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的特征,要区分法考观点和法硕观点。
(一)法考观点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技术规范则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规范的特性:普遍约束力,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
2.国家意志性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包括成文法与习惯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2)道德、宗教、习惯则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
(1)法律是主权范围内人人有效的社会规范,而宗教规范只对特定人群有效;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式与实质平等有机统一,允许合理差别);
(3)法不能强人所难, 其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4.权利义务性
(1)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而道德、宗教往往只重义务;
(2)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3)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4)我国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更重要),义务是手段
5.国家强制性、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任何规范都具有强制力,法的特殊性在于具有国家强制力;
(2)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6.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其核心是救济
(二)法硕观点
1.法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
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而是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从效力范围上看,法的规范性至少有三个特点:
(1)它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2)它只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
(3)在其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与此相联系,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也具有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法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它通常包括两重含义:
(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2)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是从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并以国家名义制定或认可来说的,它还表明了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事实上,构成这一整体的各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是由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别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制定的法律通常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法律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一特征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法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表现为当它与道德、宗教、政策等发生冲突时,它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更大的权威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
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这一特征也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区别。
有的社会规范,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虽然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上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有很大的区别。
4.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人们的内心确信等来加以维持;宗教规范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精神约束的方式,依靠清规戒律、惩罚制度来保证教徒的遵守。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法律之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下面两个原因:
(1)法律不一定能始终为人们所自愿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人们遵行;
(2)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与此相关,法还具有程序性,主要是在近现代意义上讲的。
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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