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市场买卖而获得的福利,再加上国家提供的福利。罗斯的理论由于强调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部门在福利提供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受到重视,并由此开启了福利多元主义的研究路线(彭华民,2006)。此后,有许多学者在这个领域中展开了对社会福利的分析,由此出现了福利多元主义的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甚至六分法。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超越传统国家与市场的二分法,强调其他社会部门在社会福利提供方面的作用,这种强调由多元部门提供社会福利的理论,被称为福利多元主义或混合福利经济。
在西方的社会政策中,福利多元主义要求社会福利和服务的提供由多个部门承担,政府的支配作用降低并且不再是惟一的提供者(Johnson,1987:55)。它同时也意味着社会福利的提供将改变由一个垄断性的组织支配的局面,而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充满竞争(Rao,1996)。福利多元主义有两个核心的内涵:多元化和分散化。从多元化的层面讲,社会总体福利有多个来源,除了国家之外,市场(包括企业)、家庭、志愿组织、社区等也是福利的重要来源。解决福利国家的危机,应该重视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部门在福利提供中的作用。因此,它主张应改变以前由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引入市场、家庭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福利的提供,可以依靠政府部门、志愿部门、商业部门和其他非正式部门,这些部门根据自身的特点,向居民提供不同类型的福利。而福利国家向福利多元组合的转变,其核心是“民营化”或“非政府化”,即政府作用的减少。从分散化的层面讲,是指社会福利和服务的提供,应从过去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独揽的局面,改由较小的地区或组织来承担。它实质是强调社会福利和服务的地方化、社区化及消费者的参与和选择,具有较强的反科层制和反专业化的色彩(黄源协,2001)。
二、福利多元主义的困境及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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