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和谐”范畴和西方“矛盾”范畴之间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它们所反映的都是事物内部“对立面的统一”的本质属性及其一般规律。将“和谐”界定为“矛盾同一性的表现形式之一”,背离了中国古代哲学文本的原有涵义。
“和谐”与“矛盾”作为表征东西方各自不同智慧特色的辩证法形式,分别从不同的视域探讨了矛盾的同一性和对立性的辩证关系。中国古代哲学由于其理论致思的重点在于阴阳矛盾的和调性、平衡性和互补性,因而对矛盾同一性作了十分具体和深入的阐释。
这对于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和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和谐范畴的变迁
和谐思想的发展
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是,和谐作为表征事物发展状态和关系特征的辩证法范畴,“是矛盾同一性的表现形式之一”; 社会和谐作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状况的一种反映,是“社会矛盾同一性的体现”。这种观点是商榷的。
“和谐”作为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它的本质涵义是? 这个问题只能以中国古代的文本为根据来加以探讨,而不能脱离这些文本从个人的理解来加以界定。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最早从哲学本体论的高度论述和谐的是西周末年的思想家史伯。他在与郑桓公讨论西周是否会衰亡时,用了很大篇幅集中地阐述了什么才是“和”的问题,以批评当时的统治者所采取的“去和而取同”的专制政策。
他说: “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也。”( 《国语·郑语》)这里,史伯十分明确地从正反两个方面界定了“和”的义涵。
在他看来,“和”与“同有别,“和”是指将其他与自己不同的东西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同”则是把与自己相同的东西机械地予以相加。
所谓“以他平他”“他”,是相对于“我”而言的,“他”对 于“我”来说,是“我”的“他”,相反,换一个角度,“我”对于不同于“我”的“他”来说,也是一个不同于“他”的“他”,故说“以他平他”。这是史伯提出的著名的“他和说”。
2.独特的古代东方文化特色
从上述关于和谐思想的源流变迁中,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出,“和”或“和谐”“和合”与西方的“矛 盾”范畴一样,都是反映“对立面的统一”的最基本的哲学范畴,也是最高抽象的哲学概念。
它与西方的“矛盾”范畴相对应,以东方所固有的智慧特色,深刻地揭示了事物内部阴阳对立面之间的以及系统要素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其本质内涵可以具体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和”或“和谐”是中国哲学最基本的哲学范畴,而不是一个简单地描述事物发展状况的副词或状物词。
现在,有些学者从日常语义上理解“和” 或“和谐”,把它解读为对事物发展状况的一种描述和反映,这与中国传统哲学中“和”文本中的原始本义是相差甚远的。“和”或“和谐”固然有状物象人之意,但作为一个哲学的基本范畴,其本质内涵是指“对立面的统一”。
因此,在哲学上,它既是一个关系范畴,也是一个本体范畴。作为一个关系范畴,它反映的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对立面辩证关系; 作为一个本体范畴,它表征就是事物的本原、本体和本根。
有些学者仅仅把“和”或“和谐”解读为一种关系态,认为“和是表征事物存在和发展状态以及关系特征的辩证法范畴”。
古代矛盾的根源
矛盾的应用
矛盾”范畴对于其同一性三种表现的阐述是着眼于矛盾斗争的,它们都是为矛盾的斗争性提供条件的。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为矛盾的斗争性提供“住所”,矛盾双方的相互渗透为其斗争性提供“通道”,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是为其革命性的质变和飞跃提供“桥 梁”。
至于在矛盾的同一性中对立面双方的相互、相互需求和相互补充,则由于观测视域的局限,而不可能充分展开。中国古代的“和”或“和谐”范畴则由于专注于对立面的、统一性与和调性的探讨,对于矛盾双方的相互交感、相互需求和相互补充则有较为具体和深入的阐述。
首先,矛盾双方的相互交感。所谓交感,就是对立面双方由于存在着内在的联系而产生的一种相互感应。中国古代哲学认为,世间万物乃阴阳二气氤氲交感而生。《易传·系辞下》说: “天地氤氲,万物化醇; 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2.阴阳对立面的同一性
中国古代哲学关于阴阳对立面同一性、统一性和调性的这些思想,在现行哲学教科书关于同一性的论述中,都未得到具体展开。尤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传统哲学关于矛盾同一性的三种表现,都是为矛盾的斗争性而设的一种外在的条件,其所取得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外在的作用。
例如,就第一种表现即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来说,从字面上看,这种表现似乎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关系。但实际上,在“矛盾”范畴的视域中,这种关系不过是矛盾的斗争性提供一种赖以共存的“居所”以及能够与之做斗争的对象( 所谓“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 。
至于为什么此方离不开彼方,彼方离不开此方,其内在根据究竟是什么? 则处在“矛盾”范畴的视域之外。中国的古代“和”或“和谐”范畴正好与之相反,它的观测视域所聚焦的恰恰就是“矛盾”范畴所未见之处。
说,它是从与“矛盾”范畴正相反对的一个维度,来观察矛盾的同一性的。于是,就出现了情形: “矛盾”范畴所未能覆盖的,正是“和” 或“和谐”范畴所清晰显现的; 反之,“和”或“和谐”范畴所未能深入考察的,正是“矛盾”范畴所大力研究的; 一方的优势另一方面的劣势,反之亦然。
因此,中国古代的“和”或“和谐”范畴与西方的“矛盾”完全可以相互关照、相互补充,以便起到取长补短、扬长避短的优势互补之功效。
总结
这里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中国古代的“和”或“和谐”范畴与西方的“矛盾”范畴所代表的是两种不同的辩证法形式和辩证方法,它们各自体现了东西方所具有的哲学智慧特色。
尽管中国古代哲学尚处于朴素的经验和直观的形态,而西方哲学则由于经受了近现代科学的洗礼而被赋予了现代的形式,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更代表了时代精神的精华而站立于现代哲学的高峰。
但是,中国古代哲学也处在发展之中,它在吸取了西方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之后,已获得了创造性转换和新生,尤其是它身上所固有的由中华五千年文明所孕育所养成的那种独特的东方智慧特色,是其他任何一种哲学所不能替代的。
因此,开掘其和谐辩证法的智慧所蕴含的丰富而深刻的矛盾同一性的思想,对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和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中国古代和谐范畴与西方矛盾同一性辨析》
《毛泽东著作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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