着任何政府官员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旦其逾越规范,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治政府是有限的,政府的一切活动包括政府的职能和权利道义都受到法的严格限制,政府职能的设置要依据法律规定,它必然从均衡的角度把握好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政府权力的取得和权力行使来自法律的限制,当政府的职能、权力在越出法定界限时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法治化的道路上已经取得了相当好的成绩,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得到落实,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依法科学民主行政得到有力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逐年提高,政府活动逐步走向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该正视所面临的问题: 1.行政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政府作为“管理者”、“父母官”,公众作为“被管理者”、“子民”的观念根深蒂固,并反映在行政立法中;行政立法冲突严重,这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部门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大量矛盾、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与法治政府的统一政府的要求是格格不入;行政立法质量不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得国内行政立法的需求量攀升,导致行政立法速度加快,以致呈片面追求速度态势;行政立法的程序公开透明不够,民主参与不足,在我国立法活动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要求。但现行行政立法大多不向人民群众公开所要予以规范的内容,群众对内容既不知情,又不能参与制定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大多是由行政机关自己说了算,确立的制度反映民意不够。 2.行政执法上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最直接相关的、最大量的、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难点所在。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我国行政执法的整体状况不容乐观,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行政执法体制不畅;行政执法程序不明等。

3.行政司法上存在的问题。从行政司法本身所具有的不同法律特征这一角度,行政司法可分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目前,我国行政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政司法的人员法律素养不高;行政司法活动不公正;行政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专门性不强;行政司法的程序整体上不够完善;行政司法的司法审查范围不宽。司法的最终性是法治国家的典型特征之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几乎都要接受法院的最终审查。在我国,不少行政司法行为被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如人事争议仲裁被视为内部行政行为,不接受司法审查等等。

三、建设法治政府的对策分析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要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1.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公开透明行使行政权力。法治政府也是阳光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七大报告的鲜明表述彰显了党对权力运行的科学态度,以“看得见”的方式运行权力,是人民对权力运行者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的最直接方式,只有把政府的决策、立法、行政和执法过程向公众开放,确保公众充分的知情权,才能有效监督和约束政府,使政府的行为不损及百姓利益。

3.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公开、参与是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以及政府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的基本程序要求。单有公开而排斥民众的参与,也不能保障民众的合理要求得到满足或权益不被损害。特别在目前群体分化的情况下,不同群体影响政府政策的能力和渠道不一,应保障普通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平台,使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在这方面,“新拆迁条例”闭门立法一年未果,导致强拆不断在各地上演,已经遭到北大5学者炮轰。 4.强化行政监督与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等。问责是督促和约束官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最后手段。官员在权力行使中如果破坏法制而得不到相应惩戒和制裁,那么所谓限制政府权力,建设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所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行政问责。对违法行政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探索,因此要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不仅仅需要规范政府,保障公民权利,还要求不断提高公民意识和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只要这样才能真正建成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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