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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各区(市)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

各区(市)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和《成都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方案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成就领发〔2022〕1号)精神,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政策事项进一步通知明确如下。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支持政策

(一)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二)对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的本市参保企业,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三)积极鼓励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后继续留用的,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四)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五)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社会组织,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六)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二、积极落实创业优惠政策

(七)深入实施“青年创新创业就业筑梦工程”,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给予每个1万元的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局、团市委、各区(市)县〕

(八)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奖励标准按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青年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青年,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人社局、各区(市)县〕

(十)鼓励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青年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市)县〕

(十一)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等群体符合人数规定的,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人社局、各区(市)县〕

三、积极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十二)对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愿望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在蓉普通高校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及特殊教育院校的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残疾、特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市)县〕

(十三)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免除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今年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本金可申请延期1年偿还,不计复利,毕业生因疫情影响今年未及时还款的,不影响征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教育局、各区(市)县〕

四、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政策落实落地

(十四)强化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开展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实施青年大学生见习行动。对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并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十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市)县〕

(十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打造“技能成都”品牌,对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市)县〕

(十七)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市)县〕

五、切实深化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十八)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章环节和办理报到等手续,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延长入职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市)县〕

(十九)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各区(市)县〕

(二十)推进体检结果互认,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各区(市)县〕

(二十一)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建立离校未就业实名制数据库,将在本地求职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五项实名制”(就业、未就业、创业、培训、困难帮扶),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市)县〕

(二十二)落实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机制,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市)县〕

成都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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