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对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探索和揭示,乃是历史唯物论的核心内容之一。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指出:“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实际上,历史发展规律的发现,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合作研究的成果,许多重要的著作,本就是二人共同撰写,当然正如恩格斯的多次申明,一切都是以马克思为主导。事实上,恩格斯本人也具有突出的贡献,特别是在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继续致力于马克思在理论建设上的未竟事业,将历史唯物主义的学说体系进一步系统化,并且做出精辟的表述。
一、多历年所的探索和结论
感受和探索历史变化的规律性,是历史认识和深度思考的自然取向,无论西方和东方的思想家与史学家,很早就有所作为。中国战国时期萌发的历代“五德终始论”,经学中《春秋》公羊学的“三世说”,均有描述历史必然性的思维取向。西方近代的学者在探索历史规律中,取得不少引人瞩目的结论,例如意大利史学家G.维科(1668—1744年)于1725年出版了《关于民族共同性的新科学原理》一书,经大加修订,五年后再版,称《新科学再编》,认为人类各民族即使相隔甚远,也具有共同的发展路向,即规律。近代德国具有哲学发达的特色,哲学家康德(1724—1804年),将人类历史视为一个连续进步的过程,认为历史学“考察人类意志自由的作用的整体时,它可以揭示出它们有一种合乎规律的进程”。黑格尔(1770—1831年)则试图将世界历史描述为分阶段、有规律地向前发展的进程,但把发展动力归结为精神,他说:“世界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这一种进展是我们必须在它的必然性中加以认识的。”一般而言,对于历史规律的探求,是历史哲学、历史学处于积极向上发展中一定会深化到的领域。马克思、恩格斯探索历史发展规律,不仅在理论上创造性地建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学说,而且是进行无产阶级革命思想基础建设的现实需要。
马克思与恩格斯于1846年写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已经提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其中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穿住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由认定“生产”是“第一个历史活动”出发,顺理成章地就会关注生产力的问题,马克思在1846年的一封书信中指出:“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活动的产物。”由于不能自由选择的生产力是“全部历史的基础”,那么个人的意志就不能成为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每一代人都是在承接前人已然取得的生产力,从事新的生产。生产力“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即人们必须结合成一定的交往关系(又称“交往形式”,后来表述为“生产关系”),才能进行生产,这就导致“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对这种矛盾的运动作出描述:
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一个有联系的交往形式的序列,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成为桎梏,然后又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由于这些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是与同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所以它们的历史同时也是发展着的、由每一个新的一代承受下来的生产力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
这里已经形成历史唯物论的最核心观点,即生产力是不断进步而发达化,要求生产关系与之适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推动社会历史的发展,社会发展主要在于交往形式即生产关系的更新。同时,这段论述也打开探讨历史发展规律的广阔视野,即指出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是“构成一个有联系的交往形式的序列”,历史发展的同时,个人的能力也得以发展。
此后,唯物史观的理论体系就从这个基础上日益丰富和完善,历史规律的探索和表述也日益缜密和准确。例如:提出“生产方式”的范畴,其含义是一定社会中生产力与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范畴的运用,便于考察社会发展所达到的水平与基础。提出社会“经济结构”或曰“经济基础”以及“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是指一个社会内生产关系的总和,因为在社会生产关系不是单一的,多种生产关系需要总和起来研究,但其中必有一种主导型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是树立于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政治、法律、国家体制以及各种社会意识,与经济基础构成又一对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另一个重要范畴是“社会形态”,内涵近似于经济基础,但融括有政治制度等上层建筑的因素,用以分析和标示一定时期的社会性质。这类范畴及其相互联系,得自对人类历史客观史实的总结与概括,是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的纲维和网络上的纽结,成为揭示历史发展规律关键性的概念工具。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详细论述了历史发展的五个阶段,只是表述用语尚未成熟:第一阶段为“部落所有制”,相当于后来所说的原始社会晚期“父权制”管辖下已临近向社会分化的阶段。这里用“部落所有制”表述奴隶制之前的社会形态,是因为“在1847年,社会的史前状态,全部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完全没有人知道”。第二阶段是“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这种称谓源于对古希腊、古罗马社会的初步研究,是从“公民仅仅共同占有自己的那些做工的奴隶”向私有制转变,从而使“公民和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已经充分发展”,总之是奴隶制社会。第三阶段为“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同样做了详细的分析,随后又探讨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及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交往形式,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对五种社会形态演进规律的最初阐释。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运用了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学说并有所发展,他指出:“因为奴隶制是一个经济范畴,所以它总是列入各民族的社会制度中。”马克思接着论述了“封建制度”、封建主义和封建的生产,以及取而代之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更展望了工人阶级的革命斗争“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市民社会”。值得注意的是:距《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不到一年,他就已经形成了“奴隶制”“封建制度”等比较标准的表述社会形态的用语。
马克思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运用上述范畴概要论述了对于历史唯物论和历史规律探讨的结论: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这段论述的重点是阐明人类社会发展内在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显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迟早会发生改变,于是历史不仅是发展的,而且总体上是走向进步的。因此,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也等于指出了历史发展、进步的规律。但是,历史规律的探讨不能就此笼统地结束,必须将悠久、漫长的历史划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才能把握社会基本矛盾怎样在不同性质的社会内运行,以及其如何促成社会性质的改变。
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其中“古代的”意指奴隶制社会,在当时西欧的语境中,“古代”具有古希腊、罗马社会状况和那一时代的双关含义,如果“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是指奴隶制之前的状况,就正好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谓“部落所有制”对应,但问题并不如此简单。“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源于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通过各种资料了解到印度等东方各国,农村公社跨越各个世代长期存在,致使亚洲表面上似乎没有家庭和个人的土地私有制,于是投入认真的研究,写出《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其中“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之第一个小标题就提出了“原始所有制”的概念,所论述的就是奴隶制社会之前的土地公有制问题,马克思称之为“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一旦人类终于定居下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将依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以及他们的特殊的自然习性(他们的部落性质)等等,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亚细亚的“原始共同体”是以组成农村公社的形式来占有土地,由于公社内的生产是农业与手工业结合一起,遏制了劳动分工和产品交换,所以这种公社的结构很难瓦解,但进入阶级社会后,在外表构架仍旧的景象下,其内里的性质则发生变化,“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这就是说,实际上土地和生产的劳动剩余产品,都是属于专制君主的。“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这种奴隶制却不破坏劳动的社会条件,不改变公社内部生产中的人际关系。在比劳动奴隶的身份、地位有所改善的农奴制社会,亚细亚的农村公社依然可以维持其架构而不解体,因此,“亚细亚生产方式”在字面上,可以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三个连续性社会形态之中的一种。限于当时的资料不足,马克思在尚未对农村公社运行和发展状况彻底研究的情况下,审慎地用以标示一个历史阶段,留待进一步研究,而将之置于四种已有的社会形态之首,主要还是表达其“原始所有制”初意。
在马克思、恩格斯等人的经典著作中,凡是依次叙述奴隶制、农奴制、资本主义制度,都是基于五种社会演进的历史规律,例如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谈到劳动者所进行的小生产,指出“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资本主义社会却令其解体。因为无阶级剥削的原始社会的存在没有争议,共产主义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强调的理想境界,无须总是与性质迥异的阶级社会相提并论。
恩格斯按照马克思的委托,承接马克思提供的历史观念和笔记资料,在马克思逝世后转年间,就撰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全面梳理世界各地、各民族从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产生的过程和实况,概括性地指出:“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他在1887年1月写成的《美国工人运动》中,又强调:“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也就是说,群众不仅被剥夺了土地,甚至连他们的人身也被占有。”这里的论断十分明确,即无论东方、西方,历史发展规律在实质和原则上是一致的,在阶级剥削的社会都是依次更迭的“三大奴役形式”。加之,最早的原始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即五种社会形态的演进,即为马克思主义揭示的历史客观规律。
二、以辩证思维看待历史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发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即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进程。列宁以及20世纪诸多的马克思主义者,继承和发扬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学说,使之成为理论建设的精髓和指导革命实践的理念。需要特别引为注意的是,对于“规律”及历史规律,要切实以唯物辩证法的辩证思维予以理解,避免将规律的“必然性”作绝对化、僵化的解读,才能抵御形形色色的挑战与诘难。
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时说:“我们在理论上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是以纯粹的形式展开的。实际上始终只存在着近似的情况;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越是发展,它同以前的经济状态的残余混杂不清的情况越是被消除,这种近似的程度也就越大。”他在谈到价值规律时说:“总的说来,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中,一般规律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趋势,始终只是以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从不断波动中得出的、但永远不能确定的平均数来发生作用。”列宁指出:历史规律并不意味着历史会单线、机械性地向前发展,“设想世界历史会一帆风顺、按部就班地向前发展,不会有时出现大幅度的跃退,那是不辩证的,不科学的,在理论上是不正确的。”历史规律与一切规律一样,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的统一,“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可见,马克思、列宁都没有把历史规律视为神圣的、僵化的和不容许有丝毫的偏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能将之当作教条来套用在一切具体民族与地区的历史研究,也不能搜寻个别民族与地区历史状况的差异来诘难和否定普遍规律。
客观规律是有层次、分等级的,宇宙有其宏大的演化规律,太阳系有其运行规律,地球这一特殊行星也有其地质时代的变化规律,人类社会依存于自然环境,有着自己的历史发展规律,这诸多的规律有着大小、高低的等级与层次。各种规律之间,存在互相制约或互有推动的作用,一般而言,宏大系统事物的规律往往可以制约较小体量事物的规律。
一个具体的社会系统,拥有多大程度内在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程序,以及其抗拒外来干扰、贯彻这种必然性能力的程度,可称为系统的有序性。社会系统的有序性至少由三个因素所决定:1.系统内部结构的完整和严密的程度,如一个政体较完善的民族、国家,其有序性较强;倘若组织松散、充满敌对冲突,则有序性较弱;2.系统所占据的时空地位的状况,如大的、历史悠久的、地理位置优越的国家,有序性一般较强;3.系统内部矛盾运动的展开程度与系统的发展水平,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比古代的小农经济国家有序性强。如果一个社会系统的有序性不足以抵抗较强外来因素的冲击,它的自身发展规律就可能被打断,因火山爆发导致米诺斯文化的灭绝,美洲印第安人、非洲多数民族、近代中国的发展趋向被西方入侵势力所改变,都可以这样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有些具体的发展规律可能被打断,但也不足以否定这种规律,正如无论有多少数量的个人发生夭折,也不应否认人类生命的普遍规律是经过初生婴儿、幼年、青年、壮年、老年直到逝世的几个阶段。这种比拟不是将社会发展降格为人体的生物学进程,而是意在说明比生命历程还要复杂的历史发展,更不能以进程“未完成态”的实例来否定普遍规律性。
历史规律的得出和成立,要在“总体性”和“典型性”的观念上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的阐释,是指普遍性发展趋势,是宏观的命题。不能以个别特殊的具体实例,质疑“总体性”的概括,总体性规律不必承担对于每一个具体事例的完全符合。因此,马克思、列宁在叙述规律时常用的词语是“总的说来”,这里不否认个别的例外现象,也不因为存在着例外就去否认总的规律。列宁谈到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中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关系的规律时,明确指出:“我们强调‘总的’一词,是因为无论马克思还是他的学生,始终认为这个规律是资本主义总趋势的规律,而决不是一切个别情况的规律。”
但是,当对于总规律的“例外”事例被发现数量很多的情况下,将如何对待呢?这需要分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具体地分析。
规律可以建立在“典型性”事例之上,尽管“典型性”不一定占全部同类事物中的绝对多数。前所列举的人之生命进程的规律,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因为在现代医学技术全面成熟和普及发展之前,夭折的人数长期超过所有出生人数的过半,但我们仍然可以将人的生命历程总结为历经婴儿、幼儿、少年、青年、壮年、老年直到逝世等若干阶段的规律,何以如此?那是由于完成全部历程的人乃是人生完整的典型,典型性具有总体上的代表性。社会历史自然比人体生命复杂得多,其典型性民族与地区可以依从这样的标准:1.文化、生产力以及社会组织方式具有明显的先进性;2.对其他民族或地区有很强的影响或干预,力度之大足以部分改变他处的社会结构;3.在一定时期起到引领社会发生跨越发展的作用;4.整个社会经济、社会组织、科学文化、对外关系发展得较为全面,在世界上呈现繁华兴盛状态。近代的西欧率先进入资本主义的大工业阶段,马克思将之作为历史规律探索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合理的。
探索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不能将各地区、各民族绝对割裂开来,自人类起源和远古时代,世界各地的人群就有多种联系,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更将整个世界联结为一体。这样,在全球各地、各民族生产力和社会形态的发展仍然极不平衡状态下,处于发展滞后的地区和民族再也难于“按部就班”地独立发展,呈现了突破社会形态原本程序的跨越性事例。不同民族之间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的碰撞,造成社会发展的显著变动,自上古至于近现代乃屡见不鲜。例如,古代欧洲的日耳曼民族被认为处于“野蛮时代较高阶段”(即原始社会后期)就侵入了发达奴隶制末期的罗马帝国,从而在不同民族的碰撞与融合中,完成社会形态向封建制度的转变。这种情况,应当把日耳曼民族及其所碰撞、交融的罗马,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不宜仍将之孤立和分割地看待。中国社会没有经历完整的资本主义制度,那是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影响和干预了中国的社会。近现代的技术输出和资本输出,可能改变落后地区的社会结构,原先刀耕火种的地区短时间就可能直接实现部分的电气化,不必经历西欧从蒸汽机发明到电力运用的长期探索过程。有些民族和地区在世界化的近现代,一方面饱受殖民主义、资本主义的压榨,一方面生产力与社会结构发生跨越性变动,社会形态于是改变。以近现代世界性整体眼光观察,就不会认为是违背了历史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揭示的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历史规律,是从整体世界着眼,有着主轴方向,内部蕴含螺旋式、跨越性运行,以及发生许多波动与不平衡状态的立体发展模式,主轴方向占主导地位,显示辩证的历史进步的前程。将五种社会形态演进学说批评为僵化的、单线性的模式,不是误解就是污蔑。
余论
前述讲到马克思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扼要地梳理了五种社会形态演进学说的建设历程。在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的运行与五种社会形态演进规律之间,还有一个层次,就是将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划分为三大阶段,即从无阶级的原始公有制社会,到私有制的阶级社会,再发展到公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有的学者将上述“三阶段”说推重为马克思主义对历史规律的最重要表述,甚或认为可以取代五种社会演进之论。
马克思、恩格斯都提到过历史发展的三个阶段,但只是在个别语境下,针对不同问题的随机阐发。例如,提出过关于社会劳动有着未发生异化阶段、劳动异化阶段和劳动异化被扬弃阶段;提到人们的独立性问题,在历史上总结为人的依赖性、物的依赖性和个人全面发展与自由个性社会;也讲过人类社会有原生形态、次生形态和再次生形态等。这些论述经过理解、发挥,其中有的观点可以贴合于从原始公有制到私有制、再发展到高层次共产主义公有制的三个阶段。恩格斯在论述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时,曾举例指出:一切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随着生产力发展,被土地私有制取代,而私有制逐渐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又会被更高水平的公有制所代替。这里的表述,其实是将三种阶级剥削的社会特点合并一起,作为论述哲学问题的例证,是特殊语境下的简化说法,背后还是以五种社会形态的演进为本。
以上这种历史发展三阶段的表述,比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概念笼统,因而被挑剔、质疑之处也似乎大减,但这却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探索历史发展规律理论之鹄的。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对历史发展三阶段的论述很少,且结构上也不一致。如,关于人的依赖性、物的依赖性及个人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三阶段,显然是以资本主义社会“物”的依赖为中心,前资本主义社会都归入“人的依赖性”,这里并不区别有没有阶级的分化,仅以单个人的自由度为标准,不大关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与社会形态演变的原理。第二,马克思、恩格斯探讨历史规律,不仅仅是要解释历史,更重要的是改变现实社会,即剖析资本主义社会必将灭亡的机理,指导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这既需要将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区别于此前的社会,又需要考察人类如何从原始状态转变阶级分化而又经过那些阶段,才发展到资本主义形态。如果以原始社会之后是私有制社会的笼统认识为满足,不再划分阶级社会的各个阶段,就无法理解资本主义私有制怎么会把生产力高度发展,也不能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在经济繁荣状态下已经埋伏下灭亡的归宿。因此,只有五种社会形态演进才是马克思主义对历史规律最深刻、最完整的表述。
历史发展规律的“三阶段”说一度高涨,有其社会背景。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否定奴隶制社会为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一大思潮,其波涛汹涌,泡沫飞溅,文章充斥于各主要学术期刊,许多颇具造诣的历史学专家从风而靡。明确主张这种见解的群体,被称之为“无奴学派”,其主要特点是否认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揭示和主张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规律,“寸土必争”地将许多民族和地区说成未曾经历过奴隶社会。在此形势下,一些学者为了维护唯物史观,遂推重历史发展“三阶段”之说,放弃五种社会形态演进论,大似有“前军不利,退守坚城”用意。此外,还出现一种所谓“一元多线”的历史发展模式之说,更加错误,等于否认了历史发展具有规律性。
“无奴学派”的文章虽多,实际却是互相承袭,其学术理念百孔千疮,其列举事例支离残碎,对经典著述的引证,大多断章取义,颠倒时代,甚至有移花接木、作伪欺诈行为。史学界早就应当对这股思潮予以批判,从而在思想界拨乱反正。而诸如主张历史发展“三阶段”规律之说,是理论上的一种退却,也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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