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是什么?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
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工会”多指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协会具有社会中介的组织特点,具备行政化、企业化的社会功能。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结果,反映了各行业的企业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要求。
具体说来,行业协会的形成及其作用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必须以同行业的企业为主体;
二、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
三、必须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四、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社团。
协会是什么?
是文化领域人士爱好者或者行业内从业人员自主自愿组建“与人民政府、有关单位部门协商相关事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单位部门和协会会员解决相关问题;协调解决人民政府、有关单位部门与行业以及协会会员之间的相关事宜”不以谋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
本着“协商、协助、协调”的宗旨和原则,除了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会员需要协会“协商、协助、协调”以外,国家明令禁止协会成为给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单位部门和社会制造矛盾、个人或者团体捞金捞银获取个人名和利的平台。
根据民政部2004年出台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行业协会功能异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行政化
行业协会充当政府的助手,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政府管理经济事务的职能,只能依赖行政部门搞活动,有些行业协会只收会费,却不为会员行业提供服务,成为行业的“二政府”,失去了行业协会的本色,致使行业协会无法正常发挥应有的功能。
二、企业化
某些行业协会以营利为目的,混淆了社团法人与公司法人的界限。而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不能进行任何收费或者赚取利润的活动,只是表示社会团体取得的财产不能够分配给会员,必须用于其目的事业”。
协会目前的状况
作为社会自治的、非营利性组织之一的行业协会,具有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调的重要作用。而行业协会的功能欠缺及其功能发育不完善,使行业协会无法将市场中分散的各个利益主体的力量凝聚在一起,发挥社会整合功能,难以打破我国长期以来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经济上的高度统一、社会生活的高度整合的单一的社会机制。
缺少作为社会第三部门的活跃力量的行业协会的参与,市场经济很难成熟起来,这将影响到需要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市民社会的形成,也必将难以构建国家—经济—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
造成我国行业协会功能问题的原因有很多。
其中主要在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大多数是由政府兴办的,要么是政府直接或者间接组建行业协会,要么是由政府专业经济职能部门转变为行业协会。
因此,行业协会从其诞生时起便打上了很深的“行政”烙印,成为政府的附属、助手,这样必然使行业协会具有本不该具有的许多管理职能,政府官员兼任行业协会的主要领导更加剧了行业协会的行政色彩。
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对行业协会的功能产生极大的影响,致使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不强,缺乏代表性,社会整合力量不足,无法更好地为行业提供服务。
协会存在的问题
本质上行业协会属“社会中介机构”。而社会中介机构的特点,在于它的独立性。
协会这种独立性的首要表现,就是它的“民间化”,或者叫“非政府化”。
对政府,协会不是附属物,而是独立的社团组织,是行业利益的代表者;
对行业,协会不是管理者,而是服务者,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
协会就是要在许多政府部门不应管又不便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上,发挥监督、协调和信息服务作用。
在行业与社会的有关方面发生矛盾时,行业协会代表行业与有关方面进行求同存异的友好协商,以维系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转型之后的行业协会最重要的是树立其服务功能。即行业协会为本行业中的企业提供各种有关经营方面的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信息服务、产品展览服务、国际商务联络服务等。
行业协会实际上是本行业中所有企业根本利益与整体利益的代言者,应是维护行业内企业获得更好发展的“维利者”。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立法机构或政府反映本行业企业的总体利益要求及愿望,并以民间组织的身份参与国家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讨论和制定,甚至就参与到政府同别国政府所进行的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的谈判等活动中去。
转型期我国行业协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所含行业覆盖面过窄而产生社会合法性不足。而社会合法性不足,是我国大多数协会“脱胎”于国有官办体制。其会员企业一般不超过全行业总数的40%,大多局限在原部门系统内,而且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覆盖面窄,意味着协会所能掌握的企业和行业的信息不充分,难以发挥综合性的协调功能。
在成熟的市场中,行业协会具有不可替代的协调指导功能。然而中国有些行业协会,专家却认为它不过兼有政府管理和行业协调的“二政府”。而这种定位不准的直接后果,是行业协会在行使功能时,往往过多地维护政府和企业的利益,忽视市场和消费者的利益。
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以竞争为基础的,竞争离不开协商,行会的协商作用是有效竞争的重要前提和条件。行业内务企业之间发生各种利益冲突时,行业协会应从行业整体与根本利益出发,通过各种手段协调企业间的矛盾,以保证行业内部企业的协调发展。
当下,国家必须要用猛药重点整治这样一些祸国殃民的乱象,避免某一行业或者文化因为某些人的个人私心杂念而造成整个行业或者文化变成糟粕而遗臭万年,落下自取其辱最终被行政主管部门取缔直至自取灭亡的下场!
如何成立协会
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可以登记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也可以不通过登记,仅为系统内部活动的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要登记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同时,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
成立流程
受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2)受理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4)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5)审批时间:60个工作日
审批
----(1)成立申请的条件
----①自民政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②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③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⑤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之日起,民政部门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4)告知:
----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对民政局决定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5)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6)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成立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到民政部门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工作标准:
----1、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3、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4、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本岗位负责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社团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严格审批,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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