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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姝菀|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社会治理的样态检视与因应路径

温姝菀|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社会治理的样态检视与因应路径在法治语境下检视当前的社会治理动态发现,借助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方法论指导的社会治理在机制建构与规则设置上有了一定迈进,亦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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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有着与过往“枫桥经验”相同的法价值基因和不同的价值实现场域。在法治语境下检视当前的社会治理动态发现,借助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方法论指导的社会治理在机制建构与规则设置上有了一定迈进,亦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仍然受到社会成员参与共治的条件薄弱、权责结构未实现整体而全面的转变、治理规则未系统化等桎梏的约束。遵循问题指引路径选择的理路,应当籍由生成进入参与通道的链接机制赋能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合理配置基层治理所需的权限与资源,推动社会治理涉及的双重规则制度化等因应路径,驱动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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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正持续地动态演进,新要素也在这一过程中随之出现并相互间发生交织。社会事务愈趋繁杂,社会治理成为维持社会秩序、驱动社会理性向前的重要前提。然而,社会治理本质上需藉由具体制度机制的运转并对社会不同主体进行相应的权责分配方能展开。因此,人类亘古至今都在对如何实现高效能的社会治理进行追问。与之相应,“枫桥经验”是内嵌于我国土壤内的基层治理经验禀赋,发轫于20世纪60年代初,已历经数个发展阶段。时至今日,“枫桥经验”仍然焕发着强有力的生命力,被《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众多政策文件记载与重申。

当然,囿于社会环境等随着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故“枫桥经验”亦应变化需要成长为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具体而言,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新发展,其承载着新的价值期待,获得了更丰盈的理论诠释,成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法指引。需要言明的是,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枫桥经验”之间存在变与不变,不变的是“枫桥经验”得以常青的原生因子,变化的是增添了对社会治理新需要的回应。因此,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时代语意,探索如何让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好地为社会治理赋能,成为一项重要课题。然而,既有研究多围绕“枫桥经验”的演进历史、协同机制、治理模式等展开探究,较少在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枫桥经验”之间展开对比分析,亦缺乏对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的社会治理现实境况施以检视。是故,本文将沿以下思路展开论证:首先,联系法价值理论分析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枫桥经验”的异与同;其次,回归实践,对新的时代背景下社会治理的现实样态进行检视,从中发现当前社会治理仍然存在的瓶颈或桎梏;最后,因循问题指引路径选择的理路,试找寻因应社会治理需要的可能路径,希冀新时代“枫桥经验”能够与具体制度相结合实现治理效能的更优。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枫桥经验”的同与异

“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常青,是因为其内置着与时俱进的品格。“枫桥经验”成长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显现出该治理经验历久弥新。从对比的视角认识新时代“枫桥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其承载的功能与使命,为检视实际的社会治理样态提供检验标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等法价值是自人开始探索社会规则时就开始探讨的话题。而且,随着社会向前驱进,人类对于正义的要求阈值总体上呈上升态势。例如,过去的正义体现在劳动平等、性别平等等领域和方向,但在数字时代人类还提出数字平等、可视化正义等。之所以认为不论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还是“枫桥经验”都体现了对正义的贯彻,是因为任何时代的“枫桥经验”中的具体举措都在践行这一法价值。如在开展具体治理时注重实质性的化解矛盾纠纷,会将视线拉长考察矛盾纠纷处理后事务的发展动向。同时,提倡对每一个体施以人文关怀亦是践行正义价值的重要体现。当人类在社会中对正义的体感到良好甚至满意时,社会规则的运转实际上能够倚靠个体的主动而非被动。主动与被动之间的差异在于社会治理成本不同。因此,当治理模式及具体实施方式能增益正义的实现时,就可以形成一个正向闭环。甚至从逻辑上而言,有益的社会治理经验必然契合人类对正义这一法价值的需要。

同理,对秩序的追求也蕴含在不同阶段的“枫桥经验”当中。事实上,社会治理本就期待社会能够维持在一种有序的状态当中,使社会成员在这种有序状态下开展社会活动。秩序这一法价值的运行逻辑在于,通过具体的治理手段、机制来达致有序状态,并利用这种状态的维持来实现社会的文明演进。换言之,若社会无法处在一种相对和谐有序的状态下,社会整体的生产发展活动必然因此受阻。是故,即使社会环境发生改变,但社会对于秩序的需要总是存在。此外,“枫桥经验”中利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高效、灵活处理社会问题的路径,这从侧面反映出“枫桥经验”对于“效率”等法价值亦有所贯彻与追求。

质言之,“枫桥经验”不仅配备着“党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三治融合’”等天然基因与固有优势,其在法学场域内还投射出社会对正义、秩序等朴实的法价值的期望与追求。这些法价值内嵌于任何时期的“枫桥经验”,为不同时代的社会治理需要赋能。

从“枫桥经验”到新时代“枫桥经验”显现出了“枫桥经验”的成长路径,亦表明该经验的价值实现场域得到延伸与拓展。具言之,起初“枫桥经验”仅仅是一个地区的实践,后面得到关注并进行推广。但是,在推广的过程中存在关注某个领域,或注重某种做法的现象。换言之,若将“枫桥经验”视作一套体系性的治理方案,该方案内部不同的思路、做法属于相互联系且互相促进的结构。当采用整体性、系统性的思维去审视与发扬“枫桥经验”,“枫桥经验”的价值才能够获得更大程度的激活。新时代“枫桥经验”被纳入了国家法治建设议程,作为推动基础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具有了更加明确的功能地位与发展方向。简言之,新时代“枫桥经验”经历了从地方实践、区域做法到国家社会治理方法论的转变,其作用场域不断得到拓宽。

新时代“枫桥经验”价值实现场域的扩展不仅表现在实体维度上,而是多维并进。详言之,在治理理念方面,诉源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等成为我国长期坚守的治理理念。这些治理理念既内嵌于“枫桥经验”的实践做法当中,又需要通过“枫桥经验”得到更好的诠释。在立体空间方面,数字信息化是一项重要的时代特征,其重新定义了生产要素,扩展了时间与空间的维度,曾经四至明晰的物理边界在当下日渐模糊。过去“枫桥经验”反映出对实体社会的治理,但新时代“枫桥经验”还强调通过提取方法论的方式运用于网络空间治理、线上纠纷解决等。在治理结构方面,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加关注社会单元的现实呈现状态,欲在刚性约束与柔性人文关怀中找到平衡点。

由是观之,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枫桥经验”之异是其发生了一些改变,亦可以称之为升级,这些变化立足于对新的时代环境的洞察、理解与把握,回应了社会结构、组织架构、矛盾纠纷等的新特点和社会新需要,能够驱动“枫桥经验”在更多维的场域中发挥价值,释放治理效能。

三、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样态检视

“新时代枫桥经验经历了从经验到理性、从做法到方法的深化过程,成为指导全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方法论”。在明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与新特征后,应当将目光置于社会治理实践,检视新的时代环境下社会治理的现实样态,更新对社会实际治理动态的认知。

当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置理念、方法在社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认肯时,实践会从两个层面对此经验进行吸收、内化与运用。第一个层面是对其在宏观的价值理念方面进行遵守,如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五个坚持”作为理念指引。第二个层面则是运用具体机制来推动社会治理的实际展开。

进言之,新时代“枫桥经验”给各区域带来了一种方法论的指引,但方法论属于有益的共性指导,实然层面各地仍存在差异,故需要建构具体的机制来让经验落地。例如,广东省运用“粤政图”平台进行网格化社会治理,一个网格配备一名专职网格员。网格员处在基层第一线,及时调处小矛盾小问题,无法处理的则及时上报街道综治中心,达致向基层群众再靠近一步的效果。江西省赣州市建设了“123”法律服务团队(一名法律顾问、两名政法干警、三名巡回审判联系人员),推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动态调处纠纷矛盾。此外,针对老旧小区治理问题,北京市海淀区采用了为民办实事工作法;面对业主维权冲突,武汉市南湖街道建立了无讼社区。从以上这些实践样例可以看出,基于不同区域的社会问题、管理资源配置等差异,在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时会生成不同的制度机制来助推社会秩序的形成。而且,鉴于数字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模式,社会治理所运用的具体机制都较注重与数字技术进行链接,从而提升治理效能。

由是观之,整体上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行动正在全国铺开并渐次渗透在各地的社会治理事项当中。各地籍由建构具体机制的方式探索适合自身的经验实施路径,呈现出尝试方式多元的局况。然而,有些实践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解决了当时面临的具体问题,但在事项解决之后便未持续运行。申言之,部分区域的社会治理机制显示出临时性,尚未达至制度化。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在法治语境下进行推广与发展,“制度建设强调的是要及时将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中的重要原则、规则和规律加以制度化甚至法制化,这意味着社会治理创新将不再停留在各地的实践阶段。”实际上,设计与运用规则进行社会治理是“枫桥经验”内蕴的重要实践方法。同时,各地学习与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亦需要由具体规则来进行指引。检视既有的规则建构样态发现,全国推广“枫桥经验”中,只有绍兴市人大(含常委会)出台了绍兴市“枫桥经验”传承发展条例,即在规范位阶上属于地方性法规,其他地区多采用规范性文件、地方工作文件的方式对“枫桥经验”进行宣传与推广。(参见表1)值得注意的是,“枫桥经验”提倡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多地通过条例、办法就此进行了规则设计。例如,辽宁省人大出台了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江西省人大出台了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多元纠纷化解条例等一定程度上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转提供了规范供给,机制的可操性获得了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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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关涉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政策与规范设计动态可知,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各地的制度化水平与程度并不一致。其中,从时间视角进行观察可以发现,不论是宏观层面要求推广“枫桥经验”的通知、意见,还是相对具体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在2019年开始呈现出增长趋势,这实际上反映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规则建构正愈发获得重视,这与国家层面利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的安排相契合。然而,除了从数量、范围层面指出规则向好的一面外,仍然需要对规则的具体内容进行认识与评价。应当承认的是,当前形成的大多数“枫桥经验”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侧重提出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则,具体举措和细化性的规则较少。

概言之,在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进行社会治理时,规则的设计呈现出重视程度有所提升,亦存在可操性规则的输出之局面。但与此同时,规则在区域性、效力层级及细化程度等方面依旧存有很大的优化空间。

四、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瓶颈与考验

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进行社会治理为基层治理明确了治理方向、路线和手段。然而,囿于社会事务繁杂且具象,从对基层治理实然样态的检视中能够明晰,新的社会环境下社会治理的展开仍然面临着一定的瓶颈与考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价值发挥需要对这些阻碍进行盘点进而探寻因应进路。

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共建共享,即提倡由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治理行动。然而,从既有的社会治理机制以及规则设置能够看出,更多的机制仍然体现出自上而下的管理,而非自下而上的公众自主参与。公众参与实际上受到主客观两个层面因素的影响。主观层面是公众的参与意愿,客观层面则是公众参与的社会条件。应当承认,个体的行动多基于利益衡量作出,当利益衡量的结果为正,个体愿意付诸行动的可能性则更大。诚如前述,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之前各阶段的“枫桥经验”一样,都体现了对正义价值的坚守及秩序价值的追寻,即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的社会治理能够为社会成员带来利于自身亦利于社会的正向反馈。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成员的主动性不会处于休眠状态。换言之,相较于主观因素,当前公众参与受客观社会条件的影响更大。

进言之,虽然各地对于社会治理机制的建构都较为充分的考虑了本地区社会治理的需要、矛盾纠纷的特点等,甚至用链接数字技术进行了诸项便利化设计。但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土壤或条件不仅表现为对平台程序、界面设计等方面的优化,还与公众理解治理事项,进入参与通道等相关联。举例而言,老年群体通常具有较充足的空余时间,在参与社会治理时具有时间精力优势。然而,老年群体时常面临不知如何找寻参与渠道并作出意见反馈等的困境。甚至对于分区块设置的网格员,老年群体亦无法理解其表征的职能及能够发挥的作用。

质言之,虽然网格员、法律服务团队等创新设计正在基层社会治理当中发挥作用,但这些设置本质上仍侧重于自上而下的管理,即使也发挥自下而上的反馈功效,但对于链接社会成员特别是相对弱势的老年群体参与共治的条件仍有所欠缺,未能向社会成员供给相对便捷的参与通道,导致在某些情境下溢出了不属于预期范围内的公众“沉默”。

我国传统的行政结构带有明显的科层制特点,行政机关的权限配置呈现出倒三角结构。然而,新的时代环境下,过去的组织结构和单元已经发生一定转变,基层成为社会再组织的单元,事责逐渐下沉至基层,“基层成了大水缸,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某种程度上助推了基层超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预防性、体系性、综合性治理理念,提倡在合理范围内运用有弹性、可协商的治理范式。“现代社会的治理是一种平权型、多中心治理,社会各主体地位平等,以契约为平台,运用平等自主协商确定议事构架和行动进程,最大限度地吸取社会意愿。”有鉴于此,与这种治理转型相匹适的做法是进行一定的权责下放、权利下沉。其中的逻辑在于为基层治理需要配予相当的权限,使基层单元尽可能利用自身权限完成基层治理事项。这本质上体现了社会治理对优化权责结构的需要。

然而,从社会治理的实践动态中可以看出,尽管部分举措意在将力量下沉,但基层的资源配置总体上仍然薄弱,部分资源的下放显现出临时性、点状性的特点。由此造成的一项悖论是,在提倡就地解决矛盾等背景下,基层承载着尤为沉重的治理事责,但权力、资源的下放并未得到全面优化。特别是在治理场域已经拓展至网络空间的今日,基层在数字资源配置等方面依旧处于相对列后的局面。籍此,基层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前线,却是权力延伸的最末梢。

概言之,新时代“枫桥经验”希冀基层治理单元能够较大限度的实现自治,但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反映出权力下放、权责结构转型升级等事项还未全面实现,在治理过程中仍会受到权限不足、配套设置落后等的阻滞。

不论什么时代的社会治理,都需要倚靠规则的指引与约束。“枫桥经验”的一项重要特征表现为充分发挥弹性规则的作用,灵活处理矛盾纠纷。也正因如此,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的社会治理实际上存在双重规范,一是国家各层级出台的正式规范,二是具体治理情境下形成的乡规民约、自治公约等非正式规范。两重规范彰显了“自治、法治、德治”之“三治融合”,有益于基层社会治理在遵循治理共通性规则的同时顾及各地方的特殊性。

当然,藉由对社会治理规则的设置进行检视发现,各地区对于规范设置的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如绍兴市就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推广形成了条例,部分地区则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而有些地区却停留在会议强调、媒体宣传层面。同样,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亦存在出台与未出台条例的差异。是否设置规范虽然并不会直接决定社会治理的效果,但是规范的存在能够起到宣示与申明的作用。同时,在非正式规范方面,在社会治理中并不缺乏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的身影,有的区域在基层治理规则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若从系统性视角而言,非正式规范显现出一定的零散性与交织性。由此造成的弊病是,当社会治理需要进行规则运用时,会耗费较高的“找法”成本。譬如,发生一起矛盾纠纷,当事人欲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希望在纠纷解决之前对纠纷处理规则进行提前了解与知悉,其便面临如何从一堆规则中确定此纠纷适用之规则的困境。这种情境下,前述提及的规则未成文或非显性的问题亦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申言之,包含于社会治理体系内的规范、政策及民间规约等相较于之前无疑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发生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等迭代进化。但是,内嵌于社会治理规则中的部分规则缺位或不具显性,不同位阶的规则交织重叠等弊病依然亟待优化。

五、新时代“枫桥经验”赋能社会治理的进路

新时代“枫桥经验”体现了新的时代内涵,其价值的实现场域已经得到拓展。对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的社会治理进行关注与检视则发现当前的社会治理取得了一些不可忽视的进步与成就,但也内嵌着亟待破除的桎梏与瓶颈。遵循问题指引路径选择的理路,需尝试找寻释放新时代“枫桥经验”价值、纾解社会治理困境的出路。

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实行的“五个坚持”中,实质上大都涉及激活公众参与,如人民主体地位、“三治”中的“自治”“共建共享”等。换言之,新时代“枫桥经验”内置着通过具体举措驱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进而生成优良社会秩序的价值期待。而且,经由公众参与新时代“枫桥经验”才能够得到更加生动的诠释与发扬。因此,针对公众参与离场,特别是囿于参与条件缺失造成的被迫“沉默”问题,应当通过搭建参与桥梁的方式来为多元主体参与共治赋能。

具言之,应当将多元主体参与共治视为一项逻辑闭环,关注视线应当贯穿于整个链条,而非侧重于某个方面。进言之,过分强调公众能够通过网格员或服务团队等参与社会治理的思路应当得到一定的纠正。除了生成渠道以外,还应进一步搭建公众找寻到网格员等从而进入参与渠道的机制。特别是鉴于数字信息技术已经高浓度的渗透于社会交互当中,不同群体进入渠道的便利性存在实然的差异。因此,有必要搭建更为明确的路线让老年群体、青少年群体等相对弱势的群体也成为共治中的有效血液。譬如,青少年有社会实践的需要,通过与校园对接将学生分配至相关社区协助志愿服务、纠纷解决等。实际上,相较于期待青少年主动且准确的进入治理通道,形成此种链接渠道才更具有现实可行性。换言之,当前的多元主体共治与过往相比,重心已经不再是如何驱动主体具有参与意愿,而是如何为主体提供进入社会治理的土壤和条件,即需为多元主体参与赋能。应当承认的是,这些衔接机制的搭建与生成应当有效利用数字信息技术。例如在对青少年进行分配时做好线上注册并利用电子地图进行合理的路程控制等。

简言之,新时代“枫桥经验”内蕴着一幅多元共治的治理图景,但多元共治的前提是为主体提供进入参与渠道的通道或机制,故应当借助数字技术为社会成员搭建参与共治的链接机制,为共治赋能,实现由“三治融合”迈向“四治融合”。

“复杂政策下移的同时并未赋予基层相应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远远超出了基层执行能力,导致基层权责失衡问题加重”。社会治理动态及规则文本表明,不论是具体社会治理机制还是社会治理规则,对权力下放、资源下沉等事项皆有一定涉及,因其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基层治理权责协调之举。然而,当前的权责结构还未达至最优。基层社会治理需要相对扁平化的组织架构,期望获取与自身事责相当的治理资源。若无法达致此种状态,“踢皮球”“互相推诿”等现象就会滋生,这显然背离了社会治理的初衷。简言之,相较于事责的下沉,权限与资源的下沉显得相对不匹配。

有鉴于此,应当推动相应的权限与资源实质性的下沉于基层,助推权责结构更趋合理化。具言之,针对虽然规范或政策言明将权力下放至基层,但上级部门基于利益考量等未下放,或者虽下放但仍然要求向上走各种程序或者相应设置未跟进等问题,要进行梳查,并要求予以改正。譬如,在进行分块网格化管理时,虽然称谓为街道、乡镇配置执法等人员,但对与之相关的编制、资金等问题未进行设置,实际上并不能达到下放的效果。需要言明的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追寻的是为矛盾纠纷的化解、社会问题的处理形成有梯度的机制系统,而不是造成上下层级之间的断裂。因此,为基层社会治理配置权责与资源时追求的是能够划定一个合理的限度,进而让权责与资源的利用达到更优,即权限与资源下放是基于对现有结构的优化与调试而实现。

质言之,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是互促的关系,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指引社会治理的同时,社会治理也在充盈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基层社会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应当细致化的考虑基层社会治理的负担,赋予必要的权限,充实社会治理资源。如此才能避免基层社会事项繁杂,却又因无权限或资源供给不足而面临因应乏力的尴尬局况。

正式性规则与非正式性规则作为两重规范,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制度资源。既有的社会治理规则显现出刚性规则与弹性规则并存,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兼具的特征,为社会治理供给了重要的规范基础。甚至,从文化角度而言,两重规则都可视作我国优秀的法治文化符号。是故,未来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扬仍可维持双重规范并存的规范存在范式,但应当对部分规则缺位、规则显性化程度不高、规则交织重叠等问题予以回应。具体而言,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法治语境下的“枫桥经验”,故社会治理所涉及的规则应当力求制度化,并且逐步形成综合政策体系。

规则的制度化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不同层级的规则都能发挥各自的功能,二是规则在不同的领域、事项上能够形成体系,内部不同规则之间能够存在规范适用逻辑。详言之,对于村规民约等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一些倡导性规则,或者仅涉及某些临时性事项,在时间节点一过即沦为历史。事实上,弹性规则也可以制度化,两者并不矛盾,如在建构弹性规则时亦关注规则的约束力及可操性程度。绍兴市的“枫桥经验”传承发展条例就创新激励机制纳入财政预算、提出健全民情日记制度等条款就彰显了规则显性化、制度化的方向。进言之,实现规则制度化的途径是在应当形成规则的问题上生成具体的规则文本,同时规则文本的内容需对不同事项的权责、处理方式等进行相对细致可操的设定。规则本身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和惩诫等多重功能,故完善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应当兼具形式与实质上的合理性,用以维系社会治理需要,建构社会文明与理性之路。

简言之,“枫桥经验”的双重规则体系并存一直是该经验有益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法论,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加强调规则的法治化,期望规则由零散走向体系,故应当籍由生成、梳理、整合等方式推动社会治理规则制度化。

结语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深刻认识其蕴含的法治价值与和谐理念。”新时代“枫桥经验”根植于“枫桥经验”,与“枫桥经验”存在同与异。相同之处是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旧有着“枫桥经验”的内生价值基因,彰显出对正义、秩序等法价值的贯彻与追求。差异在于新时代“枫桥经验”作用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价值实现场域得到了多维度的扩展,作用的边界在向外延伸。同时,方法论的实际效用依旧需要经由对实践的检视方能进行认识与评估。提倡渗入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在机制建构与规则设置上取得了较之以往的进步与成就,但仍然受到着社会成员参与共治的条件薄弱、权责结构未实现全面转变、治理规则的显性化与制度化有所欠缺等桎梏的约束。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在法治语境下探寻优化路径,实现自身的时代新诠释。有鉴于此,应当将借助数字信息技术等形成链接机制为多元主体参与共治赋能,在调试现有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基层权限与资源,推动社会治理涉及的双重规则制度化作为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因应路径,以期社会秩序在更大范围能实现,规则理性与人文关怀共同内嵌于法治环境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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