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张,中国古代,自夏商周三代至鸦片战争以前所经历的社会,属于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或者亚细亚社会形态的社会。让我们先对马克思亚细亚社会形态的概念做一番必要的讨论。
一、马克思有关亚细亚社会形态的基本内涵
亚细亚社会形态理论,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亚细亚社会形态(也称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对古代东方,特别是古代亚洲社会所做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这个概念首见于1859年马克思在柏林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序言中。马克思在这篇著名的政治经济学著作中说道:“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所经历的第一种社会形态,就是亚细亚社会形态,其次是“古代的”也就是奴隶制社会形态,然后是“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社会形态。这里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亚细亚社会形态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社会形态,何以马克思要用一个表示地理范围的名词来概括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种社会形态呢?目前一些先生认为,马克思的上述有关社会形态演进的主张,即是他对所谓“五种社会形态”(不包括共产主义社会)所作的归纳,其中提到的“亚细亚的”社会形态,就是指的原始社会。这种认识,我们认为是不对的。一则,马克思在做出以上论述的时候尚未有关于原始社会的概念,他对原始社会的认识是在阅读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以后才有的。关于这一点,恩格斯曾有过明确的论述,他在所著《反杜林论》三版序言中说:“关于人类原始史,直到1877年,摩尔根才给我们提供了理解这一历史的钥匙。
”这里的“我们”包括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人。既然马克思恩格斯直到1877年阅读了摩尔根著作后才有了对于人类原始社会史的了解,则说马克思在1859年就已有了包括原始社会在内的“五种社会形态”的主张显然是不对的。其二,马克思这里已经很明确地指出,“亚细亚”社会形态,以及其他几种社会形态,都属于“对抗形式”的社会形态,既然是“对抗形式”的社会形态,那就绝不会是指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即原始社会。至于有人将它说成是“奴隶制”“早期奴隶制”“早期封建制”社会之类,也不值一驳。篇幅所限,不拟在此赘述。考虑到马克思同时为《政治经济学批判》所作的“导言”中又曾有过“资产阶级经济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批判已经开始时,才能理解封建社会、古代社会和东方社会”这样的话语,这里的“东方社会”无疑就是指的“亚细亚”社会,既然这里将“东方社会”置于与“封建社会”“古代社会”平列的地位,就应当理解为一种与欧洲奴隶制社会及封建社会同时并立于世的东方社会形态。结合马克思屡屡提到古代东方原始村社制度自远古至19世纪一直存在,并“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之类的话语,则其存在的时间应跨越了自阶级社会之初直到近代资本主义产生以前的漫长历程。
换言之,东方自原始社会以后,其所经历的就一直是与西方不同的社会发展道路。并且,由于东方进入文明的时间要早于西方,所以从整个人类社会的进程来看,它还是应当算作人类所经历的第一种社会形态,尽管它在以后也曾与西欧所经历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并存过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这也是马克思将“亚细亚的”放在“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前面的根本原因。
20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当时思想解放的潮流,史学理论界亦曾有过一次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不少学者,包括吴大琨、胡钟达、庞卓恒、王敦书等都提出过与我上述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阐释类似的主张。其中吴大琨说得最为直接。这位政治经济学学者指出,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他们实际是主张“在人类历史上除了希腊罗马的道路外还存在着另一条‘亚细亚’的道路”。他称过去斯大林及苏联史学界宣扬的“五种生产方式”说是一种“单线论”,而按照历史实际,人类社会的发展应该是“多线”的。此外,胡钟达亦主张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方前资本主义时代一种具有本身特点的阶级社会的经济形态”,庞卓恒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不同于拉丁—日耳曼型封建制的东方型封建社会形态”,于可、王敦书则谓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从远古时代一直延续到19世纪初”的混合有各种剥削压迫制度的“特大混合形态”。这几种主张实际都含有承认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不同于西方社会发展道路的意思。
当然,学者们也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点做了一些总结。根据马克思恩格斯有关亚细亚社会的论述,特别是马克思对于他认为是典型亚细亚社会形态的沙皇俄国和前印度所做的描绘看,大家认为亚细亚社会形态实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一是农村公社在社会的普遍存在,二是在农村公社基础上矗立着的专制主义政府,三是专制君主对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四是广大臣民属于专制君主的“普遍奴隶”(或称“尽人皆是的奴隶”),五是专制主义政府通过地租与赋税相结合的方式对广大民众的剥削。有关这方面的情况,我们下面还会结合中国古代社会的情况做进一步的讨论。
二、亚细亚社会形态的产生
亚细亚社会形态的产生,应当源自古代东方自进入阶级社会之初就走的是与西方不同的文明发展的道路。恩格斯就曾主张,以奴隶制为特征的统治与奴役关系的建立,只是在古希腊罗马经历的历史过程,至于世界其他许多地区,其统治与奴役的关系的建立,却走的是另一条路径。他在《反杜林论》这部著名的理论著作中谈到这条道路的产生:“(在许多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这里谈到的“原始农业公社”,已是原始公社的最后阶段。恩格斯认为,在这些原始公社中,有一些维护共同体整体利益的职务,这些职务不得不由个人来承担,虽然承担这些职务的人员具有社会公仆的性质,但由于他们的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因而也就产生了国家权力的萌芽。这种萌芽当然还要继续生长,恩格斯接着说,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和人口的增长,使这些单个的公社集合为更大的整体,并导致建立新的机构来保护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这些机构,作为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的代表,在对每个单个的公社的关系上已经处于特别的、在一定情况下甚至是对立的地位,它们很快就变为更加独立的了,这种情况的造成,部分地是由于社会职位的世袭……部分地是由于同别的集团的冲突的增多,而使得建立这种机构的必要性增加了。在这里我们没有必要来深入研究:社会职能对社会的这种独立化怎样逐渐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起先的社会公仆怎样在顺利的条件下逐步变为社会的主人……在这种转变中,这种主人在什么样的程度上终究也使用了暴力;最后,各个统治人物怎样集结成为一个统治阶级。”这里谈到,各单个的公社由于有了共同利益而结成更大的整体,这些更大的整体又有了新的机构作为整个联合体的共同利益的代表。由于它们处于单个的公社之上,处理着更大范围的事情(例如同其他集团的冲突等),使得它们逐渐成为凌驾于各个小公社之上的权力机构,并且这些机构的领导职位也逐渐变成世袭的了,这些都意味着上述社会机构的社会职能的“独立化”倾向。正是这种“独立化”倾向使得原本是为维护共同体集体利益的工作变成对社会的统治,而原来承担为集体利益工作的“社会公仆”也变成了“社会的主人”,即国家的统治者。恩格斯说:“在这里,问题在于确定这样的事实,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国家的统治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的,而这些社会职能原本都是由为着维护共同体整体利益发展而来的,这就是结论。
恩格斯明确指出,上述统治与奴役关系的产生,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统治与奴役关系的产生是并行不悖的“两条道路”。
很显然,这前一种道路的未来发展方向即是亚细亚社会。因为它的统治与奴役关系主要是建立在原始共同体内部成员分化基础之上的,是上层贵族对本族下层平民的统治和奴役;而另一种统治与奴役关系即奴隶制关系则主要是建立在对共同体以外的人员,即战争中抓获的外族俘虏亦即奴隶的奴役压迫基础之上的。
三、中国古代的亚细亚社会形态
中国古代没有经历过奴隶制社会,也没有经历过西欧那样的封建社会。即便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也没有看到称中国古代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或称中国的奴隶制、封建农奴制这类提法。有之,则只是他们对中国类似于亚细亚社会的描述,如称“在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古老国家的腐朽的半文明制度”(《波斯和中国》);中国的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做是这种父权的代表”(《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称中国农民“大部分拥有一块极有限的从皇帝那里得来的完全私有的土地”,“依靠着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相结合的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对华贸易》)。最后,还有那段著名的“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是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的论述,也显然是把中国归于东方专制制度范畴,并且这种专制制度是建立在社会广泛存在的农村公社基础之上的。
马克思恩格斯对中国社会的观察是客观的,尽管他们对中国的了解还不十分系统。我个人因为向来不主张中国经历过奴隶制社会,也不主张中国经历过西欧那样的封建社会,所以赞同马克思恩格斯的亚细亚社会形态理论,主张中国古代自夏商周至鸦片战争以前的社会属于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我认为这样的主张是实事求是的。试想中国上古哪一个时期有过那么多的奴隶,以致使奴隶劳动构成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后的中世纪又有哪一个时期是由农奴承担了社会的主要劳动?中国古代从上古一直到中世纪,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一直都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平民。因而从逻辑推理上说,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
当今中国,赞成中国古代属于马克思主张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社会的,还大有其人。其主张最力者,实莫过于侯外庐先生。他的《中国思想通史》第一章第一节的标题即是“中国古代社会及其亚细亚的特点”。他认为这种社会最基本的特征,是“氏族遗制仍然保留在文明社会里”。具体说来,是这种社会有“两种氏族纽带约束着私有制的发展,不但土地是国有形态,生产者也是国有形态”。鉴于当时史学界受苏联学术思想的影响而推行所谓“五种社会形态”说,侯外庐不得不将其所列中国古代社会也称作“奴隶制社会”,而将以后从秦汉到鸦片战争的中国中古时期称作“封建社会”,但明眼人一看就很清楚,他主张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同其他先生主张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有很大区别的。他所说的中国奴隶制社会类似于我们下面所说的部民社会;他所说的中国封建社会,则像是典型的亚细亚社会。因为他强调的仍然是这个时期的土地国有制、生产者为国家所有(他称其为封建国家“占有”)、国家与政府的经济职能,以及社会上长期保存着的农村公社(即文献所称之“乡党”“里社”之类组织)等特征。这些特征与中国上古社会一脉相承,实在构不成“五种社会形态”中的任何一种,却与马克思恩格斯描述的亚细亚社会形态十分类似。
当然,中国长达数千年的亚细亚社会,尽管可以强调它的结构稳定性的一面,但说它几千年毫无变化,也不是实事求是。至少,在战国前后,它的一些具体特征就有所变化。我想,是否可以把它分作前后两个阶段,分别称作早期亚细亚社会和典型亚细亚社会。早期亚细亚社会又可称作“部民社会”(参阅雷海宗的论述)。至于典型亚细亚社会,现在学术界还有一些别的称呼,如“王权(或皇权)专制社会”“官僚社会”“选举社会”,还有“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等等。到底何种称呼好,恐怕还要经过一番认真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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